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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金融學院副教授劉某軍早上乘坐公交車時暈倒猝死。廣州市天河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廣州市天河區(qū)人社局”)以劉某軍所乘坐的公交并不??繉W校及附近站點,且無證據顯示其在車上有處理與工作有關的事宜為由,不予認定工傷。劉某軍的家屬則認為,高校教師的工作時間和地點具有不確定性,劉某軍事發(fā)前一日晚及事發(fā)當日上班途中均在處理學生論文批改事務,應認定為工傷。5月22日,該案在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開庭審理。 不坐班(通常所說的“不打卡”)的工作,工傷又該如何認定? 副教授公交車上猝死 事情回溯到一年前的2017年3月8日。當天一早,51歲的廣東金融學院金融系財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劉某軍坐上了534路公交車。7時20分左右,劉某軍在534路公交車上突然從座位上暈倒,車上乘客通知公交車司機,司機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期間對劉某軍采取簡單的急救措施。7時35分左右,120急救醫(yī)生趕到現場,確認劉某軍已經死亡。 當時的公交車司機在接受警方詢問時表示,該車是從天平架總站開往蘿崗方向,當車到達廣汕路和大觀路交界處,將近到達華山村站時,車內后面有乘客叫有人暈倒了。該司機稱,當時車上約有5名乘客,暈倒的乘客沒有與車上其他人發(fā)生糾紛。 后經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qū)分局聯和派出所和廣州市公安局龍洞派出所共同確認,劉某軍的死因為猝死。 他坐公交車去干什么? 劉某軍當日乘坐534路究竟去哪里,成為能否被認定為工傷的重要因素。 事發(fā)后,劉某軍的妻子在委托他人向廣州市天河區(qū)人社局提交認定工傷的書面申請材料中稱:2017年3月8日6時40分左右,劉某軍出門去中山大學嶺南醫(yī)院,坐534路公交車時暈倒、猝死。 然而,廣州市天河區(qū)人社局在行政訴訟答辯狀中稱,劉某軍所乘坐的534路公交車線路并不停靠廣東金融學院及附近站點,乘坐534路公交車不是其上班的合理路線。也即,劉某軍并不是坐公交車去上班的。 不過,劉某軍妻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說:“劉某軍事發(fā)當日早上6點40分離開家后,乘坐534路公交車去中山大學嶺南醫(yī)院方向(開創(chuàng)大道站),該車次并不??繌V東金融學院附近站點,這一事實證明劉某軍因身體不適于事發(fā)當日擬前往醫(yī)院治療?!?/span> 劉某軍當日乘坐534路究竟是想去那里,隨著他的離去,已成了一個謎。 是否應該認定為工傷? 2017年8月,廣州市天河區(qū)人社局作出決定書,認為劉某軍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 收到決定后,劉某軍的妻子將該局告上法院。其在訴狀中稱:“事發(fā)前一天晚上,劉某軍在學校系里開完會,會后和教研室其他同事及系里新來的同事討論教學及科研工作以及批改學生論文,至晚上8點半左右。據劉某軍同一辦公室的同事反映:劉某軍在2017年3月7日20時左右離開辦公室前,曾經把手拿的餃子全部掉在地上。2017年3月7日晚,劉某軍回到家后,雙手捂著胸部,告訴妻子其身體不適、胸悶。休息一會后,繼續(xù)批改學生論文,一直到當晚凌晨2點仍在批改論文……” 其妻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由于高校教師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工作時間無法僅以上下班時間予以認定,工作地點也并不僅限于高校課堂及學校校園內,劉某軍在事發(fā)前一日晚及事發(fā)當日上班途中均在處理學校學生論文批改事務,應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的工傷情形,據此起訴要求撤銷先前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重新作出認定。 被告廣州市天河區(qū)人社局因未依時應訴,法庭缺席審理了該案。 不過,該局在先前的書面答辯狀中稱,該局不認可為工傷的原因有:劉某軍的妻子所述劉某軍在家吃完早飯后去上班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另外,534路公交車并不停靠廣東金融學院及附近站點,同時也無任何證據顯示劉某軍乘坐534路公交車時有處理與工作有關的事宜。因此,劉某軍在公交車上猝死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情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依法不認定為工傷。 法庭沒有當庭判決。 法律專家:勞動者是否坐班不是工傷認定的障礙 不坐班的工作工傷如何認定?鑒于劉某軍案正在審理中,記者采訪了勞動法專家,僅從一般法理角度探討這一法律問題,不涉及該案案情。 廣東省律師協(xié)會勞動法律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蔡飛律師受訪時介紹,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根據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等三種情形可視同工傷。 蔡飛說,關于工傷的認定,一般要與工作有關,或者是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非本人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視為工傷的情形。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無法排除工傷的可能性,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fā),應該認定工傷。 蔡飛表示,勞動者是否坐班,不是工傷認定的障礙。一般而言,只要勞動者在工作場合,就應該合理推斷其處于工作有關的狀況。“對工傷的認定,要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進行傾斜,但也不能無度,否則有損公共利益——會擴大社?;鸬闹С觥⒃黾由绫X摀?,攤薄了其他真正發(fā)生工傷的員工的賠償額?!?/span> (鏈接)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不坐班的工作工傷的認定要符合立法精神 俞某某的丈夫馮某是海南省瓊山中學數學教師和高中班主任。2011年11月15日晚,馮某任教的兩個班級進行測驗??荚嚱Y束后,馮某回到家中。次日早上七點左右,馮某在家中被發(fā)現身體異常,120醫(yī)生到場后,馮某因搶救無效死亡。后醫(yī)院出具證明,稱馮某因突發(fā)心肌梗塞于家中死亡,發(fā)病到死亡的大概時間間隔“不詳”。 瓊山中學以馮某因長期工作勞累過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中突發(fā)心肌梗塞死亡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申請認定為工傷死亡。該校出具書面證明稱,當晚考試后“該老師連夜評完兩個班學生的數學試卷(107份),并進行試卷分析。每次測試完畢都是當晚批卷,這是常規(guī)工作……” ??谑腥松缇譀Q定不予認定為工傷(簡稱“223號工傷決定”)。海南省人社廳復議后維持了該決定。俞某某不服起訴。??谑行阌^(qū)法院判決駁回俞某某的訴請。俞某某上訴,??谥性憾徟袥Q撤銷223號工傷決定,責令重新作出。其后,??谥性?、海南高院駁回了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審申請。 2015年1月,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簡稱“223-1號工傷決定”),認為馮某發(fā)病不是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為工傷的情形。該決定被復議維持后,俞某某不服,向??谥性浩鹪V。 海口中院一審判決撤銷223-1號工傷決定和復議決定,責令重新作出。??谑腥松缇稚显V后,海南高院二審認為,病亡視同工傷需滿足三個條件,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馮某組織晚修測驗及批改試卷即使不是學校的硬性要求,但與其工作明顯相關,且符合中小學教師的職業(yè)特點,應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馮某屬于突發(fā)疾病死亡,而不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中“突發(fā)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海口市人社局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審查認為,??谑腥松缇稚暾堅賹彽睦碛?,均建立在不認可在家加班工作期間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工作崗位”這一前提下,其主張與工傷認定的立法精神不符,于2017年底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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