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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規(guī)范學院經濟行為,提高工作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報賬原則 (一)各部門經費預算下達后,即實行“總額包干,結余留用,超支不補”的原則。 (二)經濟責任制原則。各部門的日常經費、專項經費、創(chuàng)收經費、科研項目經費等一律實行經費負責人負責制,即審批人在報賬原始票據(jù)上簽字,便對其合理性、真實性、合法性承擔經濟責任,在以后的審計、財務檢查中,發(fā)現(xiàn)不合理、不合法行為,將追究審批人的直接責任。 (三)各部門應確定一名報賬員負責報賬以及與財務處核對賬目等日常財務管理工作。財務處有權拒絕非報賬員辦理業(yè)務。 第二條 報賬時間安排 (一)每月8號-25號的星期一、二、五,其余時間一律不報賬。 (二)每學期截止報賬時間由財務處統(tǒng)籌安排決定。 第三條 報賬審批程序 (一)預算內日常經費、日常專項、創(chuàng)收項目: 1.教學線開支由各分院副院長、分院院長及分管校領導審批;學生線開支由各分院學工部長、分院院長及分管校領導審批; 2.各行政、教輔、后勤處室由部門負責人和分管校領導審批。 (二)臨時性專項 經費使用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在校長基金額度內的,由分管校領導、財務處審核,報校長審批;金額超出校長基金額度的,由校長辦公會審核批準。 第四條 報賬流程 (一)報賬員持真實的原始憑證(其中:教學耗材、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還需附有采購詳細清單、使用部門和使用人員名單),由經辦人、證明人或驗收人在原始憑證上簽字后,將原始憑證匯總,按學校相關規(guī)定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登錄網上報賬系統(tǒng),將原始憑證信息輸入報賬系統(tǒng),憑打印的匯總表經分管校領導審批簽字后,到財務處審核后,再經總會計師審批。 (二)財務處審核原始憑證,經財務處長簽字,再經總會計師審批后方可報賬。 第五條 報賬的相關要求 1.所有報賬的原始票據(jù),必須有經辦人、證明人或驗收人(購入財產、物資、辦公用品)、部門領導、分管校領導簽字。原始票據(jù)必須要素完整,包括單位、時間、內容、數(shù)量、單價、金額(大小寫一致)、票據(jù)出具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票據(jù)專用章等。如出現(xiàn)金額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金額為準。如出現(xiàn)金額涂改、挖補的一律視為廢票,不予辦理。原始憑證未列明具體商品品名、數(shù)量、單價、金額等相關要素的,應附上加蓋開具單位印章的購物清單;在商場及超市采購辦公用品的需附上電腦小票。 2.購買各類固定資產,均應由經辦人、驗收小組、部門負責人、分管校領導簽證后,經資產管理處登賬員簽字,并到資產處辦理固定資產卡片,憑發(fā)票、固定資產卡片和購買合同到財務處報賬,缺一不可。 3.差旅費報銷:各經辦人要在財務領用專門的報銷單據(jù)。市內填寫“市內交費通報銷單”,市外填寫“差旅費報銷單”有關費用項,先不填寫總金額,按報賬程序辦理簽批手續(xù)后,報賬員填寫補助及總金額后,交財務處和總會計師審核后方能報銷。 第六條 現(xiàn)金支付規(guī)定 一般、零星購物或采購農產品可開支現(xiàn)金,其余1000元以上采購需開轉賬支票,轉賬時要將對方賬號、開戶銀行、單位名稱輸入網上報賬系統(tǒng),由出納開票,報賬員簽字確認。 第七條 往來款規(guī)定 往來款的范圍:(1)采購物資、設備和支付費用,需要領取款項。(2)因公需要領取差旅費、實習經費,備用金和用現(xiàn)金購零星物品的。(3)經校領導同意的其他應收款。 辦理程序:預算內資金的借支首先由借支人到財務處領取借支單,財務處在借支單上簽明該經辦人是否有往來款項,然后經辦人到所屬部門負責人簽字、分管校領導和財務處審批后,方可借支款項。預算外資金的借支首先由借支人到財務處領取借支單,財務處在借支單上簽明該經辦人是否有往來款項,然后經辦人到所屬部門負責人簽字、分管校領導審核再經校長批準,最后到財務處借支款項。為保證學校資金盡快回收,教職工借支必須堅持“前賬不清,后賬不借”的原則。(具體要求見《長沙民政職業(yè)技術學院往來款項管理辦法》) 第八條 對各項支出的審核 財務處對各項支出著重審核以下方面:報銷的各項支出是否有相應的經費來源,支出內容符合預算或制度規(guī)定的用途;支出內容真實、合法、合理;原始憑證真實、合法、有效;報賬手續(xù)完善。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財務處有權拒絕辦理。 第九條 其他規(guī)定 1.學校各部門報賬員變動時,應經財務處培訓合格并辦理交接手續(xù)后才能上崗。 2.每學年結束,報賬員應將本部門收支情況匯總,及時與財務處核對后,對本部門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總結成績和優(yōu)勢,找出問題和差距,提出改進措施,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jù)。 第十條 本規(guī)定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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