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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2日訊,按照新近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北京二中院判令王女士無須承擔前夫張某欠下的債務。 記者上午從北京市二中院了解到,三名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與王某共同承擔二人婚姻存續(xù)期間,他們與張某的一份涉及300萬元的債務問題。張某和王某于2000年結婚,2016年協(xié)議離婚。離婚之后的2017年7月,三名原告分別和張某簽下了一份《債權債務確認及還款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中稱,他們曾經(jīng)在2009年至2010年間,向張某出借錢款300多萬元。 由于張某沒有如期還錢,三名債權人分別將張某和他的前妻王某起訴到法院。三名原告認為,這份由張某簽字的債務,發(fā)生于二人婚姻存續(xù)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法院作出判決,由張某和王某共同還錢。簽了協(xié)議的張某說,他和三名原告之間并不是借貸關系,而是共同投資經(jīng)營,所有的款項都用于公司經(jīng)營活動,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對于這份天上掉下來的欠款,王某更是委屈,她說,她對這些錢根本一無所知,從未見過,現(xiàn)在怎么會突然需要償還? 一審法院審理后,于2017年12月作出判決,支持了三名原告的訴求,要求張某、王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300多萬元的債務,金額較大,已經(jīng)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三名原告作為債權人,既然認為這筆錢是張某和王某的共同債務,那么這時就要“誰主張誰舉證”,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證據(jù),證明這筆錢確實用在張某和王某二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夫妻二人都同意借入這筆錢。 但是,在這起案件中,三名原告沒能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jù),因此法院不能支持三人的訴訟請求。最終,法院判決,由借款人張某償還借款本息,駁回他們要求王某共同償還款項的要求。 記者注意到,一審判決作出時,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尚未公布,一審判決依據(jù)當時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認定涉案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法院判決也由此作出了調(diào)整。這份新《司法解釋》當中,第三條明文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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