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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或者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物或者勞務的; (二)以恐嚇、騷擾等方式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三)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產經營的;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六)歪曲、詆毀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guī),煽動、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動、脅迫群眾損毀或者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八)煽動、脅迫他人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的; (九)煽動、脅迫未成年人不接受義務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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