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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審查謀取利益的行為是否利用了行為人職務上的便利。 是否與職務行為具有關聯(lián)性是判斷賄賂犯罪的必備要件,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對于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介紹”的事項就屬于謀取利益,而收受的“介紹費”實質(zhì)上為支付職務行為的不正當對價,侵害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要審查“介紹費”提出的原因、背景。 “介紹費”提出的時機有助于審查判斷雙方的動機、意圖,比如行賄人對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為其謀取利益要表示感謝時,行為人提出不如在其職權之外為其介紹其他事項再收受“介紹費”。此種情形足以表明“介紹費”與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利益是具有關聯(lián)性的,因此,不宜輕易對“介紹費”下結論。 要重點審查行為人的介紹行為。 介紹其實應當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居間行為,居間雙方一般為平等主體,居間人要積極、主動的促成合同的簽訂,要履行相應的居間義務。對于介紹事項的要求、具體內(nèi)容、合同是否訂立、訂立的具體時間、合同金額、結算時間、收受報酬的金額等重要事項也是判斷是否屬于介紹行為的依據(jù),對于遠未達到接受委托提供服務條件的行為不宜認定為是介紹行為。 要審查介紹事項的性質(zhì)。 從法秩序統(tǒng)一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合法性還是違法性的概念在民事法律、刑事法律體系中都是統(tǒng)一的。比如《招投標法》規(guī)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非法介紹工程、收取工程介紹費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一個民事上違法的行為不可能成為刑事上的合法行為,介紹行為不合法,收取的“介紹費”也是不合法的,需要結合與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謀取利益的關聯(lián)性來認定是否屬于受賄行為。 要審查雙方的主觀故意。 雖然受賄犯罪的性質(zhì)認定屬于法律認識問題,但是從雙方的主觀故意內(nèi)容可以判斷“介紹費”與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事實關聯(lián)性是否具有認可、默認的態(tài)度,對于“介紹費”的性質(zhì)是否具有認知等。特別是存在雙方串供、對抗調(diào)查的情形,雙方的具體聯(lián)系內(nèi)容、約定的事項、掩飾的理由等事項都助于全面審查判斷認定“介紹費”的性質(zhì)。 本期編輯 | 胡仲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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