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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車主甲將自有小轎車借給朋友乙開,乙方在駕駛該車輛時不小心撞到丙,造成丙左腿骨折的事實,后丙起訴要求涉案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及甲、乙賠償損失。此時甲是否應擔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個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時,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甲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就要看他在此時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例如:乙方開車時已喝酒,甲依然借給乙車輛,此時甲有過錯應與乙一同承擔賠償責任。 提醒:在日常生活中,盡量不要外借車輛,特別是已喝酒的朋友或者沒有駕駛證等不能駕駛車輛的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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