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shù)男姓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及時便捷解決行政爭議,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修改說明】1.將“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保持與《行政訴訟法》統(tǒng)一;2.增加“及時便捷解決行政爭議”,突出行政復議解決爭議的功能;3.刪除“保障”功能,強調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功能。 |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 第二條 (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法律規(guī)定的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對案件進行審理及作出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修改說明】1.鑒于行政復議體制的改革,復議機關類型可能多元化,故用復議機關表述代替行政機關;2.將可以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類型明確擴大到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保持與《行政訴訟法》的統(tǒng)一。 |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 第三條 (復議機關和復議機構)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行政復議局等作為復議機構,負責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復議機構的辦事機構協(xié)助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修改說明】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行政復議局作為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機構是確保行政復議機關公正審理案件的需要。行政復議委員會作為行政復議機關的內設機構負責具體案件的審理,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是行政復議委員會的附屬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
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 | 第四條 (復議的基本原則)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偱合法、合理、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無償?shù)脑瓌t,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 【修改說明】1.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不僅應當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應當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且與司法機關相比,復議機關對合理性的審查更加直接、更加便利,也更加有效。2.堅持實事求是原則,著眼于化解實體糾紛,強調行政機關與復議機關均屬行政體系,落實“行政一體”原則。3.堅持復議“無償”原則,既與行政訴訟相區(qū)別,也有利于確立行政復議前置,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法律渠道解決糾紛。 |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 第五條 (復議前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在提起行政訴訟前,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影響較大且需要立即提供司法救濟的,法律也可規(guī)定在特殊情況下無需經過復議前置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已經規(guī)定,此處重復規(guī)定而刪去) 【修改說明】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上,原則上應當堅持復議前置,既可促進糾紛的快速便捷解決,有利于發(fā)揮行政復議功能,同時也避免糾紛過早進入司法程序。但同時對于不同行政管理領域不同性質的行政行為,也保留法律專門規(guī)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豁免復議前置,由法律作出特殊規(guī)定。根據(jù)司法最終原則,行政復議決定一般不應為最終的裁決結論,應明確只有法律才可以設置最終裁決。 |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span> | 第六條?。ㄐ姓妥h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協(xié)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復議機關受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申請復議的案件。 【修改說明】本條參照《行政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以體現(xiàn)受案范圍的一致性。也可考慮本條直接表述為:行政復議受案范圍與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一致。如此表述,將有效減少復議與訴訟受案范圍的分歧,也有利于行政復議機關與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逐漸擴大的受案范圍相互統(tǒng)一協(xié)調。 |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三)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前款所列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規(guī)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 | 第七條?。▽σ?guī)范性文件一并審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申請對該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guī)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含規(guī)章。 【修改說明】本條參照《行政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修改。 |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八條 (不受理范圍)復議機關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仲裁行為。 【修改說明】本條參照《行政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修改。 |
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 | 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 【修改說明】本章的名稱沿用了《行政復議法》原第三章的名稱,但增加的內容較多,因此沒有采取一一對應的修改方式。此外,由于復議申請部分涵蓋的內容較多,包括了申請人、被申請人、復議管轄、申請的提出等內容,因此,為了區(qū)分相關內容,在體例上采用了與《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相似的體例,增加了“節(jié)”。 |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 第一節(jié) 行政復議申請人 |
第九條?。ㄉ暾埲速Y格)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修改說明】1.依據(jù)《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將“法律上利害關系”修改為“利害關系”;2.將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與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相一致,確保統(tǒng)一,減少分歧,便于復議與訴訟的銜接,也有利于復議機關與人民法院在申請人資格、原告資格上的不斷擴展方面的高度統(tǒng)一,還有利于落實司法最終原則。 |
第十條 (申請人資格的承繼與轉移)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或其他依法繼承原行政行為所涉權利或者利益的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沒有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原股東或主要負責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修改說明】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guī)定是在對現(xiàn)行《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的基礎上修改而成。本條專門對申請人資格的繼承和轉移進行了規(guī)定。其中本條第1款明確了公民死亡的,其申請復議的資格由繼承其權利和利益的近親屬和其他人繼承。 第二款和第三款為現(xiàn)行《行政復議法》第十條中的內容,沒有改變。第3款增加了沒有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情況下,可以由原股東或主要負責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規(guī)定。 本節(jié)有關“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相關規(guī)定,也可考慮直接規(guī)定:參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原告的規(guī)定執(zhí)行。如此規(guī)定,既有利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標準的統(tǒng)一,也有利于重申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先后關系,便于解決實踐中分歧。 |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yè)與其他組織的申請人資格)合伙企業(yè)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企業(yè)為申請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yè)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修改說明】該條直接吸納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guī)定,沒有進行修改?!?/span> |
第十二條?。ü煞葜破髽I(yè)的申請人資格)股份制企業(yè)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企業(yè)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yè)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修改說明】該條直接吸納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沒有進行修改。 |
第十三條 (申請人代表)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五人的,推選一至五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修改說明】該條直接吸納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guī)定,沒有進行修改。 |
第十四條?。ㄉ暾埲说奈袡啵?/strong>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陬^委托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行政復議機構。 【修改說明】該條直接吸納了行政復議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沒有進行修改。同時該條第二款被委托人的資格條件,與《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一致。 |
第二節(jié) 被申請人 |
第十五條?。ㄐ姓C關作為被申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修改說明】本條是對被申請人的認定標準的原則規(guī)定,對被申請人的認定標準,原則上以“作出行政行為”為標準。 |
第十六條?。ㄊ跈嘟M織作為被申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為復議被申請人。 【修改說明】對于授權組織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資格,應當明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具有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資格。本條承認規(guī)章授權組織的主體資格,與《行政訴訟法》第二條保持一致。 |
第十七條?。ü餐袨榈谋簧暾埲耍?/strong>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修改說明】本條中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吸納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未作修改。 |
第三節(jié) 第三人 |
第十八條?。◤妥h第三人的資格)未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修改說明】本條對現(xiàn)行《行政復議法》第十條中有關復議第三人的規(guī)定作了一定的修改,一是強調第三人與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即其本身具備申請人的資格,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沒有以申請人的身份申請行政復議。 |
第十九條 (復議第三人的資格)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發(fā)現(xiàn)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的,應當通知其參加行政復議。 具有行政復議第三人資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放棄參加行政復議的,對行政復議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修改說明】本條是在《《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基礎上修改而成,強調行政復議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方式是自己申請參加以及行政復議機構通知參加。其中,行政復議機構“發(fā)現(xiàn)”有未參加的復議第三人的,應當通知其參加。 對于應當參加行政復議而放棄參加復議權利的,視為對行政復議決定的接受,因此,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從而提高復議效率。 本節(jié)有關“第三人”的相關規(guī)定,也可考慮直接規(guī)定:“參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規(guī)定執(zhí)行?!比绱艘?guī)定,既有利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標準的統(tǒng)一,也有利于重申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先后關系,便于解決實踐中分歧。 |
| 第四節(jié) 復議管轄 【修改說明】現(xiàn)行《行政復議法》中并沒有“復議管轄”的規(guī)定,而行政復議管轄與行政復議的受理密切相關,且實踐中存在一定分歧,故單獨作為一節(jié),專門作出規(guī)定?!?/span> |
第二十條?。▽φぷ鞑块T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不包括省一級)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該部門屬于省級人民政府部門的,向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修改說明】本條是在現(xiàn)行《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的基礎上修改而成。對施行雙重領導的地方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取消原有的選擇管轄的規(guī)定,由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對施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 |
第二十一條?。▽Φ胤秸芭沙鰴C關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修改說明】本條沿用了現(xiàn)行《行政復議法》中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同時將現(xiàn)行《行政復議法》中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納入到本條之中。 |
第二十二條?。▏鴦赵翰块T及省級政府的復議管轄)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修改說明】本條對現(xiàn)行《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了修改,在堅持國務院部門和省級政府原級復議的同時,取消了“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的規(guī)定。主要理由:一是國務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在社會管理中應當主要發(fā)揮宏觀上的領導、監(jiān)督職能,不宜直接處理具體糾紛;二是國務院直接辦理復議案件,容易造成矛盾上移,且又造成國務院復議決定不接受司法審查,有違司法最終原則。 |
第二十三條?。ㄌ厥馇樾蔚膹妥h管轄與復議申請的轉送)對下列行政機關、組織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所屬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組織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向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組織的主管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三)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相關規(guī)定轉送辦理。 作為轉送機關的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應當將復議申請書轉送行政復議機關,同時將答辯狀、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相關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復議機關,并將答辯狀副本送達申請人。 依照本法規(guī)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辦理。 【修改說明】本條對現(xiàn)行《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進行了修改,簡化了對派出機構的管轄,由設立派出機構的工作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管轄;簡化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組織的管轄規(guī)定,確定由主管機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改變以往由人民政府作為復議機關,減少上級以及人民政府的復議工作量,同時強化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規(guī)定復議被申請人一并提交答辯狀及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可以減少復議環(huán)節(jié),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十四條 (復議申請的書面憑證)行政復議機關或作為轉送機關的被申請人、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在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為申請人開具收到復議申請書和證據(jù)的書面憑證。【修改說明】出具收到復議申請的憑證,可以減少是否超越復議期限的爭議,也有利于樹立服務型政府形象。 |
第五節(jié) 復議申請的提出 |
第二十五條 (行政復議申請的提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復議申請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 申請人存在書寫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復議申請。行政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申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也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復議被申請人認為申請復議理由成立的,可以自行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并上報行政復議機關。 【修改說明】本條是在現(xiàn)行《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強調應以書面方式提出,但為了保障少數(shù)弱勢群體的需要,保留了口頭提出復議申請的規(guī)定。 為了增加復議被申請人自動改正行政行為的機會,規(guī)定復議申請可以向被申請人提出,如果復議被申請人認為行政行為違法或不合理并自動糾正的,則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復議審理環(huán)節(jié)。 |
第二十六條?。ㄐ姓妥h申請書的內容)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修改說明】本條吸納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沒有進行修改。 |
|
第二十七條?。◤妥h申請的一般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且又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行政行為。 【修改說明】沿用了現(xiàn)行《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同時增加了行政機關應當送達的規(guī)定。 另一種意見:由于確立了復議前置原則且《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對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只有15天,因此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應當適當延長,應當考慮延長至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六個月的起訴期限。總而言之,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與司法救濟的總期限,應當統(tǒng)籌考慮,不能因此受到限制?! ?/span> |
第二十八條?。◤妥h期限的扣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申請復議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申請復議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復議機關決定。 【修改說明】參考《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同時,應當考慮統(tǒng)一正當理由耽誤申請復議期限與起訴期限的情形以及相應的處理原則,以統(tǒng)一標準。 |
第二十九條?。ú蛔鳛榈膹妥h申請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修改說明】本條直接吸納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并與《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一致。 |
第三十條?。◤妥h權的告知義務)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修改說明】本條吸納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 |
第四章 行政復議受理 | 第四章 行政復議受理 |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 第三十一條?。ㄊ芾項l件)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一)申請人明確且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二)被申請人明確具體;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行政復議機關的管轄范圍。 【修改說明】本條是在《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略加修改而成。 |
|
第三十二條 (不受理申請的處理)行政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說明理由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行政復議機關對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申請,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通過信訪等方式處理,并將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登記留存?zhèn)洳椤?/span> 【修改說明】本條規(guī)定對現(xiàn)行《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略微作了修改,明確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以書面形式作出。但同時,對于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申請,賦予了行政復議機關更大的裁量和處置權利,以應對信息公開領域以及極少數(shù)當事人濫用復議申請權問題。而為了防止復議機關濫用此種裁量和處置權利,可以考慮設立相應的懲誡措施或者無效訴訟制度。 |
第三十三條 (申請的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的受理期限。 【修改說明】本條是在《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略加修改而成。修改的內容是將“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改為“不計入行政復議的受理期限”?! ?/span> |
第三十四條 (復議機關不作為的救濟)行政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律規(guī)定的最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作出復議決定,或者未經申請人申請超出法定期限未作出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復議機關及時作出復議決定,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直接起訴行政行為的除外。 復議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給申請人造成新的損失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修改說明】本條旨在督促復議機關依法受理復議申請以及及時作出復議決定,以避免因復議機關不作為,且由于堅持復議前置原則,可能造成有的申請人喪失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同時,又保持一定的靈活性,對于法律特別規(guī)定無需復議前置的情形,以及復議機關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可以直接起訴行政行為的,作了例外規(guī)定,即無需再起訴復議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也無需再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復議機關依法作出復議決定。而且,為了加強對復議機關不依法履行復議職責的監(jiān)督力度,對于復議機關不作為擴大的、新造成的損失,復議機關要承擔相應的國家賠償責任。 |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四)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 第三十五條?。◤妥h期間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期間行政行為停止執(zhí)行;但是,停止執(zhí)行行政行為將給公共利益等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被申請人申請不停止執(zhí)行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視情決定是否不停止執(zhí)行。 【修改說明】行政復議期間應當堅持“以停止執(zhí)行為原則,不停止執(zhí)行為例外”的原則,即原則上應當停止執(zhí)行行政行為,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避免因行政行為違法而造成國家賠償責任,也有利于引導當事人及時、自覺選擇行政復議渠道,理性、合法地維護權益,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同時,為了保護公共利益等的需要,被申請人申請不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也可根據(jù)實際情況作出是否不停止執(zhí)行的決定。同時,為了體現(xiàn)復議與訴訟的區(qū)別,同時避免生效的行政行為長期得不到執(zhí)行,并體現(xiàn)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尊重,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行為是否停止執(zhí)行應當執(zhí)行相反的標準,即在訴訟期間,應當堅持不停止執(zhí)行為原則,停止執(zhí)行為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