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于1999年4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幫助大家學習了解該法,對其主要內容進行解讀。
  一、立法依據和目的
  (一)立法根據是《憲法》。
  1、《憲法》第5條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2、《憲法》第二章第41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責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該條規(guī)定是制定《行政復議法》最直接的憲法依據。
  (二)立法目的。
  1、糾正違法和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
  2、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二、基本原則
  行政復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一) 合法原則指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對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定程序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不同的處理決定。
  (二)公正原則指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在程序公平的約束下,正當?shù)匦惺箯妥h權,尤其是行使自由裁量權?!?br> ?。ㄈ┕_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開其行政復議活動的一項原則。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復議受理公開。
  2、行政復議活動過程公開。
  3、行政復議決定公開。
  (四)及時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應在法定期限內迅速地、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解決行政爭議。及時原則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需要?!?br>  (五)便民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活動應盡可能做到方便行政相對人行使復議申請權,簡化復議程序,節(jié)省行政相對人的時間、金錢和精力。
  三、行政復議工作機構
  行政復議機關是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機關。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具體由政府法制部門承辦),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地方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四 、行政復議參加人(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一)申請人。1、凡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復議申請人。不是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他人的合法權益受侵犯的,只能支持被侵權人提出復議,或者受委托作為代理人提出復議,或者向有關機關檢舉。2、復議申請人資格轉移。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復議申請,并不要求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上確已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只要其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就可以,事實上到底是否受到侵犯,只有在行政復議乃至行政訴訟程序完結后才能確定。
  (二)復議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一般為行政機關。
  (三)復議第三人。(1)與所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包括直接利害關系和間接利害關系;(2)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尚未終結的復議活動中去。
  (四)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五、申請復議的范圍
  行政復議包括11類具體行政行為。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六、可以審查的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fā)布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為。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一并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只要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
                          七、申請方式和期限
  (一)申請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既可以以書面形式申請,也可以以口頭方式申請。如果申請人采取書面形式提出復議申請,應當注意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的具體內容。行政復議申請書應有完整的內容和格式:(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3)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 (4)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機關的名稱;(5)申請人本人簽名、蓋章,并注明申請的年、月、日。
  對于口頭申請,《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申請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逾期不提出不僅可能喪失復議申請權,甚至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還會喪失起訴權而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所謂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法定途徑和方式,準確地獲得了具體行政行為已經作出并且了解到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日期。
                          八、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間的關系
  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構成可供相對人選擇的并列救濟手段時,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選擇行政復議,行政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選擇行政復議,在法定的復議期限內司法權不得介入;只有當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或者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選擇行政訴訟,根據“司法最終裁決”原則,當事人則無權再申請行政復議。
                          九、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停止執(zhí)行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十、審理方式
  行政復議案件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不需要開庭調查,也不需要當事人到庭辯論,只需根據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復議法律文書,與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相關的筆錄等案卷材料,以及行政復議機關收集的證據等復議材料進行書面審閱后,作出復議決定的一種審理方式。其意義在于一方面能夠迅速了結行政爭議,及時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體現(xiàn)了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機關內部監(jiān)督的特點,不必搬用司法機關辦案的程序,避免使行政復議“司法化”。
                          十一、答辯階段行政復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復議機構的義務。主要是通知被申請人參加復議,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
  (二)被申請人的義務和舉證責任。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申請人、第三人的知情權利。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十二、復議決定的種類
  行政復議決定可為以下幾種:
  (一)決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模瑧獩Q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
  (二)決定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被申請人(行政機關)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由其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必須履行。如果不履行則是一種失職行為,構成不作為的違法。
  (三)決定撤銷、變更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復議機關經過審理,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font>
                          十三、復議決定的履行
  被申請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是一項法律義務,不論行政復議機關撤銷、變更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維持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人都必須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如果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也同樣發(fā)生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問題。主要有兩種模式。第一,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這種模式適用的前提,主要是提出執(zhí)行申請的行政機關自己沒有強制執(zhí)行權。第二,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這種模式,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享有強制執(zhí)行權。
  行政復議機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是針對行政復議機關的下列三種違法行為: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guī)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在法定期限內未做出行政復議決定。
                          十四、瀆職、失職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既是國家賦予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也是其職責,是一種對國家的義務。根據規(guī)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復議職責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形式。
                          十五、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法定責任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對在行政復議進行過程中的下列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1)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2)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復議。以上兩類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3)對申請人進行報復陷害的。這是屬于典型的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的行為。法律對其設定的法律責任要比前兩類違法行為更重一點,即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當其違法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時,依據《刑法》規(guī)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六、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的法律責任
  被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或記大過這三種形式。但在一種特殊的情況下,即被申請人經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后仍不履行的,應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行政處分。
                          十七、行政復議經費
  《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行政復議不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這與《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不同。《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而行政復議費用是作為行政機關所需正常行政經費的一部分,應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