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解除權
《合同法》賦予了贈與人撤銷權。贈與的撤銷包括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任意撤銷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銷贈與,除非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甚至在贈與合同已經一部或者全部履行之后,在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時,撤銷權人可以撤銷贈與。
法定撤銷主要有三種情形: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受贈人實施的侵害行為必須是達到嚴重的程度,如受贈人本人或指使他人故意謀殺、傷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或者故意侮辱、誹謗贈與人或其近親屬。不包含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相關法律: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tǒng)一登記制度。統(tǒng)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