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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關于'夫妻贈與'與'夫妻財產約定'的觀點匯總|2017

 VI小點點 2017-01-17

在婚前或婚內財產關系中,出現(xiàn)了房產的“夫妻贈與”與“夫妻財產約定”這兩種不同的表述,“夫妻贈與”情形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處理,“夫妻財產約定”適用《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贈與”與“夫妻財產約定”到底如何區(qū)分?法律上如何適用?

【觀點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答記者問(人民法院報 2011年8月13日)

在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之前,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可以撤銷

問:夫妻之間贈與房產也需要像普通人一樣辦理過戶手續(xù)嗎?沒過戶可以撤銷贈與嗎?

答: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后雙方感情破裂起訴離婚,贈與房產的一方翻悔主張撤銷贈與,另一方主張繼續(xù)履行贈與合同,請求法院判令贈與房產一方辦理過戶手續(xù)。對此問題應當如何處理呢?

經反復研究論證后,我們認為,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了三種夫妻財產約定的模式,即分別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將一方所有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xié)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于贈與一節(jié)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合同法對贈與問題進行了比較詳盡的規(guī)定,如:“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領域的協(xié)議常常涉及到財產權屬的條款,對于此類協(xié)議的訂立、生效、撤銷、變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適用。在實際生活中,贈與往往發(fā)生在具有親密關系或者血緣關系的人之間,合同法對贈與問題的規(guī)定并沒有指明夫妻關系除外。一方贈與另一方不動產,在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完全可以撤銷的,這與婚姻法的規(guī)定并不矛盾。我國采取的是不動產法定登記制度,無論基于何種原因發(fā)生的權屬變動均需經登記才產生效力。

【觀點二】《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節(jié)選)(《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杜萬華、程新文、吳曉芳)

1、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的處理。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離婚時贈與房產的一方主張撤銷贈與,另一方主張繼續(xù)履行贈與合同,請求法院判令贈與房產一方辦理過戶手續(xù)。在此問題的處理上,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一是認為夫妻之間有關財產的約定,只要系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應認定為有效且對雙方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對于物權法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婚姻法對夫妻財產關系規(guī)定屬于特別規(guī)定,應當優(yōu)先適用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財產約定因其強烈的身份性不應適用贈與合同有關撤銷權的規(guī)定,任意行使撤銷權將使夫妻財產約定變成一紙空文,故夫妻之間有關房產贈與的約定無需經過物權變動手續(xù),離婚時法院可以判決房產歸受贈方所有,對贈與房產一方主張撤銷贈與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二是認為婚姻法規(guī)定了三種夫妻財產約定的模式,即分別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將一方所有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xié)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于贈與一節(jié)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認真細致的討論,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采納了后一種觀點。需要指出的是,該條重點在于明確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如果贈與的房產已經登記過戶,但受贈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行使法定撤銷權。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jù)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條件是贈與房產的產權未發(fā)生轉移,不適用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法定撤銷權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其依據(jù)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有人提出,本條解釋只規(guī)定了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的問題,對于夫妻之間贈與轎車、貴重首飾等如何處理呢?筆者認為,只要明確了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同樣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贈與動產時發(fā)生的糾紛,按照合同法贈與一節(jié)相應條款處理就是了。

【觀點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適用中的疑難問題(吳曉芳 《法律適用》2014年第1期,法官說法)

二、關于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的處理問題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贈與一方請求法院撤銷房產贈與時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已經給出答案,但學術界仍然存在爭議。由于現(xiàn)行《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有觀點認為,既然夫妻之間的約定對雙方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夫妻之間關于贈與房產的約定,不涉及第三人的問題,只要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就應該認定為有效,履行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不是必要條件,贈與一方請求撤銷贈與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在審判實踐中,對夫妻將一方所有的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時,按照《婚姻法》第19條的規(guī)定,有的法院就認為這種約定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判令繼續(xù)履行有關的贈與協(xié)議;如果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于贈與一節(jié)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有人就追問:同樣是贈與,為什么贈與99%房產就不能撤銷,而贈與100%就可以撤銷呢?

其實這個問題的關鍵點在于:對夫妻之間的房產贈與行為,究竟是按《合同法》上的贈與處理還是按照《婚姻法》第19條的約定處理?我個人認為,無論夫妻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對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屬于夫妻之間的有效約定。但問題是這種有效的贈與約定是否可以撤銷?現(xiàn)行《婚姻法》中缺乏相應的規(guī)定。夫妻之間贈與的標的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合同法》對贈與問題進行了比較詳盡的規(guī)定,如:“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領域的協(xié)議常常涉及到財產權屬的條款,對于此類協(xié)議的訂立、生效、撤銷、變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適用。在實際生活中,贈與往往發(fā)生在具有親密關系或者血緣關系的人之間,《合同法》對贈與問題的規(guī)定也沒有指明夫妻關系除外。一方贈與另一方不動產或約定夫妻共有,在沒有辦理變更登記之前,依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guī)定,是完全可以撤銷的,這與婚姻法的規(guī)定并不矛盾。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重點在于明確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guī)定處理;如果贈與的房產已經登記過戶,但受贈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贈與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92條的規(guī)定行使法定撤銷權。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jù)是《合同法》第186條,條件是贈與房產的產權未發(fā)生轉移,不適用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法定撤銷權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其依據(jù)是《合同法》第192條。

【觀點四】2013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吳曉芳法官在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2013年年會上的主題發(fā)言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于2011年開始實施的,到現(xiàn)在實施了兩年多,我也看了很多學者的文章,聽了很多學者的講話。之所以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基于不同的思考角度,這是非常正常的,我始終認為只有一個聲音才是可怕的,但是很多爭論點在于對條文的理解的不同。條文數(shù)字有限,不可能概括所有的情況,只能涵蓋一般情況,這就要求法官依據(jù)案件事實根據(jù)公平原則進行裁判。鑒于時間問題,我針對爭議較大的問題說一下自己的看法。

有學者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是矛盾的。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是完全根據(jù)婚姻法進行解釋的,分為兩種情況:婚前父母給子女買房,這個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當然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后父母給子女買房,出資一般視為對雙方的贈與?!痘橐龇ㄋ痉ń忉尪肥窃?002年出臺的,但是2003年以后房價急劇上漲,特別是在北京有的達到一平米10萬元,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需要強調的是,購房款可能是父母一輩子的積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依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就可能出現(xiàn)極端不公平的情況,尤其是在閃婚閃離這樣的情況下。另外,也有可能是雙方父母都出資買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有約定,這時不會發(fā)生爭議,但是如果只登記在一方名下,此時房子應該歸誰?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沒有規(guī)定,它不同于1981年婚姻法列舉出哪些屬于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因此當時出臺司法解釋的時候我們就沒有考慮那么多法理基礎,主要是基于公平原則作出的規(guī)定。針對這種情況,我在香港參加國際法官論壇的時候曾經問歐美國家的法官,他們說,在他們國家不存在這種情況,父母沒有義務給子女買房,他們自己買房,自己的錢要用于養(yǎng)老和旅游。因此,我們基于我國這種特殊的國情,出于公平考慮,沒有太多理論支撐,比如說,雙方父母都有出資但沒有約定,一方出資80萬,一方出資20萬,這種情況根據(jù)物權法只能是按份共有。第七條第一款出全資為子女買房,父母可能因此透支退休金,如果離婚的時候分一半給另一方,我想在座各位沒有一個愿意這樣做。我覺得2001年婚姻法根本就沒有考慮到這種情況。我給大家解釋一下第七條,第七條一開始就認為是出全款,并且我們也在《人民司法》上發(fā)表了文章,將一方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并登記在自己子女的這種情況視為該房產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就是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中的情況加以分離,兩者并不矛盾。針對部分出資怎么處理還沒有規(guī)定,但是我們比較傾向于楊曉林律師的觀點,就是父母出首付,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并且登記在父母出資的子女一人名下,這種情況下房產視為共同財產,房產增值部分是雙方房產的增值,但是父母出資的部分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這樣在離婚的時候,父母出資的一方可以多分,如果這個案件中還有其他情況,法官可以酌情裁量,但是只有一個標準,即盡量公平。

剛才說到約定與贈與的問題。我非常贊同裴樺老師的觀點,就是我們國家的夫妻約定財產制是一種非常自由的、沒有限制的財產制,除不考慮行為能力、主體等因素外,可以約定分別所有、部分共有或者全部共有,但不限于這三種情況。我是這樣認為的,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約定將房產贈與另一方,這既是一種贈與,也可以是一種約定,根據(jù)婚姻法19條的規(guī)定,這種約定對雙方都有拘束力,我覺得主要是怎么理解這個“拘束力”。比如說,夫妻雙方約定,如果雙方結婚,一方送給另一方一個大鉆戒或者裘皮大衣,針對這種動產,一旦交付就發(fā)生物權變動,這個時候就不能任意撤銷,除非符合法定撤銷權的情形。針對不動產,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要登記,如果不登記,一方要承擔不登記的后果,離婚的時候各說各理,一方堅持繼續(xù)履行,一方主張撤銷,這種情況下我認為這是一種約定,但是這個約定的拘束力怎么理解,我認為動產就是交付,不動產就要履行登記的法定程序,并不能因為你們是夫妻關系就除外,這是我的觀點。

針對對價關系。裴樺老師認為夫妻之間的贈與與一般的贈與沒有什么區(qū)別,就是對價,那我想問,這個對價是什么?不能說離婚的時候一方把房子給另一方,另一方就得到了對價。另一方付出的是什么?我覺得這是涉及婚姻家庭理念的問題。因為我國的婚姻法是比較注重保護婦女的權益,在外國很多是實行分別財產制的,而我國實行的是共同財產制,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是比較徹底的。如果你認為一方通過婚姻拿到房子才覺得公平,我不這樣認為,因為這涉及理念問題,我始終認為任何人不應該利用婚姻或者感情獲取利益,要自己動手自己爭取。什么叫對價?難道青春是對價?我覺得男方的青春也是對價。這個是涉及價值理念的問題。

【觀點五】當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難問題探析(節(jié)選)(《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應用版),54—58頁,吳曉芳法官)

一、夫妻財產約定與贈與合同的法律適用

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的糾紛,比如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離婚時贈與房產的一方主張撤銷贈與,另一方主張繼續(xù)履行贈與合同,請求法院判令贈與房產一方辦理過戶手續(xù)。

在此問題的處理上,存在兩種迥然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夫妻之間有關財產的約定,只要系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就應認定為有效且對雙方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對于《物權法》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婚姻法》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規(guī)定屬于特別規(guī)定,應當優(yōu)先適用《婚姻法》的規(guī)定,故夫妻之間有關房產贈與的約定無需經過物權變動手續(xù),離婚時法院可以判決房產歸受贈方所有,對贈與房產一方主張撤銷贈與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

另一種觀點認為: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合法有效,但依據(jù)《合同法》中贈與合同一節(jié)的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尚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的贈與,房產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對離婚時贈與房產一方主張撤銷贈與合同的請求應予支持。

筆者認為,婚姻家庭領域的協(xié)議常常涉及到財產權屬的條款,對于此類協(xié)議的訂立、生效、撤銷、變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適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就規(guī)定:“男女雙方協(xié)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xiàn)訂立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strong>此乃《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延伸運用。在實際生活中,贈與往往發(fā)生在具有親密關系的人或者血緣關系的人之間,《合同法》對贈與問題的規(guī)定并沒有指明夫妻關系除外。雖然《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了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但如何理解“約束力”一詞呢?就夫妻之間的贈與而言,一方贈與另一方鉆戒、手表等貴重物品已經交付的,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然不能隨便撤銷,這就是所謂的“約束力”。而一方贈與另一方不動產,在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可以請求撤銷的,這與《婚姻法》的規(guī)定并不矛盾。我國采取的是不動產法定登記制度,無論因何種原因取得,房產物權均需經登記才產生效力。也就是說,在贈與房產時只有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xù),才能產生“塵埃落地”的約束力。夫妻有關贈與房產的約定并不屬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如果沒有經過公證,對離婚時贈與房產一方主張撤銷贈與合同的請求應當?shù)玫椒ㄔ旱闹С帧?/strong>

【觀點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蒞臨華政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二、解釋(三)涉及夫妻財產的具體法條解讀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既然是贈與合同,受贈人作為純獲法律利益人還不趕緊趁熱請求贈與人完成交付,還等什么呢?盡快地完成交付可以盡快避免糾紛。

關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法釋〔2011〕18號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23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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