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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中組部、人社部、監(jiān)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04號)、《關于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05號),中組部、人社部、監(jiān)察部《關于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69號)、《關于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68號)等文件精神,對我市公職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處分、行政刑事處罰后住房公積金繳存有關問題處理辦法明確如下: 一、公職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處分、處罰后住房公積金繳存處理辦法 1.公職人員受降級、撤職等處分,降低工資待遇標準的,所在單位應于次月15日前按降低后標準辦理住房公積金調整手續(xù)。公職人員受降級、撤職等處分,暫未明確新任職務或新聘(任)崗位,發(fā)放臨時工資的,所在單位于次月15日前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xù),待明確新任職務或新聘(任)崗位后,按新工資待遇標準辦理續(xù)繳手續(xù),對封存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按實辦理補繳。 2.公職人員在被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后,所在單位于次月15日前辦理住房公積金停繳手續(xù)。 3.公職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經審查核實,免于刑事處罰且未受其他處分的,所在單位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續(xù)繳手續(xù),并對停繳期間住房公積金予以補繳。 4.公職人員被采取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yǎng)、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的,所在單位于次月15日前辦理住房公積金停繳手續(xù)。未被開除的,期滿后按所受處分后明確的工資待遇標準辦理住房公積金續(xù)繳手續(xù),處罰期間停繳的住房公積金不予補繳。 二、辦理流程 1.公職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處分、行政刑事處罰后,停繳住房公積金的,所在單位填寫《紹興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2.公職人員受處分后,需降低繳存標準的,所在單位根據人力社保部門審定的工資待遇標準和住房公積金基數確定辦法及繳交比例標準,正確填寫《紹興市行政事業(yè)單位住房公積金核實表》、《紹興市市級機關單位工資津貼核定表》、 《紹興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復核辦理;按原繳存標準辦理續(xù)繳和補繳手續(xù)的,直接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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