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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按時代分類 一、秦代 較明確的、有規(guī)律的、有格式的、成規(guī)模出現(xiàn)的簡上墨書具名,就目前所見,出現(xiàn)于秦系簡牘。秦簡文書之具名形式,目前發(fā)現(xiàn)的主要是以里耶秦簡為代表的“某手”“某發(fā)”等字跡,如“儋手”“敬手”“堪手”“平手”“富手”等等。這是秦簡牘官文書署名特點之一。此外,還有私人信牘(如睡虎地4號墓之家信木牘)及其他文本署名(如睡虎地11號墓《編年記》上的名字)。 二、西漢初期 西漢初繼承秦人文書中“某手”的具名格式,如目前所見幾則西漢初期的“告地書”文末就有“某手”。如孔家坡漢墓所出一枚告地書木牘文曰: 二年正月壬子朔甲辰,都鄉(xiāng)燕佐戎敢言之:庫嗇夫辟與奴宜馬、取、宜之、益眾,婢益夫、末眾,車一乘,馬三匹。 正月壬子,桃侯國丞萬移地下丞,受數(shù)毋報?! 《ㄊ?/p>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簡文中的“某手”出自“告地書”,屬明器,其上文字多屬虛構(gòu)文書,文中“落款之名”也應(yīng)是虛構(gòu)的。 張家山247號漢墓墓主死于呂后二年(前186年),該墓所出文書時間當在此之前。其中的奏讞書已出現(xiàn)了之后漢代簡牘文中、文末具名格式: 七年八月己未江陵忠言:醴陽令恢盜縣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秩六百石,爵左庶長□□□□從史石盜醴陽己鄉(xiāng)縣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令舍人士五興、義與石賣,得金六斤三兩、錢萬五千五十,罪,它如書……吏盜,當刑者刑,毋得以爵減免贖,以此當恢?;志俞B邑建成里,屬南郡守。南郡守強、守丞吉、卒史建舍治。 文中“七年”指漢高祖七年(前200年),案文當在此時。文末署“南郡守強、守丞吉、卒史建舍治”,應(yīng)是處理案件的官員,包括郡守、郡丞、卒史,為郡府主官及主要屬吏。他們雖不見得是該文書的書寫者,但這種格式基本同于西漢中后期文書具名樣式。 西漢初仍沿襲秦人“某手”具名法。但依目前資料看,“某手”似乎僅用于墓葬明器如“告地書”等非人間實用物上。張家山漢簡顯示,早在西漢初年,官文書已大體具備后來通行的文尾具名格式——職銜加人名、人名組合。而該種結(jié)構(gòu)在秦簡中未見。這種具名形式可能是西漢初的繼承與創(chuàng)新(或為蕭何等漢初人創(chuàng)制),至少漢武帝時期的文書中已不再有“某手”字樣了。 三、西漢中期至東漢后期 目前我們所見漢代簡牘以西漢中期到東漢初(建武間)為大宗。這段時期官文書的主要具名形式為職官加人名的組合(文末)及文中署名等樣式。 東漢中期以降,公文類文書結(jié)尾具名方式有了變化,不再是較統(tǒng)一的文末具名方式(官職加人名,單一或多人組合),而發(fā)展成多樣化的、簡約的文尾記寫格式。 一是沿用西漢以來的傳統(tǒng)具名法。二是文末記寫發(fā)文日期,文書責任人或經(jīng)辦人(有的兼為書者)之名位于文書末句,與常用謙詞合于一句。如五一廣場簡J1③:169是待事掾王純寫給縣廷的案情報告,文末曰“純愚戇惶恐叩頭死罪死罪 四月廿二日白”。在此之前,日期皆位于文首。將日期置于文末是較大變化,記于文尾的日期一般較簡略。三是文首記日期,文尾不記日期,文書責任人或書寫人名位于文書末句,與常用謙詞合于一句。如五一廣場簡J1③:264-294A文首“元興元年六月癸未朔六日戊子……”文尾“倫職事無狀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 檄即日起賊廷”,因文首已具日期,文末僅記了“即日”云云。四是文本結(jié)尾處將責任人、書寫人等與日期及相關(guān)事宜混寫一起。如五一廣場簡J1③:325-1-26乃直符書,該簡背面曰“直符戶曹史宋奉、書佐烝譚符書,直月十七日”。五是文末既不記發(fā)文日期,也不寫責任人或經(jīng)辦人等。如五一廣場簡J1③:285A,屬于省略型格式。六是文末記寫文書主題及發(fā)文責任人名。如東牌樓簡五文末為“監(jiān)臨湘李永例督盜賊殷何言實核大男李建與精張諍田自相和從書 詣所在”。 所以,至東漢中期,官文書文末格式已變得自由多樣化了。文末不一定記寫文書責任人或書者名,或只記日期,或?qū)l(fā)書人與日期、習用語等合于一句,或干脆統(tǒng)統(tǒng)省略(這種情況多為下行文書)。文末人名加謙詞如“某某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等詞句在東漢中后葉使用較普遍。而且,這一時期官文書結(jié)尾方式與私人書信結(jié)尾方式有許多相同點。 綜上簡要概括秦漢簡牘文書中具名形式的變異:從秦文書代表性的“某手”到西漢典型的“職務(wù)加人名”組合,到東漢中后期署名格式趨于多樣化、自由化,文書責任人及書寫者署名這一簡牘文書形式的變化,也折射了秦漢簡牘文書形制方面的發(fā)展變異。 來源:《中國書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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