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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按文書類型分類 一、詔制及朝廷文書 皇室及朝廷文書上的具名一般為發(fā)文府第、發(fā)文官員,如御史大夫、丞相府及其主官名,以及皇帝批準(zhǔn)文字“制曰可”等。不過這些具名僅是文書的擬制、簽發(fā)單位(人),亦即只表示發(fā)文單位、批準(zhǔn)人,并非文書書寫者?;实壑齐贰⒊⑽母娴刃枰C布全國,就要自中央到地方逐級下傳,即寫移書、傳抄。中央政府、州、郡、縣各級由上而下逐級傳達(dá)、傳抄才是這些文書實際抄寫之主體部分。換言之,這類公文需要經(jīng)許多層級、無數(shù)吏員(也是全國范圍的吏員)之手抄寫,才能傳達(dá)到社會基層。漢簡詔書簡冊有明晰的內(nèi)容層次,一般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稱“奏”,是丞相、御史大夫等部門主官的請詔文字(或含詔書內(nèi)容);第二部分是皇帝批示(有的含詔書內(nèi)容);第三部分是中央至地方傳達(dá)詔書或中央訓(xùn)令的下行文字,文末一般有各級政府屬吏的具名——這部分與文本書寫關(guān)系較密切。這三部分可概括為請詔、本文、下行文書(下移辭)。 居延舊簡中有一組七枚簡,日本學(xué)者大庭脩將其復(fù)原為一冊書,即《元康五年詔書冊》(下文中的D、E為一枚簡): A 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常書言大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壬子日夏至,宜寢兵。大官抒井,更水火,進(jìn)鳴雞,謁以聞,布當(dāng)用者。臣謹(jǐn)案:比原泉御者,水衡抒大官御井,中二千石、二千石令官各抒別火。 B 官先夏至一日,以除燧取火,授中二千石、二千石官在長安、云陽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易故火,庚戌寢兵不聽事盡甲寅五日。臣請布,臣昧死以聞。 C 制曰:可 D 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御史大夫吉下丞相,承書從事下當(dāng)用者,如詔書。 E 二月丁卯,丞相相下車騎將軍、將軍、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諸侯相,承書從事下當(dāng)用者,如詔書。少史慶,令史宜王、始長 F 三月丙午,張掖長史延行太守事、肩水倉長湯兼行丞事下屬國、農(nóng)、部都尉、小府、縣官承書從事下當(dāng)用者,如詔書。守屬宗、助府佐定 G 閏月丁巳,張掖肩水城尉誼以近次妝行都尉下候、城尉,承書從事下當(dāng)用者,如詔書?! ∈刈涫妨x H 閏月庚申,肩水士吏橫以私印行候事下尉、候長承書從事下當(dāng)用者,如詔書。令史得 以上A、B簡為御史大夫上奏的請詔文,C簡乃皇帝批示,D至H簡為詔書逐級下行傳達(dá)之文(即前述詔書簡冊之第三部分)。第三部分下行傳遞文書中,文末大都含具名:丞相府為少史慶,令史宜王、始長;張掖太守為守屬宗、助府佐定;肩水都尉府為守卒史義;肩水候官為令史得。 這七枚木簡除C簡為單行,其余皆書兩行。值得注意的是,七枚簡字跡風(fēng)格一致,應(yīng)為一人所書。由詔文及朝廷文書下行傳遞規(guī)制,逐級傳抄,這組簡應(yīng)為最后一級接文者抄寫,即H簡之“令史得”所書。令史得為肩水候的屬吏。每級行政機構(gòu)接到詔書后即照單抄錄,并加入下移辭后向下級傳達(dá),文末具名者即是該級單位具體收發(fā)處理、抄錄該文書的吏員,具名兩人以上的則名居后者常常為簡文書寫者。 不過也有些詔書簡冊的各級下移辭中具名不全或省略。如居延新簡EJF16:1—16為16枚簡編成的簡冊詔書,簡冊后部有張掖太守府、肩水都尉府、肩水候官三級下移辭,前兩級文末并無屬吏具名,僅肩水候官下移辭末署有“士吏猛”。 二、奏疏文書 奏疏文書指地方政府及官員個人上奏皇帝的文書。目前所見簡牘中,奏書類書跡多作為草稿留存下來。其字跡特征一是多為草體,二是文中具名者(上奏人)多空出或以“△”“ム”代替。如敦煌馬圈灣漢簡中的奏書: 守先到臣再拜欽到知審以狀聞臣△稽首再拜 臣ム伏自念天姓愚頓未有以結(jié)誠達(dá)信 奏章正本因上報朝廷,今不得而見,目今所見皆上奏人所在地出土的留存底稿。正本肯定以規(guī)范正體謄寫,草稿多草率。馬圈灣所出漢簡中奏書有103枚,占馬圈灣全部簡牘的8.44%,且均為草書。事實上,馬圈灣T5∶1至馬圈灣T5∶121這組簡實為一則奏書。其字跡風(fēng)格相同,皆為草體,內(nèi)容主題圍繞同一中心,即新莽中期在西域進(jìn)行的一場戰(zhàn)事,也就是《王駿幕府檔案》簡書的一部分。簡文中有“使西域大使武威左率都尉糞土臣△稽首再拜上書”,簡文中各處“臣△”即王駿自稱。這些奏書是由王駿屬吏為他起草(書寫)的,起草、書寫者未具名。 來源:《中國書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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