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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楊心忠(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法官) 原題: 法官裁判智慧 |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裁判精要 本文節(jié)選自該文 一種觀點認為,車上人員與車外人員的區(qū)別是比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擊等原因導致車上人員脫離本車的,不存在轉化為第三人的問題,上述人員仍屬于車上人員,不應由交強險予以賠償。另一種觀點認為,判斷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屬于第三者,必須以該人在事故發(fā)生當時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jù),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由于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即第三者與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因被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發(fā)生前是被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fā)生時已經置身于被保險車輛之下,則屬于第三者。至于何種原因導致該人員在事故發(fā)生時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不影響其第三者的身份。 筆者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人員應盡量納入第三者范圍,故第二種觀點更為可取。實踐中,可以從時間和空間上判斷二者的身份:一是在時間上以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瞬間為時間節(jié)點,而非以事故發(fā)生的結果為時間節(jié)點。因為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時、結果發(fā)生之時的事由是導致?lián)p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即保險事故的近因。二是在空間上以本車為考量對象,即交強險中的本車人員,一般是指保險事故發(fā)生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上位于機動車駕駛室或車廂內等安全部位的人員,不包括原來在車上,但在保險事故發(fā)生瞬間位于車下的人員,也不包括在駕駛室或車廂內等安全部位之外的人員。 2. 投保人能否成為本車交強險保障的第三者。根據(jù)侵權法基本原理,任何危險作業(yè)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構成此類侵權案件的受害人,當他們因此而受到損害時,應基于其他理由(如勞動安全)請求賠償。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第1款、第42條第2項之規(guī)定,投保人駕駛其車輛造成自己損害,不可能成為其本人利益的侵權人,并對其自己的損害要求自己保險的賠償,故投保人作為駕駛人時,不能納入第三者的范圍,其可以通過購買意外傷害險來承保自己遭受的損害。但應注意有例外情形,由于實際駕駛人只能是一人,當然存在投保人不是實際駕駛人受到損害的情形,對此,應適用《道路交通司法解釋》第17條之規(guī)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奔赐侗H巳绻皇擒嚿先藛T,則屬于本車交強險保障的第三者。 3. 駕駛人能否成為本車交強險保障的第三者。實踐中,駕駛人也可能被自己駕駛的車輛撞傷甚至撞死,如因駕駛人未按規(guī)范操作制動措施,導致車輛下滑將車外的駕駛人擠壓致傷;再如駕駛人下車查看車輛狀況時,被未熄火的車輛碾軋致死,此時駕駛人能否獲得自己駕駛車輛投保的交強險賠償。對此,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第1款、第42條第2項之規(guī)定,受害人是投保人雇傭的合法駕駛人,屬于被保險人,不屬于自己駕駛車輛投保的交強險的賠償范圍,不能獲得自己駕駛車輛投保的交強險賠償。應注意的是,有的車輛有多個駕駛人,某一駕駛人下車休息時,被疏忽的其他駕駛人撞死,則應將該受害人納入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因為從目的解釋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人員應盡量納入第三者范圍;而且從對危險的控制力看,上述人員與其他普通第三者對機動車危險的控制力并無實質差別,均處于弱勢地位。 商業(yè)三者險中的第三者如何界定1. 被保險人能否成為第三者界定機動車商業(yè)三者險中的第三者,應以被保險人是否對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為標準。第三者源自保險法中的責任險制度,根據(jù)《保險法》第65條第4款的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第三者就是有權向被保險人求償、被保險人也負有向其承擔賠償義務的人,被保險人自身顯然不構成第三者。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物損失風險,可以通過人身意外險或者其他非責任保險予以化解。2. 車輛駕駛人能否成為第三者。首先,駕駛人同時又是被保險人的,根據(jù)責任保險的原理,駕駛人不能成為本車的第三者。其次,駕駛人不是被保險人的,需要區(qū)別把駕駛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的合同約定是否有效,如果該約定有效,駕駛人即使符合第三者的全部特征,也不能作為本車商業(yè)險的第三者;如果約定無效,駕駛人在事故發(fā)生時又符合第三者的特征的,可以作為本車商業(yè)險的第三者。3. 車上人員能否成為第三者前述對車上人員能否轉化為本車交強險保障的第三者的分析,同樣適用于商業(yè)三者險。首先,車上人員在車下時被所乘機動車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按照商業(yè)三者險承擔保險責任。其次,車上人員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摔出車外導致人身傷亡,被保險人或受害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商業(yè)三者險合同承擔責任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風險,可以通過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予以化解。最后,車上人員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摔出車外后與所乘機動車發(fā)生碰撞導致人身傷亡,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按照商業(yè)三者險承擔保險責任。4. 家庭成員能否成為第三者家庭成員損失列入免責范圍的條款,不屬于《保險法》第19條規(guī)定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無效格式條款。我國目前使用的《2007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行業(yè)基本條款》分為A、B、C三款,由各保險公司選用。A、B兩款均把家庭成員損失列入了免責范圍,但C款未把家庭成員損失列入免責范圍,被保險人尚有選擇的余地。如果保險人按照《保險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對該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則該條款應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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