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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譯《法意》一百年:認識東西方根本差異

 崔竣豪 2016-04-11

嚴復大約從1900年以后開始翻譯孟德斯鳩的《法意》(今通行譯名為《論法的精神》),至1904—1909年間分七冊陸續(xù)出版。所以大體說來,嚴復這部著作問世已經整整一百年了。

早如蔡元培1923年底所著《五十年來中國之哲學》一文中就說:“(嚴復)所譯的書,在今日看起來,或嫌稍舊;他的譯筆,也或者不是普通人所易解”(蔡元培,1984:351—353)。既然如此,為什么今天仍然值得重提這部百年之前的舊作?在筆者看來,這主要是由于此書不僅在當時堪稱巨著,而且它所包含的制度學和社會學內容之豐富,特別是嚴復敘述這些問題時的思考路徑和辨析深度,更在中國社會學史和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長久的啟發(fā)意義。

一、嚴譯《法意》的意義:第一次站在現代世界的高度審視中國的社會形態(tài)和制度法理

我們知道,嚴復對于西方社會觀察了解之犀利深入,不僅遠過于那些僅僅熱心船堅炮利的一般洋務派,而且也大大超過同時代眾多著名的思想家,比如年長嚴復25歲的王韜在《紀英國政治》中比較了中英制度之后說:英國的“火器之精良、鐵甲戰(zhàn)艦之縱橫無敵”、其“煤鐵之充足”等等,都不過是英國的“富強之末,而非其富強之本也”;其富強之本,乃在于其政體的君民一體(“上下之通情,君民之分親”)。但是王韜的這類敘述,主要停留在對西方制度之社會效果的嘆賞和介紹的層面,至于導致這種效果的“上位性”制度路徑和法理根基何在,他卻懵懂不曉;尤其是他不僅完全看不到憲政社會的制度路徑和法理與中國大相徑庭之處究竟在哪里,甚至還將現代憲政社會的“政治之美”比附于中國上古時的社會形態(tài)?!?】

相對于許多人了解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淺嘗輒止而言,嚴復在介紹這些內容時的立意甚高,從他在1905年所著文言文的《政治講義》一書(全書共八講,約六萬字)可知,嚴復對于西方制度史的了解、對其間紛紜繁雜各種頭緒的辨析不僅達到了相當深入精審的程度,而且更提出了將“政治一宗”作為一門完整“科學”的標準:“欲求高遠,必自卑邇”,也就是從制度學的一個個癥結人手,做到“思理層析”和“名義了晰,截然不紊”(嚴復,1986:1243)。比如他曾對英、美、意、普魯士、比利時、荷蘭、西班牙等國家政體之異同作詳細介紹,并舉例說明憲政實現過程中,因種族、國家、歷史等等差異而出現的極為錯綜復雜局面。【2】

在真切了解西方制度文化的基礎之上,嚴復更主要致力的工作,乃是以憲政社會的社會形態(tài)、制度法理及其歷史成因作為對比,從而使自己能夠在中國文化史上第一次站在世界現代文明的高度,來說明中國社會和政治的特點及其根源,并且為中國走出中世紀規(guī)劃出真正可行的道路。而這也就是他譯注《法意》的主旨。

概括起來,除了翻譯介紹孟德斯鳩原典的內容之外,嚴譯《法意》(主要是嚴復在譯文中加入的三百余條案語)所包括的內容至少還有:首先,對憲政基本制度結構和法理作了十分簡明概括的闡發(fā),借用戴雪(A.V.Dicey)《英憲精義》(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的題目,可以說嚴復案語包括了“憲政精義”的基本內容;其次,介紹了使西方憲政制度得以建立的社會背景,以及西方社會組織形態(tài)的一系列基本特點;同時以此為鮮明的對比,嚴復著重說明了中國社會形態(tài)的結構及其運行方式,尤其是中國與憲政社會形態(tài)、憲政法理的根本悖逆究竟在哪里;最后,作為當時主張變法革新的代表性思想家之一,嚴復根據他對于中西社會形態(tài)的獨到體察,闡明中國走出中世紀過程中不能回避的制度障礙,并說明了自己路徑選擇的理由。應該說,嚴譯《法意》所以采用一種非常特殊的著作體例,乃是因為嚴復希望通過譯作而表述的思想,其內容之深刻和豐富在中國歷史上是空前的。

二、嚴譯《法意》的視角:作為憲政骨架的制度法理與作為其肌體的社會建構

嚴譯《法意》對于西方制度的介紹,首先抓住的是憲政法律體系這整個社會建構的核心;而他對法律體系的認識,又是從外在形制而直人其法理要義。在有關“英倫憲法”一章的譯文中,嚴復以案語自述這一認知討程:

嗟乎!刑獄者,中西至不可同之一事也。猶憶不佞初游歐時,嘗入法庭,觀其聽獄,歸邸數日,如有所失。嘗語湘陰郭先生(即當時中國駐英公使郭嵩燾),謂英國與諸歐之所以富強,公理日伸,其端在此一事;先生深以為然,見謂卓識。(嚴復,1986:969)

從民法入手,嚴復深入到憲政制度一系列基本的公法框架,將其要義概括出來,介紹給中國國民。這些要義包括:國家一切權力來源于國民授權(或君、民共立)的憲制;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權分立制衡;議會至上;議會制稅;政教分立;對于國民人身財產和社會政治領域諸多自由權利的保障,等等。并反復重申他早在1895年發(fā)表的《原強》中所做出的總結:西方制度文明雖然千頭萬緒,但是推究其本源,則不外憲政框架下的“以自由為體,以民主為用”(嚴復,1986:11)。

再進一步,嚴復將憲政原則與中國兩千年來皇權社會的法理體系作了詳細對比,指出兩者的巨大差別主要在于:第一,法的來源不同,西法由民眾選舉出的議會或由君民共同制定,而中法則根據皇帝的諭旨和詔令;第二,西法對君民都有約束力,而中法只約束臣民,“國君則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而不為法所拘”;第三,西法遵行三權制衡,而中法是立法、司法、行政之源頭皆由最高統(tǒng)治者一人包攬總攝,即“天子一身,兼憲法、國家、王者三大物”;第四,西法是公法與私法分開,而中法是公私律混同、民法和刑法不分;第五,法律的宗旨,在西法是“首明平等”而在中法是最重三綱。應該說,嚴復對于中西制度法理根本歧異之處的這些條分縷析,其深及肯綮的程度不僅當時遠遠無人能及,就是今天我們迫切需要了解中國進入法治社會的障礙所在時,仍然具有警策的力量(王毅,2002、2005)。

再進一步,嚴譯《法意》遠不是單純的法律學著作,而是在概述憲政法理的同時,充分注意到作為其基礎的社會形態(tài)建構的重要意義。嚴復尤其認為,對于中國的命運來說,離開了最廣泛社會層面的革故鼎新,僅僅致力在上層制度架構層面效法西方,是萬難成功的。嚴復說明:因為“泰東”“泰西”制度法理的相悖是在社會形態(tài)全面差異的基礎上產生的,所以不論中國內憂外患之痛對于制度變革的要求多么急切,但因為這種變革要涉及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風俗文化、國民心理等各個層面,所以它絕對不可能一蹴而就。早在1895年發(fā)表的論著《原強》中,嚴復就說只要舉出一個最微末的例子,即可以清楚地看出變革中國社會必須涉及的層面之廣、因此而來的進步之難:一位西方人在北京游歷期間參觀了著名的貢院,他笑著對導游說:“這就是中國選拔知識階層的場所嗎?如此穢濁不堪的地方拿來與西方國家的監(jiān)獄相比都還不如,即使用來飼養(yǎng)我們的犬馬怕都不夠格?!眹缽驼f:這話當然是非常失禮刺耳,但是所說出的卻是事實。這是因為:中國的權勢者的確不會為選士而撥款修建合格的館舍;退一步說,即使身居高位者出了這筆錢財,但下面具體承擔工程的官員胥吏能夠不從中大肆貪污嗎?實際建造的工匠們,能夠不偷工減料的又有幾人呢?再退一步,即使幸而遇到官吏廉潔、工匠敬業(yè),館舍如期而建成,但是以后參加科舉考試而入居貢院的士子們,又能有幾人知道這些良好的設施是國家公產而加意愛護呢?他們之中,能有幾人不在屋舍之中亂涂亂畫以發(fā)泄個人的積郁呢?所以幾年之后的結果必然是,新建館舍很快變得污穢不堪,“又將不中以畜狗馬”;嚴復最后更強調:這雖然是極小的一個例子,但是中國社會中的諸多事情卻“可以類推焉”——他告訴世人:中國社會形態(tài)的無數現象,實際上都是其生命肌體深層結構的一個個具體表征而已。 出于這種認識,所以嚴復認定變革中國所要涉及的,是一個由表及里的過程:其治標之舉是圖變強軍,進一步則必須使國民在政治能力、文化和道德等素質方面得到全面的提升(“民智、民力、民德三者加之意而已”)。而要實現這種全面變革,就要從最初步的民權實踐做起,以廣大國民懂得“自利”、“自由”、“自治”為始,逐漸使得幾千年來只知道奉戴統(tǒng)治者為主人和父母的他們,變?yōu)榫唧w掌握法治能力的現代國民,他原話是:“必其能恕、能用絮矩之道”(嚴復,1986:14)——“絮矩”就是法規(guī)的意思。嚴復在《原強修訂稿》中,曾用通俗例子說明他的政治建設和社會建設原則:建構一個社會,就如同工匠砌墻一樣,如果所用的每塊磚都是堅實周正、火候到位、尺寸合格,那么砌墻的工作不僅可以迅速完成,而且“以捍風雨、衛(wèi)室家,雖資之數百年可也”;但如果是用一堆殘缺不全的磚來砌,結果只能是“雖遇至巧之工,亦僅能版以筑之,成一糞土之墻而已矣;廉隅堅潔,持久不敗,必不能也”(嚴復,1986:18)!我們知道,J.S.密爾《代議制政府》中的一個重要定義是:“政治機器并不自行運轉,正如它最初是由人制成的,同樣還須由人,甚至由普通的人去操作。它需要的不是人們單純的默從,而是人們積極的參加;并須使之適應現有人們的能力和特點”(密爾,1982:72)。而憲政國家這種政體建構與普遍公民社會建構的統(tǒng)一,無疑是嚴復最為看重的方向。

在嚴復看來,由“普通人”積極地決定著國家機器的性質、并且按照無數“普通人”的稟賦特點而結晶成為制度機器的運行規(guī)則,這在中國社會有著更為突出的表現,只不過它不是循著近現代憲政社會的良性價值和建設性的方向發(fā)展,卻只能以窳敗渙散的相反方向積弊日深。那么泰東、泰西的社會和國民為什么會有如此巨大的區(qū)別呢?

針對這個關鍵,嚴復在《法意》案語中詳細地剖析了導致這種情況產生的中國制度和社會形態(tài)的特點,他首先指出,中國社會沿著與憲政社會不同的方向長期發(fā)展而流波不返,形成了中西政制的極大不同:

則中國立憲,固已四千余年,然而必不可與今日歐洲諸立憲國同日而語者。(嚴復,1986:939—940)

民主之俗,尤非專制者所習知。況中國以政制言,則居于君主專制之間……蓋中國之是非不可與歐關同日而語,明矣!(嚴復,1986:955)

我們知道,與嚴復大致同時的王韜、陳熾、何啟、胡禮垣等一批思想家,他們變法思想的立腳點,乃是認為西方君民共主的議會制度源出于中國唐虞三代的美好設計,所以中國當下的變革乃是向自我源頭的復歸(三石善吉,1997:151—171);與這樣一些流行理論相反,嚴復始終以判別泰東與泰西之間的根本歧異作為自己思想體系的綱領。

其一,中國自“秦制”以后,大一統(tǒng)已經是被視為天經地義的社會和文化制度基本格局。但實際上,這種定勢最終卻使國人畫地為牢:

天下之事,有行之數千年,人心所視為當然恒然,而實非其至者,如吾國一統(tǒng)之規(guī)是已……吾嘗思之,蓋自《公羊》說興,而以謂春秋大一統(tǒng);《中庸》同軌同文之盛,議禮考文之尊,于是乎有正統(tǒng)偏安割據之等差。而一王代興,非四訖同前,則以為大憾。向使封建長存,并兼不起,各君其國,各子其民,如歐洲然,則國以小而治易周,民以分而事相勝,而其中公法自立,不必爭戰(zhàn)無已時也。且就令爭戰(zhàn)無已,弭兵不成,諦以言之,其得果猶勝于一君之腐敗。嗚呼,知歐洲分治之所以興,則知中國一統(tǒng)之所以弱矣。(嚴復,1986:965)

嚴復以歐洲諸多分治自立國家的相互并存、以“公法”作為彼此權界的準則,來對比中國的“同軌同文之盛”,由此得出“知歐洲分治之所以興,則知中國一統(tǒng)之所以弱”的結論,可見中國始終未能走向法治社會,與其“一統(tǒng)之規(guī)”有著深刻的關聯。嚴復在同期譯著《社會通詮》的案語中還指出,正是中國社會形態(tài)與歐洲的不同,導致了兩者制度方向上的完全悖逆,比如古典公民國家以來統(tǒng)治者必須經由被統(tǒng)治者選舉(“推擇”),就是中國“秦制”以后最為開明的圣賢也絕對想象不到的,因為中國制度環(huán)境中天經地義的,是皇權自上而下壟斷一切官吏的任免權:

地方自治之制,為中國從古之所無……秦漢以還,郡縣之制日密,雖微末如簿尉,澹泊如學官,皆總之于吏部……此吾國之治,所以久輒腐敗,乃至新朝更始,亦未見其內治之盛也。總之,中西政想,有絕不同者。夫謂治人之人,即治于人者之所推舉,此即求之古圣之胸中、前賢之腦海,吾敢決其無此議也。往者羅馬之盛,官吏出民推擇者大半……顧亭林嘗有以郡縣封建之議,其說甚健,然亦較歐洲地方自治之制,則去之猶甚遠也。(甄克思,1981;149)

可見,從制度根基上說明“吾國之治所以久輒腐敗”的機理,這是嚴復闡述所有重要問題時的自覺標準。

其二,中國社會結構的基本特點是全能性的皇權自上而下壟斷一切社會資源和社會空間,由此造成了與西方社會根本不同的發(fā)展方向。兩者區(qū)別的關鍵是:西方君主的權力范圍相當有限,因此這權限之外的社會倫理、工商經濟、文化教育、宗教事務、營造建設等事業(yè),都由民間或教會自主支配經營;而中國的皇權和代表皇權的各級官吏,都是身兼天、地、君、親、師、兵、刑、經濟、工程、教育、宗教、倫理等等一切國家和社會事物的統(tǒng)轄權。嚴譯英國學者甄克思《社會通詮·國家之行政權分》一章的案語中更指出,中西之間這種完全不同的制度路徑,正是中國在近代以來優(yōu)勝劣敗世界格局之下遭受悲劇命運的原因,只可惜國人看到西方的富強,往往只模擬其表面而不能有見于這深層的內因:

讀此則知東、西立國之相異,而國民資格,亦由是而大不同也。蓋西國之王者,其事專于作君而已。而中國帝王,作君而外,兼以作師……故又日“元后作民父母”。夫彼專為君,故所重在兵刑,而禮樂、宗教、營造、樹畜、工商乃至教育、文字之事,皆可放任其民,使自為之。中國帝王,下至守宰,皆以其身兼天、地、君、親、師之眾責,兵刑二者,不足以盡之也,于是乎有教民之政,而司徒之五品設矣;有鬼神郊稀之事,而秩宗之五祀修矣;有司空之營作,則道理梁杠,皆其事也;有虞衡之掌山澤,則草木禽獸,皆所成若者也。卒之,君上之責任無窮,而民之能事,無由發(fā)達。使后(王毅注:“后”意為帝王,嚴復偏愛使用這類先秦語辭)而仁,其視民也,猶兒子耳;使后而暴,其遇民也,猶奴虜矣。為兒子、奴虜異,而其于國也,無尺寸之治柄,無絲毫應有必不可奪之權利,則同。

是中西政教之各立,蓋自炎黃堯舜以來,其為道莫有同者。舟車大通,種族相見,優(yōu)勝劣敗之公例,無所逃于天地之間;乃目論膚襲之士,動不揣其本原,而徒欲仿行其末節(jié),曰:“是西國之所以富強也”,庸有當乎?(甄克思,1981:133—134)

嚴復還指出,因為中國法律體系的理路完全來源于社會形態(tài)的這種建構,所以其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不僅高度統(tǒng)合于皇權,而且以同樣的統(tǒng)合方式向下貫達于無數地方官吏手中;這最是使全社會沒有自由的空間、使百姓生命和財產時時處于統(tǒng)治威權“苛法”侵凌威脅之下的根本原因。所以嚴復對《法意》論述憲政社會基本原則的譯文是:

憲、政二權合而歸之一君,或統(tǒng)之以一曹之長官者,其國群之自由失矣……又其國之刑權,不與憲、政二權分立,而與其一合者,則其國為無自由也!蓋使刑權與憲權合,是斷曲直者,即為議法令之人,如是則是非無定,而民之性命財產,舉以危矣!又使刑權與政權合,是行法令者,即為審是非之人,如是則斷獄者,可濫其淫威,而獄之鍛煉周內者眾矣。故曰:無自由也!(孟德斯鳩,1981:221—222)

泰西文明之國,其治柄概分三權:曰刑法、曰議制,曰行政……泰東諸國,不獨國主君上之權為無限也,乃至尋常一守宰,于其所治,實皆兼三權而領之。故官之與民,常無所論其曲直。(嚴復,1986:147)

可見,在“泰東”制度結構中,統(tǒng)治者因“責任無窮”而具有無限的權力,而處于社會金字塔底層的億萬百姓則“無尺寸之治柄,無絲毫應有必不可奪之權利”,并由此鑄成國民權利和民間社會始終不能成長(“民之能事,無由發(fā)達”)的強權環(huán)境。

我們知道,立法、司法、行政在皇權統(tǒng)轄下聯袂一體、并成為自上而下統(tǒng)治管束萬民的工具,這是“秦制”以后中國法律體系和制度構架的基準,所以直到清代,“天下大權,唯一人操之,不可旁落”【3】之類專權原則仍作為大一統(tǒng)國家的第一要義而被反復強調,并且與大致同時而日益滲透到西方社會中的“法治”方向背道而馳,因為后者越來越強調:“立法、行政、和司法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論是一個人、少數人或許多人,不論是世襲的、自己任命的或選舉的,均可公正地斷定是虐政”(漢密爾頓等,1997:246)。嚴復從這里人手剖析中國社會形態(tài)的特點,當然是直指“虐政”的要害。

嚴復還強調:國民是否具有廣泛的社會權利和社會空間,這是“中西言治根本之大不同”。因為中、西政治權力的來源完全不同,憲政的法理在于政府一切權柄皆為國民所授予,所以行政運作的關鍵在于如何限制和監(jiān)督國家權力(“惟恐其權之太盛,將終不利于民也”);而中國政治之特點在于“寸權尺柄,皆屬官家”,其法理在于:一切行政行為都是權勢者在行使由官府壟斷的自己“固有”權力;直到最基層的衙門,其權力結構仍然是“縣官以一體而兼三權,故法制有分部、分官而無分柄”;這種沒有社會制衡的一體化政治結構的運行結果只能是“有法之專制”(嚴復,1986:245)!嚴復指出,因為中西的這種南轅北轍,所以那些認為圣朝政治和行政理念天經地義的中國權貴們,總是萬難對“官權民授”的憲政法理有絲毫的理解,而他們的頑冥不化反過來又成了現代世界的笑柄?!?】

因為能夠站在現代社會結構及其法理的制高點上,所以嚴復一眼看破:中國社會生活的無數層面中所以有著與西方完全不同的形態(tài)和結果,其原因其實并不在于這一個又一個的具體分支之中。比如,西方商業(yè)公司的發(fā)展乃是建立在與中國迥異的制度機理之上,因此不僅中國商業(yè)發(fā)達極早但始終不可能產生現代商業(yè)形態(tài),就是到了晚清洋務運動蜂擁而重商興商,仍是空有熱鬧的外表而無法真正學到西方商業(yè)制度的核心內質。盡管當時政治和思想界深感此痛者不乏其人,比如康有為在1888年底的《上清帝第一書》中指出,中國在商業(yè)、工業(yè)、國防、教育等眾多領域中群起效法西方,卻得出化橘為枳的可悲結果:

今天下非不稍變舊法也:洋差商局學堂之設,開礦公司之事,電線機器輪船鐵艦之用,不睹其利,反以弊奸。夫泰西行者而富強,中國行之而奸蠹,何哉?上體太尊而下情不達故也。君上之尊宜矣,然督撫司道守令乃下至民,如門堂十重,重重隔絕,浮屠百級,級級難通。夫太尊在易蔽,易蔽則奸生,故辦事不核實,以粉飾為工,疾苦不上聞,以摧抑為理。至于奸蠹叢生,則良法美意。反成巨害,不如不變之為愈矣。(康有為,1982:59)

但是如此廣泛社會現象的根源究竟在哪里,人們卻長久地難以解釋清楚;直到嚴復一語破的,原來其原因乃在于“吾民”從來都只有在統(tǒng)治者的發(fā)號施令之下才能舉手投足,而這與歐美憲政國家的商業(yè)法理完全南轅北轍:

歐美商業(yè)公司,其制度之美備,殆無異一民主。此自以生于立憲民主國,取則不遠之故。專制君主之民,本無平等觀念,故公司之制,中國亙古無之。邇者,吾國聳于外洋之富厚,推究所由,以謂在多商業(yè),則亦相與為其形似,設商部,立商會,鼓舞其民,使知變計(王毅注:“變計”就是經濟學)。一若向有大利在前,吾民皆夢然無所見,而必待為上之人為之發(fā)縱指示也者。(嚴復,1986:999)

所以嚴復的結論是,中西在經濟成就上巨大差別的產生有著比商業(yè)形態(tài)本身更為深刻的根源:“其所以然之故,必不在商之能事,明矣”(嚴復,1986:999)——對照15世紀以后,歐洲商人以前所未有的資本和政治影響促成眾多大型貿易公司的產生和發(fā)展、并使現代世界貿易體系開始建立的史實,【5】我們更可以知道,為什么嚴復從中西制度法理相互歧路之處著手分析中國商業(yè)的特點和命運,有著超乎他人的見地。

再比如,嚴復從中西城鄉(xiāng)公共環(huán)境或整葺完備、或荒蕪破敗的強烈對比中,看到的是這些現象背后中西社會機理的巨大差別,并告訴世人只有從國民權利及其社會組織結構這個制度源頭上建立起良性成長的根基,才能使社會倫理告別“人各顧私,不知公德為底物、愛國為何語”的病態(tài):

吾游歐美之間,無論一溝一塍、一廛一市,莫不極治繕葺完……反觀吾國,雖通衢大邑、廣殿高衙,莫不呈叢脞拋荒之實象。此真黃白二種,優(yōu)劣顯然可見者也!雖然,是二種者,非生而有此異也。蓋吾國公家之事,在在任之以官。官之手足耳目,有限者也,考繼之所不及,財力之所不供,彼于所官之土,固無愛也;而著籍之民,又限于法,雖欲完治其地而不能。若百千年之后,遂成心習,人各顧私,而街巷城市,以其莫顧恤也,遂無一治者……最病者,則通國之民,不知公德為底物、愛國為何語,遂使泰西諸邦,群呼支那為“苦力之國”。何則?終身勤動,其所恤者,舍一私而外無余物也。夫率苦力以與愛國者戰(zhàn),斷斷無勝理也。故不佞竊謂:居今而為中國謀自強,議員代表之制,雖不即行,而設地方自治之規(guī),使與中央政府所命之官,和同為治,于以合億兆之私為公,安朝廷而奠磐石,則固不容一日緩者也。(嚴復,1986:985)

這類例子十分典型地反映出嚴復從制度結構的角度和層面來解析社會現象的理論方法。

其三,如果不能從根本上改變“秦制”以來的上述社會構架和制度法理,則中國的學習西方、變法維新終將于事無補。嚴復以憲政國家的國民有權監(jiān)督國家財政為例,說明只有此類國民真實權利的普遍運用,才體現著現代制度的本質:

義務者,與權利相對待而有之詞也。故民有可據之權利,而后應盡之義務生焉。無權利,而責民以義務者,非義務也,直奴分耳……立憲之民,有囊橐主權,而可以監(jiān)督國家之財政者也,吾國挽(晚)近言政法者,往往見外國一二政利,遂囂囂然欲仿而行之,而不知其立法本源之大異。自庚(子)辛(丑)以還,國之所議行者,亦眾矣,然決知其于國終無補者,職此故耳!(嚴復,1986:1006)

其四,由于上述的原因,所以現代社會形態(tài)和政治制度不可能從別人那里照搬過來,相反它必須是在自己的社會土壤和制度環(huán)境中逐漸生長扎根。嚴復在評論孟德斯鳩《法意》中描述羅馬民主制制度效果的一段文字時不勝感嘆:“此真驚心動魄之言也!”為什么孟德斯鳩提出的問題具有如此震撼的力量?嚴復的回答是,因為孟德斯鳩指出:即使是“至仁之國”,也不可能越俎代庖為別國建立起“仁制”,這是因為一個良性的制度,只能是“其民自為之”,而如果“其民而不自為,徒坐待他人之仁我”,則得到的只有相反的結果:

其君則誠仁矣,而制猶未仁也。使暴者得而用之,向之所以為吾慈母者,乃今為之豺狼可也。嗚呼!國之所以常處于安,民之所以常免于暴者,亦特制而已,非特恃其人之仁也。恃其欲為不仁而不可得也,權在我者也。(嚴復,1986:972)

把內生性、被國民自主掌握其方向命運的制度成長視為“民之所以常免于暴”的惟一保障,這是嚴復向國人介紹憲政制度時的基本原則之一。

因為出于這樣的立場而展開對中國社會現象的分析,所以嚴復許多尖銳的論點長久地超出眾人所能理解和接受的范圍,比如他強調,制度的善惡是遠比統(tǒng)治者心性的善惡更根本的力量,所以即使是那些最得惡名的暴君,也不過是承襲了制度弊害的末流而已,在社會形態(tài)和制度法理的深層決定力量面前,他們與草民同樣是不能自拔者:

夫一國之制,其公且善,不可以為一人之功;故其惡且虐也,亦不可以為一人之罪——雖有桀紂,彼亦承其制之末流,以行其暴,顧與其國上下同游于天演之中,所不克以自拔者,則一而已。(嚴復,1986:943)

而直到侯外廬先生撰寫的長文《嚴復思想批判》(刊于《新建設》1952年3月號)中,嚴復的這類看法仍然被指責為“社會如此還能有進步與倒退的分別嗎?”

綜上所述,嚴復的思想與近代以來中國眾多思想家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他的立場始終是:必須在廣泛的社會形態(tài)、深層的制度法理、久遠的歷史文化傳承脈絡這三者相互貫通的基礎上,才能真正說明中國社會復雜的生命性狀,說明泰東、泰西之制度何以截然不同;而這也就是嚴復反復強調“自然有機體之國家”(嚴復,1986:1291);“國者,有機之體也”(嚴復,1986:342)的深意所在。

也是出于同樣的原因,嚴復對于中國革新路徑的設計也與其他思想家、革命家有著很大的分歧。最為人知的例子是1905年,53歲的嚴復以開平礦物局訟事赴倫敦,當時孫中山恰在英國,聞嚴復至遂上門拜訪,談話中嚴復說:“以中國民品之劣,民智之卑,即有改革,害之除于甲者將見于乙,泯于丙者將發(fā)之于丁。為今之計,惟急從教育上著手,庶幾逐漸更新乎!”孫中山則表示異議說:“俟河之清,人壽幾何!君為思想家,鄙人乃實行家也?!保▏缽?,1986:1550)

嚴復看到的是,中國社會形態(tài)因其深層千絲萬縷相聯的“有機”結構,所以任何停留在局部、表層和希望畢其功于一役的改革,都不可能有理想的結果,于是在戊戌變法之年他說:

近日中西人士論中國弊政者,均沾沾以學校、官制、兵法為辭,其責中國者,何其膚廓之甚哉!中國之不可救者,不在大端,而在細事;不在顯見,而在隱微……此病中于古初,發(fā)于今日,積之既久,療之實難,無以名之,名之曰“離心力”而已。(嚴復,1986:467)

因此他對改革路徑的設計當然與排滿革命者們大為不同,比如嚴復在辛亥革命之際甘冒輿論之大不韙而指出對于中國的貧弱腐敗,漢人與滿人同樣具有責任:

中國之至于貧弱腐敗如今日者,此其過不盡在滿清,而吾漢族亦不得為無罪;則其言一出口,必將蒙首惡之誅、公敵之指,而躬為革命之少年與為其機關之報館方且取其人而轘裂之矣。然而仆亦愛國之一男子,有問于我,必將曰:中國漢人程度真不足,而中國之貧弱腐敗,漢人與有罪焉。何則,事已至此,誠不敢愛死而更欺吾同胞也。(嚴復,1986:556)

而早時他更曾斷言:“民智不開,則守舊、維新,兩無一可”(嚴復,1986:525);“民智不開,不變亡,即變亦亡”(嚴復,1986:539)!

這樣的視角,當然決定了嚴復希望通過君主立憲、發(fā)展基礎教育、提升民智民力民德、以地方自治等方式逐步培養(yǎng)國民運用民權的能力等等一系列長期的漸進道路而使中國走出中世紀,并且也決定了他后來以“保守”的態(tài)度,批評中國近代以來疾風暴雨式的政治變革以及相應的政治理念,比如他在1916年的看法:

至于任公(指梁啟超),妙才下筆,不能自休。自《時務報》發(fā)生以來,前后所主任雜志,幾十余種,而所持宗旨,則前后易觀者甚眾……顧而至于主暗殺、主破壞,其筆端又有魔力,足以動人。主暗殺,則人因之而僴然暗殺矣;主破壞,則人又群然爭為破壞矣。敢為非??上仓?,而不知其種禍無窮。往者唐伯虎詩云:“閑來寫得青山賣,不使人間造業(yè)錢?!币云陀^之,梁任公所得于雜志者,大抵皆造業(yè)錢耳……

(梁啟超)自竄身海外以來,常以摧剝征伐政府,為唯一之能事?!肚遄h》、《新民》、《國風》,進而彌厲,至于其極,詆之為窮兇極惡,意若不共戴天,以一己之于新學,略有所知,遂若舊制,一無可恕……

今夫中國立基四千余年,含育四五百兆,是故天下重器,不可妄動,動則積尸成山,流血為渠……英人摩理有言:“政治為物,常擇于兩過之間。”(見《文集》第五卷)法哲韋陀虎哥有言:“革命時代最險惡物,莫如直線?!保ㄒ娝鴷毒攀辍氛撸┤喂硐胫腥?,欲以無過律一切之政法,而一往不回,常行于最險直線者也。故其立言多可悔,迨悔而天下之災已不可救矣!今夫投鼠忌器,常智猶能與之,彼有清多罪,至于末造之親貴用事,其用人行政,尤背法理,誰不知之。然使任公為文痛詈之時,稍存忠厚,少斂筆鋒,不至天下憤興,流氓童騃,盡可奉辭與之為難,則留一姓之傳,以內閣責任漢人,為立憲君主之政府,何嘗不可做到。(嚴復,1986:631)

可見嚴復與時局潮流日漸激進的扦格難通,乃出于很深的考慮:社會改革的設計不可能有網盡天下之利的喜劇方案(“非??上仓摗保恢荒懿粩嘣谕纯嗪椭斏鞯拿髦?,兩害相權取其輕(“擇于兩過之間”)。

1945年陳寅恪在《讀吳其昌撰梁啟超傳書后》一文中說:對于“高文博學近世所罕見”的梁啟超,幾十年以來的評論者總是詬病其“與中國五十年腐惡之政治不能絕緣”,將此視為他的不幸;但是在陳寅恪看來,這種批評實為膚廓之論,因為梁啟超的“不能與近世政治絕緣者,實有不獲已之故。此則中國之不幸,非獨先生之不幸也”。

陳寅恪還把對于梁啟超的評價放在中國變革之異常艱難的大背景中,并且引出自己在這環(huán)境之下,對于如何選擇制度方案的態(tài)度轉變:“余少喜臨川新法之新,而老同涑水迂叟之迂。蓋驗以人心之厚薄,民生之榮悴,則知五十年來,如車輪之逆轉,似有合于所謂退化論之說者”(陳寅恪,1980:148)【6】——而如果說陳寅恪的悲慨確是有感而發(fā),并且被以后的歷史證明有其根據的話,那么我們也許可以聯想到,其實早在陳氏之前幾十年,嚴復這位對中西社會和文化同樣有著過人了解(與陳氏相比,他對于中西制度結構及其法理的探究要深入得多)、同樣是與近代以來的變法維新有著血肉關聯的思想家,就曾反復告誡過世人,要警惕在“新法之新”催動下得出“如車輪之逆轉,似有合于所謂退化論之說”那樣的逆向結果。在很長時間里,舉世流行的熱望始終都是篤信一種“非??上病钡闹贫确桨溉绾文軌蚴怪袊杆俑粡姡踔痢俺②s美”;所以相比之下,能夠看到“如車輪之逆轉”之悖論的嚴、陳等人不僅寥若晨星,而且更落得悲劇性的宿命和無奈。嚴復這位向中國介紹近代以來世界面目、尤其系統(tǒng)地向中國輸入憲政法理的第一人,終其一生反而只能抱著那樣“保守”的態(tài)度來評價世事的翻覆,這可能真像陳寅恪評價梁啟超那樣,是“實有不獲已之故。此則中國之不幸,非獨先生之不幸也”。

所以本文認為:如何評價嚴復的立場以及作為其根據的政治社會學理念,肯定還會有長久的歧見。但是在經歷了嚴復以后近百年社會進程的翻云覆雨之后,我們至少應該看到,嚴復的選擇并不是一個“保守”的評語就可以蓋棺論定的。應該說20世紀中國的變革實踐,非但沒有使嚴復執(zhí)著的保守、沉潛和悲觀在層出不窮的“直線”和“非??上病笔缴鐣母锓桨该媲镑鋈皇?,相反在他這些立場后面對于中西社會性質的深思、對于社會形態(tài)與制度方向之間“有機”聯系的重視等等,卻還是顯示出不可超越的價值。從這個意義上說,嚴復的悲劇中其實還有許多可以給今人以啟發(fā)的東西。

【1】例如他在《紀英國政治》中所說:“觀其國中,平日間政治實有(中國)三代之遺意焉:官吏則行薦舉之法,必平日有聲望品詣者,方得擢為民上。若非閭里稱其素行,鄉(xiāng)黨欽其隆名,則不得舉。而又必準舍寡從眾之例,以示無私。如官吏擅行威福,行一不義,殺一無辜,則必為通國之所不許,非獨不能保其爵祿而已也。故官之待民,從不敢嚴刑苛罰,暴斂橫征。苞苴公行。令甲高懸,無敢或犯……由此觀之,英之不獨長于治兵,亦長于治民,其政治之美。骎骎乎可與中國上古比隆焉!”(王韜,1998:177—178)

【2】比如嚴復在《政治講義》中說:“‘立憲’,西文曰Constitutional。顧通稱立完矣,而君、臣、民治權輕重,隨國不同。英國上院權最輕,而美之上院則至重,美之伯理璽,其權又比英王為大。夫美號民權,非俗所謂共和之制者歟?而英非向稱獨治者歟?乃獨治之國王,其實權反不及共和之選主,此豈耳食者所能明了耶?然則立憲二字,又不可一概而論明矣?!保▏缽汀?986:1258)

【3】康熙皇帝語,見《清實錄·圣祖實錄》卷二百五十九,康熙五十三年六月,第3454頁;又比如乾隆皇帝總結的:“乾綱獨斷,乃本朝家法。自皇考以來,一切用人聽言,大權從無旁假。即左右親信大臣,亦未有能榮辱人,能生死人者”。見《清實錄·高宗實錄》卷三百二十三,乾隆十三年八月,第4882頁。

【4】嚴復譯[英]甄克思《社會通詮·國家之行政分第十三》案語:“于上所言,又以見中、西言治根本之大不同也!西人之言政也,以其柄為本屬諸民,而政府所得操之者,民予之也……察其言外之意,若惟恐其權之太盛,將終不利于民也者,此西說也。中國之言政也,寸權尺柄,皆屬官家,其行政也,乃行其所固有者……(中西)二者之懸殊,故學者據中說之成見,以觀西書,輒莫明其意之所在。又每見中朝大官與西人辯執(zhí),往往自謂中理不刊之說,乃為聞者所捧腹軒渠,斥其愚謬”(甄克思,1981:139)。而我們知道,由“寸權尺柄,皆屬官家”而形成的全能主義權力形態(tài)(totalitarianism)及其社會控制,是中國傳統(tǒng)社會,尤其是宋明以后制度構架的基本特征。比如宋代呂惠卿《縣法》一書非常具體地規(guī)定由縣官領掌的“民事”包括:“法令、詞訟、刑獄、簿歷、造簿、給納、災傷、勸課、教化”等等,其內容幾乎將一切社會空間籠蓋無遺,詳見《宋文鑒》卷第九十《縣法序》(呂祖謙,1992:1278)。

【5】“15世紀的商業(yè)活動,很少像以前那樣通過個體商人進行,而是通過大型貿易聯合公司進行,例如像德意志的汗薩同盟和英格蘭商人探險公司(特許公司)這樣的聯合股份公司。這樣大聯合體有著前所未有的資本和政治影響?!保者d,1994:677)

【6】陳寅恪還深情地追述其祖父陳寶箴與“頌美西法”的郭嵩燾之間“極相傾服”、其父陳三立“亦從郭公論文論學”等經歷。而郭嵩燾乃當時“士大夫目為漢奸國賊,群欲得殺之而甘心者”;在英國學習海軍的嚴復恰是深得郭嵩燾識拔推重才脫穎而出:“引為忘年交,每值休沐之日,府君(指嚴復)輒至使署,與郭公論述中西學術政制之異同”(嚴復:1986:1547)。又,嚴復與維新運動重要人物陳三立亦深相投契,陳三立《讀侯官嚴復氏所譯英儒穆勒約翰<群己權界論>偶題》稱嚴復譯作有“日震聾與聵”,“揚為墩日光”之力;嚴復《寄散原》稱戊戌政變后被慈禧黜禁的陳三立是“江湖無地棲饑鳳,朝暮何年了眾狙”,并寫對他的思念是:“目斷南云少尺書”(錢仲聯,1993:910、954)——可見中國近代以后“新法之新”與“迂叟之迂”二者關系的雜糅纏繞。而所以如此,主要也是由于嚴復曾一再剖析的原因:中國社會的歷史遺制異常復雜板結,可是在當時世界形勢之下又處于不得不盡快變革的煎迫窘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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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有為,1982,《康有為政論集》上冊,北京:中華書局。呂祖謙,1992,《宋文鑒》,北京:中華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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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2002,《“王法”“官法”與憲政法理的根本分野》,《社會科學論壇》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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