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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想購買一套房子,通過中介公司王某選中了李某的房子,根據李某的介紹房屋建成的時間為1995年,于是王某簽訂了相關協(xié)議。之后,王某發(fā)現(xiàn)該套房子建筑時間為1990年,房齡相差5年,王某心里相當不平衡,因為當初在中介公司填寫要求時,她曾專門注明要求1995年以后建成的房子。于是王某立即聯(lián)系該中介公司,要求解除購房協(xié)議,退還已交的兩萬元定金,并要求賠償兩萬元違約金。請問,王某的要求是否能夠被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guī)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案例中賣方李某沒有告知房子的真實信息,即房齡,造成合同不能成立,責任在賣方,賣方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應雙倍返還定金,買方王某也有權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1、在二手房買賣中,作為買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齡以及賣方所出售房屋的房齡與合同約定不符時賣方應當如何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必須具體明確,不能籠統(tǒng)的約定賠償損失,比如,建筑年代如與實際不符,雙方可按年折舊率相應減少房款。因為如果僅僅約定賠償損失,一但賣方因此違約,買方必須要舉證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而這一損失是很難舉證的,從而導致自己的賠償損失的請求不能或部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房產證與土地證都不能正確的反應房屋的房齡,因為房產證上的日期只能反映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取得該物業(yè)產權的日期,如果是已經轉手過的二手房,則房產證上顯示的發(fā)證日期很可能遲于房屋實際建成時間;依據土地使用權證上顯示的截止日期也無法確定房齡,因為據此只能推斷出該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間,并不代表開發(fā)商一經取得土地使用權便開始建房了。如果想了解房屋的建造年限,應當去房管局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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