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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香港正東唱片公司就北京麥樂迪夜總會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播放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三首MTV,在北京起訴,索賠35萬元,后依法獲賠5萬余元。2004年3月1日起,國內萬余家卡拉OK廳陸續(xù)收到來自國際唱片業(yè)協會的律師函,要求停止擅自使用環(huán)球、新索、華納、百代等49家唱片公司的音樂電視(MTV)、音樂錄影(MV)、卡拉0K作品,并支付賠償金。一時間,在國內的娛樂界、法律界乃至廣大公眾之間產生了巨大影響,“卡拉0K沒有免費的午餐”成為許多媒體的頭條。對于其中的法律爭議,各界人士發(fā)表了不同的觀點,在此,筆者從法理角度對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些許剖析,希望得到版權界同仁的指正。 一、有關作品的法律性質和權屬關系 要搞清卡拉OK廳、KTV、夜總會等娛樂場所是否侵權,先應明確國際唱片協會下屬唱片公司制作的音樂電視(MTV)、音樂錄影(MY)、卡拉OK作品的法律性質。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了九類受法律保護的作品,其中包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有關MTV、MV、卡拉OK完全具備電影作品的法律內涵,即屬于“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對于此類作品權屬,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其“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币虼?,對于此類作品,唱片公司為制片人,則其享有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各項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同時,唱片公司有權將其制作的MTV、MV、卡拉0K作品制作成錄音、錄像制品復制、發(fā)行,唱片公司即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又是鄰接權人。當然,實踐中還可能存在另一種可能,即某一歌曲被唱片公司看好,由唱片公司為其制作、發(fā)行各種碟片,這時,唱片公司如無合同另行約定,只是該作品的鄰接權人,僅對其經授權復制、發(fā)行的歌曲載體享有法定權利。但我國1993年加入的《錄音制品公約》(羅馬公約)第12條規(guī)定,“如果某種為商業(yè)目的發(fā)行的唱片或此類唱片的復制品直接用于廣播或任何向公眾的傳播,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至少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如有關各方之間沒有協議,國內法律可以提出分享這些報酬的條件?!睋耍嘘P的唱片公司仍有權向商家主張權利,但其權利范圍較之享有著作權的情形應有所減少。 區(qū)分唱片公司法律地位的關鍵在于,其一,唱片公司是否擁有相關作品的著作權權屬證明;其二,有關錄音、錄像制品版權歸屬的標記是如何規(guī)定的;其三,詞、曲作者與唱片公司之前的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綜上所述,有關MTV、MV、卡拉0K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和國際公約的保護,唱片公司如果依法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或鄰接權,并能夠出示相關的權利證明,則其具有法定的訴權,有權向侵權人主張權利。 二、營利性播放卡拉0K作品是否構成侵權 對于唱片公司追索音樂著作權使用費一事,大部分商家感到十分困惑。他們認為,自己是花大價錢從正規(guī)渠道買入的合成播放設備,不應該再支付其他費用。筆者認為,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了著作權人享有17項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這些權利屬于權利人,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行使上述權利,必須有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卡拉OK廳、KTV、夜總會等娛樂場所未經許可,播放歌曲或為消費者提供相關歌曲的菜單式服務,供其進行卡拉OK演唱,具有明顯的營利性質,其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表演權和放映權。 所謂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有關娛樂場所為消費者提供相關歌曲,由消費者進行卡拉0K演唱,其行為就是侵犯權利人表演權的行為?!恫疇柲峁s》第11條規(guī)定“作者享有的表演權包括:授權公開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種手段和方式公開表演和演奏:授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明確規(guī)定了現場表演權和機械表演權?!币虼?,盡管我國著作權法未對機械表演作明確規(guī)定,在我國,表演權中應當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所謂機械表演是指以物質載體的形式,如唱片、影片或激光唱片、激光視盤等公眾傳播被記錄下來的表演的方式。機械表演可以打破時間、地域的限制,再現表演。有關MTV、MV、卡拉0K作品,盡管是由視頻和音頻共同組成,但詞、曲的演唱、演奏才是作品的核心,因此,無論是商家自行播放,還是通過消費者演唱,都屬于行使了著作權人的機械表演權。另外,對于有關MTV、MV、卡拉0K作品的視頻部分,商家的播放還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放映權。對此,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款規(guī)定,“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既然表演權和放映權都屬于著作權人,商家購買了有關的播放設備和碟片,只能像普通消費者一樣供個人欣賞,而無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其進行營利性使用。無論娛樂場所的商家購買的音像制品是正版還是盜版,只要其使用超出了消費范疇,具有營利性質,且未經權利人授權,就不能構成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合理使用情形,其行為構成侵權。 三、舉證責任問題 盡管目前主張權利的唱片公司和面臨賠償請求的商家尚處于訴前協商階段,但可以預見有相當數量的糾紛將以訴訟形式解決。而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的舉證問題十分重要,證據的確實充分是認定是否構成侵權的必要條件,證明是否構成侵權也應當圍繞證明侵權構成的主客觀要件來展開。 筆者認為,權利人須證明自身的主體資格、對方行為人的侵權事實、主觀上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和損害結果。 1.主體資格舉證 即證明權利人享有涉嫌被侵權作品的著作權或鄰接權的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原始稿件、版權登記證書、證明該作品的作者的證據、證明該作品尚處于著作權法保護的期限內的證據,證明該作品受中國著作權法和有關國際公約保護的證據和法律依據等。 2.侵權事實舉證 權利人須證明侵權人存在以營利為目的,而非合理使用其享有權利的作品或制品的客觀事實,如侵權人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的工商檔案證明,在實施行為的同時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取營利所取得的收益發(fā)票等證據。在取證手段上,可以采取公證、律師見證、證人證言、物證材料(如卡拉OK點播系統等)來獲取行為人機械放映等行為的證據。對于行為人的卡拉0K點播系統,權利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3.行為違法性舉證 對行為人行為違法性的舉證,主要是指權利人負有證明行為人行為違反了我國著作權法或國際公約規(guī)定等法規(guī)的具體條款的舉證義務。 4.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是指權利人應證明行為人應當取得權利人授權,而未取得授權以及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范疇。 5.損害結果及因果關系 損害結果主要是指,權利人應證明因侵權行為對其著作權或鄰接權的損害后果及其財產權所遭受的損害或收入減少的情況。損害事實舉證應當包括,通過授權取得放映有關音樂作品的商家支付許可費標準證明文件:被告播放設備中存有的未經權利人授權的MTV、MV、卡拉0K數量等等:侵權人實施的行為所獲取的非法利益的證明材料等。 至于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鑒于著作權訴訟的特殊性,筆者認為如果有充分的侵權行為證據,在行為人主觀具有過錯的情況下,發(fā)生了行為人非法獲利或權利人收入減少的損害后果,就可以證明行為與后果之間具有法定的因果關系。 四、賠償標準和索賠依據問題 對于侵權商家應向唱片公司支付多少賠償的問題,我國目前尚無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因此雙方產生較大分歧亦屬正常。在唱片公司委托律師提供的和解標準中,大致按照娛樂場所的營業(yè)面積、所處地區(qū)的發(fā)達程度和涉嫌侵權作品數量,從7000元一12萬元劃分了不同的和解標準。而在幾起涉訴案件中,原告方都提出了平均一首作品10萬以上的訴訟請求。 對于賠償標準和法律依據問題,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往往因證據不充分、法律依據不足而很難計算出一致的賠償標準,因此,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一個相對復雜的問題。筆者認為,在確定賠償標準上應考慮到以下幾個方面: 1.侵權程度 即應以侵權人未經許可,營利性使用權利人作品的數量多少、時間長短及侵權人在權利人主張權利后的態(tài)度,作為確定賠償金額大小的標準。 2.損害結果大小 即侵權人通過非法行為所獲得的非法利益和權利人遭受的損失大小(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調查、取證費和律師費)作為確定賠償標準的重要因素。 3. 實際支付能力 無論是事前和解,還是法院判決,都應根據本地經濟發(fā)展狀況和侵權人的實際支付能力來確定較為合理的賠付標準。 注釋與參考文獻 [1]鄭萬青:《論背景音樂收費的相關法律問題》,《杭州商學院學報》,2003年第6期。 [2]楊志軍、鐘瑞棟《背景音樂收費制度與著作權法利益平衡精神》,《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3期。 [3]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4]沈仁干:《著作權實用大全》,廣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10月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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