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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合理扣押車輛期間產生的停運損失應予支持
王國聚(唐山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武某系某自卸貨車車主(具有合法運營手續(xù))。
裁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公司作為涉案光纜的管理人應對該事故承擔80%的賠償責任,貨車司機在駕駛過程中,未盡到注意義務,應承擔20%的責任。遂判決:被告公司賠償武某各項損失的80%。一審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5號)(批復全文附后)中僅對涉案車輛在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作出了規(guī)定,而沒有提及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是否應予支持,故該期間的停運損失應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只是針對車輛修復期間停運損失是否應予賠償問題作出的批復,該批復并未對交警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是否予以賠償作出規(guī)定,在該批復并未明確將交警扣押期間排除在外的情況下,責任人還應依據(jù)《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被扣押車輛的停運損失進行賠償。何況導致涉案車輛被扣押的原因是相關事故,因此,只要沒有超過合理的扣押期間,侵權人就應對該期間的停運損失進行賠償。故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的一種,“批復”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具體法律問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批復可以在類似案件中普遍適用。
一、對該批復的理解
針對該批復,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該批復只提到了車輛修復期間的合理損失,故當事人主張該期間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對于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被交警部門扣押期間,由于該批復并未對該扣押期間作出規(guī)定,故交警扣押期間的損失(即使是合理損失)不應得到支持;另一種觀點認為,該批復只是針對車輛修復期間停運損失是否應予賠償問題作出的批復,其并未對交警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是否予以賠償作出規(guī)定,在該批復并未明確將交警扣押期間排除在外的情況下,責任人還應依據(jù)《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被扣押車輛的停運損失進行賠償。且導致涉案車輛被扣押的原因是涉案事故,因此,只要沒有超過合理的扣押期間,侵權人就應對該期間的停運損失進行賠償。本案最終采納了第二種觀點,并認為,在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批復等司法解釋類文件之時,不應只局限于條文本身,還應該關注該條文或批復制定的背景,而對于批復的理解還應該熟悉相關法院請示的內容,只有如此,才能整體把握該批復的內涵,這也是法律解釋之體系解釋的要求。
二、該批復制定的背景及當時的主要觀點
1990年代以來,隨著道路交通的快速發(fā)展和機動車輛的大量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日益頻發(fā),由此產生的法律糾紛日漸增多。關于運營車輛在修理期間的停運損失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吉林省高院在請示之前主要形成了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边@里的“其他重大損失”應當包括間接損失。因此,交通事故受害方車輛修復期間所造成的停運損失,應視為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損失,侵害人應當予以賠償。另一種意見認為,依照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作者注:本辦法已廢止)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損害賠償?shù)捻椖堪ǎ横t(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之規(guī)定,財產損失只規(guī)定了直接損失,而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yè)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因此,停運所造成的間接損失不予保護。
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該批復時的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間接損失應予支持,理由如下:第一,最高人民法院
四、關于預期利益的理解
民事案件中,賠償損失最鮮明的特點在于它的補償性,賠償多少則取決于賠償范圍的大小。大陸法系的國家一般將損失分為積極損失和消極損失,英美法系的國家則一般將損失分為預期利益損失和信賴利益損失,而我國民法理論則將損失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由于我國立法并沒有明確間接損失的概念,故該批復也沒有采用間接損失這一說法,但從理論上說,停運損失應屬于間接損失,即大陸法系中的消極損失或英美法系中的預期利益損失。有充足、確鑿證據(jù)證明的預期利益損失是應當?shù)玫劫r償?shù)?。作為一種未取得而本能夠取得的利益,預期利益是確定的,即是可以用金錢計算和衡量的,也是必然要發(fā)生的、有現(xiàn)實意義的,具有可預見性的。然而,由于預期利益畢竟是一種實際生活中未能通過積極行為取得的利益,預期利益損失的認定是基于對受益人之前行為的合理推斷而進行的,因此,認定預期利益的損失數(shù)額應客觀、公正,并從嚴掌握,不得隨意擴大。綜上,在本案中,作為運營車輛因涉案事故而造成的合理的停運損失應予支持。
附該批復全文: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號《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币虼耍诮煌ㄊ鹿蕮p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span> 此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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