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林業(yè)改革已進入實質性階段,森林資源資產作為商品進入市場已成現(xiàn)實。很多地方出現(xiàn)林地、林木所有權與使用權混亂現(xiàn)象,給林政資源管理,行政執(zhí)法工作帶來不便。弄清林地、林木所有權與使用權,不僅有利于對森林資源的開發(fā)利用,而且有利于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發(fā)展。本文是結合相關法律和實際工作,就林地、林木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進行分析。 關鍵詞:林地、林木;所有權與使用權 人們要進行物質資料的生產,就必須占有支配和使用一定的生產資料,由此決定了人們在生產、流通、分配、交換等領域的地位和相互關系。新的《物權法》充分明晰了物權。林地、林木均有所有權與使用權。當森林資源資產作為商品進入市場進行交易時,林地、林木所有權與使用均發(fā)生相應的變化。明確、穩(wěn)定和保障林地、林木所有權與使用權是保護、利用和發(fā)展林業(yè)的基礎。林地、林木所有權與使用權不清,不穩(wěn)定,沒有保障,就意味著生產關系紊亂,不僅不利于對森林資源的開發(fā)利用,而且不利于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發(fā)展。 1、相關的概念解釋 1.1林地是林業(yè)用地的簡稱。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劃的宜林地。 1.2林木是指森林中全部喬木的總稱。是森林的主體,為森林經營的主要對象。有主林木和次要林木之分。包括竹林,不包括孤立木。有人工和天然之分。 1.3所有權是指國家以法律形式確認的,人們對于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4使用權是指使用者依法對他人財產擁有的限制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也稱經營權或稱經營管理權。 1.5林地所有權是指所有者對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主體是國家和集體。 1.6林木所有權是指所有者對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主體是國家、集體和個人。 1.7林地使用權是指所有人根據(jù)林地的特征(性質)進行利用的權利。主體是國家、集體和個人。 1.8林木使用權是指所有人根據(jù)林木的特征(性質)進行利用的權利。主體是國家、集體和個人。 2、相關的法律特征 林地、林木的法定含義,決定了作為林權法律關系客體物的林地、林木,必然具有固有的法律特征。 2.1林地、林木屬于可分物,分開以后并不影響也不改變其原來的屬性。它們屬于限制流轉物,轉移所有權或使用權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guī)定。 2.2所有權與經營權是一致的,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是所有者對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行使,均限制在法定的范圍之內。 2.3所有權與使用權,同時得到國家法律保護。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常把林地、林木所有權簡稱林權。這種叫法更直接,更通俗,也便于人們接受。但是,由于林地、林木所有權所指向的具體物,不僅包括林木,而且包括林地,是林與地的綜合反映。因此,在使用簡化了的林權概念時,要注意其適用范圍。 2.4林權是林地、林木權屬的總稱。指的是林地、林木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林地、林木所有者對林地、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 2.4.1占有權。是指林權所有人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林地、林木的實際控制權。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法由他人行使。有合法和非法之分。 2.4.2使用權。是指林權所有人對自己所有的林地、林木按其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和生活的權利??梢杂善渌诵惺?,如農民經營自留山、合法承包責任山、買賣的林地、林木都是非所有者行使使用權。 2.4.3收益權。是指林權所有人對自己所有的林地、林木加以利用的過程中獲得自然、法定孳息和利益的權利。通常由林權所有人行使,特殊情況下,可以由其他人行使。 2.4.4處分權。是指林權所有人確定林地、林木的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命運的權利。處分權是林權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林地、林木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林權所有者可以決定對擁有的林地、林木是占有還是出讓。一般分為事實上和法律上兩種。前者如采伐林木,后者如轉讓林木。 2.5林權內容中的四種具體權利,在一般情況下是統(tǒng)一的,都是林權所有者行使,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分離越來越多。如集體的山林由個人承包、轉讓、拍賣,自留山等都是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表現(xiàn)。 2.6我國現(xiàn)行的林權形式:一是國有林地、林木由國有單位使用,該單位不擁有所有權,擁有限制的使用權;二是國有林地和林木由集體以合法形式取得使用權,如采取聯(lián)營、承包、租賃等形式獲得林地、林木的使用權;三是集體的林地,由國有林業(yè)單位使用,經營林業(yè)的國有單位沒有所有權,但依法擁有使用權;四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依法使用國有的或集體所有的林地,發(fā)展林業(yè)的,如采取承包、租賃、轉讓等形式依法獲得林地的使用權,而不擁有所有權。 2.6.1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土地利用的形式多樣化,林地、林木的權屬將向多樣化發(fā)展。出現(xiàn)了按份共有林權和共同共有林權等特殊的法律現(xiàn)象。我國是取消土地私有制的社會主義國家。根據(jù)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guī)定,土地只能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的問題。林地,作為土地的一個類別,也只能歸國家和集體所有,而不能歸公民個人所有,公民只能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權。為此,《林地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林地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目前,我國的林業(yè)用地為國家42%和集體58%兩級所有。 3、相關的法律依據(jù) 3.1林地因被征用、占用或使用權有償轉讓、拍賣,必然引起林權變動,林業(yè)主管部門有依法履行監(jiān)督的職責。《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改變林地、林木所有權與使用權的應該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因此,當林權證中有關權屬內容發(fā)生變化時,必須辦理林權變更登記。 3.2《森林法》第三條規(guī)定,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個人所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需要辦理林權證的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與當?shù)乜h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取得聯(lián)系,了解具體程序、要求以及必備的材料。 3.3《森林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竹林,其采伐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其他林地不得轉讓;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竹林的林木使用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但轉讓雙方必須遵守關于森林、林木采伐更新造林的規(guī)定。其他林木使用權不得轉讓。 3.3.1集體經濟組織在行使林權時:一是必須由全體成員作出決定,其一切活動必須有利于集體經濟的發(fā)展;二是作出行使林權的決定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和接受國家宏觀指導;三是集體經濟組織在經營管理林地、林木時,可以實行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 3.3.2集體林所有權不包括對地下礦藏資源的所有權,所有人無權開采其地下礦藏。 3.3.3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公民個人所有的林木,無論什么樣、在什么地方,都可能成為國家林權的客體。 3.3.4公民個人擁有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是與我國社會主義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分不開的。主體是公民個人。但有時又是以家庭或者合伙人形式出現(xiàn)的。客體為林地和林木。行使權利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公民個人具有履行林地、林木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如森林資源管護、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 3.4《森林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單位之間發(fā)生的林地、林木所有權與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爭議,由當?shù)乜h級或者鄉(xiāng)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在林地、林木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3.5《森林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建設用地手續(xù),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3.5.1征用和占用林地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征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因勘察設計、修筑工程設施、開采礦藏等使用集體所有的林業(yè)用地,其權屬由集體所有轉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其全民所有制單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業(yè)用地,權屬仍為全民所有。臨時性征用或占用林地也要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xù)。 3.5.2在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有很多人把擁有了林地使用權,認為就擁有了林地所有權;擁有了林木所有權,認為就擁有了林木使用權,可以隨意開墾林地,開采礦藏,砍伐林木。其實不言,有的林地、林木不是同一所有者,有的林木屬國有,林地屬集體;有的林木屬集體,林地屬國有;有的林木屬個人所有,林地屬集體。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林業(yè)改革步伐的加快,全國各地都前后出現(xiàn)了林木、林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特別是近幾年,國營林場(苗圃)可以把一部分林地、林木劃給職工承包經營,林地、林木所有權仍歸全民所有,而使用權(也稱經營權)歸承包者所有;集體的林地、林木可以承包、租賃、轉讓,拍賣,林地所有權歸集體,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歸經營者所有。 3.6《森林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3.6.1毀林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xiàn)形式:一是違反森林法規(guī),毀林采種或違反操作技術規(guī)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林木受到破壞的;二是違反森林法規(guī),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林木受到破壞的。 3.6.2實踐中有一種情況值得重視,即違反行為人違反森林法規(guī),擅自開墾林地,但對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林木的,對于這種違法行為,《森林法》沒有作出相應的處罰規(guī)定。但《森林法實施條例》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guī)定。實際上這種擅自開墾林地的行為,雖然沒有造成林木的毀壞,但也會造成林木生長受損、水土流失等危害后果,如發(fā)展林下參毀壞幼苗、幼樹,利用宜林荒山、灌叢地、灌木林地、柞矮林私自開墾參地、小片荒等。 3.6.3幼苗、幼樹不單獨指人工培育的,它包括天然萌生的。同樣受法律保護。 3.7《森林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珍貴樹種,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無論所有權是誰,未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采伐和采集。 3.8《森林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宜林荒山荒地,屬于國家所有的,由林業(yè)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于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造林。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qū)、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qū)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qū),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3.9《森林法》第二十七規(guī)定,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對公民個人私人擁有林木的范圍,第三款作了明確規(guī)定: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zhèn)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個人承包國營或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所種植的林木,承包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個人與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單位合作投資造林,按合同約定分成的林木。 3.9.1林業(yè)具有公益性和社會性,很多經營活動受到各項法律、政策限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林木所有者不能支配自己的產品和收入,法律不能保護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如采伐林木實行限額采伐和采伐許可證制度?!渡址ā返诙乓?guī)定,國家根據(jù)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3.10《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采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采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shù)乜h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 3.11《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不得進行非撫育或者更新性質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qū)的林木不得采伐。 3.12《森林法實施條例》三十三條規(guī)定,利用外資營造的用材林達到一定規(guī)模需要采伐林木的,實行采伐限額單列。
四維空間按注:明晰產權是林改的主要任務,但從改革的文件中,如何讀懂產權的歸屬是個大問題。如以下文件中的幾種形式,如何去界定林權或林地使用權呢?象第5種形式中,通過轉讓后所得款項在分配到農戶前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公有集體財產?因為涉及到有些犯罪的性質,如屬職務侵占抑或是一般侵占。下引“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林業(yè)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以示判斷分析。
贛發(fā)(2004)19號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四)明晰產權。林業(yè)產權的范圍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權。明晰集體林的產權主要采取以下七種形式:
1、自留山穩(wěn)定不變。繼續(xù)實行“生不補、死不收”、長期無償使用、允許繼承的政策。被集體以行政手段收歸統(tǒng)一經營的自留山,大部分群眾強烈要求歸還的,應當歸還農戶經營;自留山、責任山已“兩山并一山”的,若多數(shù)群眾有要求,允許按原狀予以區(qū)分;林業(yè)“三定”時未劃定自留山的,大多數(shù)群眾要求劃定自留山且集體山場條件允許的,可按當時政策補劃自留山。
2、已分包到戶的責任山穩(wěn)定不變。承包限期30-70年,山上林木歸責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內允許繼承;面積、四至不清楚的,在進一步明晰的基礎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體以行政手段收歸統(tǒng)一經營的,群眾要求以責任山形式承包經營的,應當恢復原狀。
3、落實“誰造誰有”。自留山和責任山拋荒后,由集體收回統(tǒng)一組織造林的,要落實“誰造誰有”政策,在穩(wěn)定自留山和責任山使用權不變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體與農戶協(xié)商確定分成比例,集體分成比例應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權歸還農戶。
4、家庭承包經營。對集體統(tǒng)一經營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積,以戶為單位劃片承包經營,或自由組合聯(lián)戶承包經營。
5、“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對集體統(tǒng)一經營且群眾比較滿意的山林,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可以繼續(xù)實行集體統(tǒng)一經營。但要將現(xiàn)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給集體內部成員均等持有,明確經營主體,財務單獨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
6、有償轉讓經營??蓪F(xiàn)有山林評估作價,通過公開招標租賃、拍賣等方式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或內部自由組合,聯(lián)戶承包,或其它社會經營主體承包。轉讓費按年計收,70%以上由集體內部成員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林業(yè)發(fā)展和公益事業(yè)。
7、穩(wěn)妥處理已經流轉的集體山林。對已經流轉的集體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規(guī)范的,要予以維護;對群眾意見較大的,要本著尊重歷史、依法辦事的原則,妥善處理。集體山林流轉收益70%以上應平均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補簽林地承包(流轉)合同,換發(fā)林權證書。
國有(含國鄉(xiāng)聯(lián)營,下同)山林,要穩(wěn)定權屬。國有林場山林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內部職工競標承包,或吸引社會法人、自然人以資金、技術、管理等方式入股實行股份制經營,或者向社會公開轉讓。
下引《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第三章轉讓管理
第十二條國有、集體森林資源的轉讓應當依法采用拍賣、競價、招標的方式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禁止私下協(xié)議轉讓。引導和支持家庭承包山在產權交易中心依法轉讓。
國有、集體森林資源以外的其他森林資源的轉讓除可以采用拍賣、招標的方式外,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國有、集體森林資源的轉讓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其他森林資源的轉讓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由轉讓人、受讓人雙方自行決定。
問題在于:集體森林資源的轉讓沒有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下,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的構成,故而明確在何種形式下仍屬于集體資源十分重要了。如上述第5、6種形式下如何判斷?特別能引起法律人的爭論了。
林權證的證權效力:當然林權證上已經注明了林地所有權主體、林地使用權主體、森林或林木所有權主體或使用權主體,但當上述問題出現(xiàn)時還是會產生歧義的。其實,農戶何時才取得物權或其他利益權是不明確的。同時應特別注意物權的性質與所有權各權能的說法,也是造成許多概念混淆的原因,如何進行辨析也值得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