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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別農民家庭成員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理解的關鍵 % c+ ~" ]9 D5 }/ @% P H# _' Q4 S 農民家庭成員是指農民戶口薄內載明的戶主和家庭成員,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戶)承包其土地的成員。 從組織屬性分析,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開展互助性合作的,根據《農村承包經營法》第三條第二款“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焙偷谖鍡l第一款“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钡囊?guī)定,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的,如家庭內部成員加入同一合作社,那就不是互助性經濟組織。 從財產屬性分析,合作社成員出資后形成合作社財產,各成員享有盈余分配權;而家庭組織之成員,除非特別約定,家庭財產屬于共有,而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各成員的財產永遠都不可能共有。/ Q+ K$ l& l5 b) l% G* _9 W, V) U 從成員屬性分析,如果脫離《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第二條“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這一前提,僅按第十四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成為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成員。"理解,自然是公民,就可以是家庭不同的成員,那么家庭財產屬于共有,每個成員的賬戶內記載的成員的出資額、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以及成員享有的本社可分配盈余,實際就成為了家庭共有財產,不可分割。如果沒有進行財產分割而進行的經營,實質是家庭經營,家庭經營目前僅是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一種形式,所以實質演變?yōu)閭€體工商戶而非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所以,此處的公民成員,對農民成員來說,應該是家庭成員的代表,即戶的代表,就像個體戶以家庭形式進行經營的,以家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為申請人一樣。; ~- s: B8 b, [0 @; z0 F 從立法背景分析,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對設立登記并沒有規(guī)定提交成員名冊和成員身份證明,而條例第十五條“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成員為農民的,成員身份證明為農業(yè)人口戶口簿;無農業(yè)人口戶口簿的,成員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身份證明。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成員不屬于農民的,成員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明確了農民成員的身份證明必須是農業(yè)人口戶口薄這一法定證明文件,而非農民成員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從此條可以看出,一個農業(yè)人口戶口?。ㄒ粦簦┲械囊粋€農民身份的公民是代表這一戶加入合作社的,要求提交這一證明文件的目的或許就在此吧!9 m! D- [. k& z; } 綜上,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中的作為公民的農民成員,不是指農民家庭成員,不僅是指農民家庭這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是特別指農民家庭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主持合作者為成員。所以,家庭各成員之間不能組織成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但是,家庭不同成員或者同一成員可以代表家庭參加不同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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