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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之前,交警部隊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現(xiàn)在已經(jīng)把“責任”兩個字去掉了。這說明之前的責任認定與現(xiàn)在的事故認定是有區(qū)別的: 1、之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交警部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交警部門作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對事故做出認定是其法定的職責。當事人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后還可提出上訴。因此,原來有的案件,僅僅對于一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就可能訴訟一兩年,之后才能進入損害賠償訴訟。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交通事故認定書》交警已經(jīng)不再是作為行政部門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而是作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專業(yè)部門,對事故發(fā)生做出的一種鑒定結(jié)論,已經(jīng)去除了原來行政性質(zhì),完全成為一種證據(jù)成分。對其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也不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3、目前,交警部門內(nèi)部設(shè)定了一個復核程序,即對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向當?shù)亟痪块T申請復核一次。 當事人如果對交警部門復核后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仍然不服,就只能在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訴訟后,對責任劃分一并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事故責任重新劃分。在訴訟中,事故責任也并不等同于賠償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需要對現(xiàn)場進行勘查、調(diào)查,當事人在此階段就要與交警進行溝通,向交警提交有利的證據(jù),以影響交警的事故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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