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jù)《公務員法》規(guī)定: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xù)擔任現(xiàn)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xiàn)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xiàn)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于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有處分期限的規(guī)定:(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并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處分的,不得被行政機關(guān)重新錄用或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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