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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給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對方的利息清單無發(fā)票,對方認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無須開具利息發(fā)票,同時支付的利息利率遠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給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發(fā)票才能稅前扣除?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信托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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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胡子915 > 《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