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旨在從法律實踐的層面,揭示中國商標制度的具體運行機制。作者搜集了1993至2009十七年間,法院或商標管理機關對于在商標權利獲得和行使中常見的、典型的糾紛的處理結論,并進行了分類、摘要和評析。作者對這些材料的歸納總結,將大大方便讀者對中國的商標行政和司法實踐的理解。通過閱讀,讀者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對于同一類問題,主管機關如何運用商標法律或其它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分析和判決。本文選取了200 多個具體案件,涉及的判決或裁定文書近300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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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信用一般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 2.1】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
173. 在“LV”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4)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 242 號】,上海二中院認為,上海樓盤戶外廣告中一半蹲模特圖像,模特手中拎一“LV”提包的圖案,雖然并非廣告商品的商標、名稱或裝潢,但仍然違反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174. 在“攜程”案中【(2007)民三終字第 2 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論經營者是否屬于違反有關行政許可法律、法規(guī)而從事非法經營行為,只有因該經營者的行為同時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并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才涉及該經營者應否承擔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責任問題。
企業(yè)名稱對企業(yè)名稱【反不正當競爭法 5.3;反法司法解釋 6.1;權利沖突司法解釋2】
反不正當競爭法 5.3: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反法司法解釋 6.1:企業(yè)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yè)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yè)使用的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企業(yè)名稱”。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企業(yè)名稱”。
權利沖突司法解釋2:原告以他人企業(yè)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yè)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75. 在“振泰”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4)蘇民三終字第 059 號】(6 CTMR 243),江蘇高院認為,振泰公司訴同心公司商標侵權,因雙方均為注冊商標,應通過行政程序解決,不是民事訴訟審理范圍。同心公司與振泰公司屬同一地區(qū)、同行業(yè),注冊與振泰公司相同企業(yè)字號的行為,侵犯了振泰公司在先注冊的企業(yè)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176. 在“大眾”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2007)長中民三初字第 0074 號】(8 CTMR 242),長沙中院認為,被告將原告商標“大眾”突出使用在其生產的發(fā)動機油商品及宣傳資料和網頁上,構成商標侵權,誤導相關公眾,攀附原告市場地位,屬于不正當競爭。
177. 在“山起”企業(yè)名稱案【(2008)民申字第 758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于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yè)或者企業(yè)名稱的簡稱,可以視為企業(yè)名稱,并可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獲得保護。
178. 在“條形碼”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2004)閩民終字第 283 號】,福建高院認為,天龍冒用華能條形碼視為侵犯企業(yè)名稱權。
姓名對姓名 【反不正當競爭法 5.3;反法司法解釋 6.2】
反不正當競爭法 5.3: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反法司法解釋 6.2:在商品經營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姓名”。
179. 在“王躍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 2004)長中民三初字 221 號】(5 CTMR 192),長沙中院認為,王躍文因其先前的創(chuàng)作行為而享有聲譽,其姓名具有商業(yè)標識的作用,被告后在其作品上使用“王躍文”作為作者,是對其作品做引人誤解的宣傳,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180. 在“吳良材”企業(yè)字號糾紛案中【(2002)滬高民三(知)終字第 74 號】(2 CTMR 240),上海高院認為,自“吳良材”被用作企業(yè)字號后,她具有了雙重屬性。被告在長期使用中,“吳良材”已脫離吳良材個人而成為企業(yè)名稱乃至企業(yè)整體的一部分。一般情況下,企業(yè)名稱權隨著企業(yè)整體的轉讓而轉讓,除非轉讓雙方對此有特別的約定。四原告?zhèn)€人不享有企業(yè)字號權。
虛假宣傳【反不正當競爭法 9】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fā)布虛假廣告。
181. 在“8 分鐘”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1999)知終字第 13 號】,最高法院認為,118 構成虛假宣傳。
182. 在“藍月亮”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2001)粵高法終字第 57 號】,廣東高院認為,廣告中使用的瓶型是藍月亮牌衣領凈獨特外觀,容易貶低競爭對手。
183. 在“南海岸鰻鈣”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2002)民三終字第 1 號】,最高法院認為,構成商業(yè)詆毀、虛假宣傳。
184. 在“杰士邦”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2002)-中民初字第 4266 號】,北京一中院認為,杰士邦虛假標注其產品由英國杰士邦(國際)有限公司生產, 客觀上會誤導消費者錯誤地認為杰士邦擁有很長的歷史和很高的市場地位,這種誤導性的虛假宣傳使杰士邦獲得了不應該獲得的市場份額。
185. 在“攜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2007)民三終字第 4 號】,最高法院認為,在前述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判決上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虛假宣傳行為需具備經營者之間具有競爭關系、有關宣傳內容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對經營者造成了直接損害這三個基本條件;其中對于引人誤解和直接損害的后果問題,不能簡單地以相關公眾可能產生的與原告無關的誤導性后果來代替原告對自身受到損害的證明責任。
詆毀商業(yè)信譽【反不正當競爭法 14】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
186. 在“南海岸鰻鈣”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2002)民三終字第 1 號】,最高法院認為,構成詆毀詆毀商業(yè)信譽。
187. 在“蘭王”雞蛋商業(yè)詆毀案【(2009)民申字第 508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商業(yè)詆毀行為并不要求行為人必須直接指明詆毀的具體對象的名稱,但商業(yè)詆毀指向的對象應當是可辯別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對商業(yè)詆毀的語言作出限制,詆毀語言并不一定要求有感情色彩。
(三)救濟
停止使用
188. 在“星群”不正當競爭案【(2008)民申字第 982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惡意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因處于同一地域而極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不停止使用則不足以防止市場混淆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該經營者承擔停止使用其企業(yè)名稱的民事責任。
賠償【商標法 L.56】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89. 在“敵殺死”商標侵權糾紛案中【(1999)知終字第 11 號】,最高法院認為,回函確認立即通知后還繼續(xù)使用具有明顯故意,應該加重賠償責任。
190. 在“嘉裕長城”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5)民三終字第 5 號】(7 CTMR 247),最高法院認為,因被控侵權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法院根據(jù)原告提供的注冊商標商品單位利潤與被控侵權商品銷
售數(shù)量的乘積計算,認定被告侵權獲利 10614090 元。
191. 在“雅馬哈”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6)民三終字第 1 號】(2 CTMR 412),最高法院認為,原告選擇被告侵權獲利為計算賠償標準具有法律依據(jù)。計算方法是以雙方所認可的審計報告中的成本、銷售量等相關數(shù)據(jù),參照當?shù)赝惍a品市場平均價計算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扣減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計算的經營成本,非法獲利為 8 300 440.43 元。
192. 在“藍色風暴”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7)浙民三終字第 74 號】, 浙江高院認為,判賠 300 萬元。
193. 在“G2000”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6)杭民三初字第 131 號】,杭州中院認為,法院根據(jù)案件中的證據(jù)以及趙華的主張,分別使用 3 種方法對被告的銷售獲利進行推算,上述 3 種計算方式得出的侵權獲利數(shù)額都遠遠超過了原告趙華要求的人民幣 2000 萬元賠償數(shù)額,因此,確定被告縱橫公司賠償原告趙華人民幣2000萬元。
194. 在“傲時”商標侵權案中【(1999)知終字第 6 號】,最高法院認為,賠償應該細分。
195. 在“紅河紅”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8)民提字第 52 號】(10 CTMR),最高法院認為,侵犯未實際投入商業(yè)使用的注冊商標,侵權人應該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并賠償權利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但可以不判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196. 在華紀平與斯博汀公司等“手提箱”專利侵權案【(2007)民三終字第 3 號】中,最高法院認為,在侵權產品銷售數(shù)量可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jù)專利產品或者侵權產品的利潤率,即可以計算出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并以此來確定賠償額;在有關產品的利潤率難以準確計算時,人民法院可以酌定一個合理的利潤率來計算;在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時,可以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尤其是在需要酌定具體計算標準的情況下,應當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197. 在“手提箱”專利侵權案中【(2007)民三終字第 3 號】,最高法院認為,權利人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各種開支,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納入賠償范圍;這種合理開支并非必須要有票據(jù)一一予以證實,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在有票據(jù)證明的合理開支數(shù)額的基礎上,考慮其他確實可能發(fā)生的支出因素,在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賠償數(shù)額內,綜合確定合理開支賠償額。
訴訟費分擔
198. 在“手提箱”專利侵權案中【(2007)民三終字第 3 號】,最高法院認為,在侵權案件中,案件受理費的分擔不僅要考慮原告的訴訟請求額得到支持的比例,更要考慮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本身是否成立,同時還可以考慮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得到支持的程度以及當事人各自行使訴權的具體情況如有無明顯過錯等因素,不能僅按照原告請求額與判決支持額之間的比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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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使用 【商標法實施條例 49】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199. 在“片仔癀”商標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 1310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注冊商標具有描述性時,其他生產者出于說明或客觀描述商品特點的目的,以善意方式在必要的范圍內予以標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視為商標而發(fā)生來源混淆的,構成正當使用;判斷是否屬于善意和必要,可以參考商業(yè)慣例等因素。
200. 在“敵殺死”商標侵權糾紛案中【(1999)知終字第 11 號】,最高法院認為,未采取措施存在疏于管理的情況,但在沒有撤銷前仍然受商標法保護。
201. 在“雪花”商標行政訴訟案中【(2004)高行終字第 303 號】(5 CTMR 336),北京高院認為,原告系“雪花”商標注冊人,被訴行政行為并未直接確認“雪花”文字為面粉的通用名,其答復并無不當。
202. 在“挖坑、保皇”系列商標案中【2008)民三他字第 12 號】,最高法院認為,“挖坑、?;省毕祿淇擞螒蛲ㄓ妹Q,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被告使用該名稱不易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混淆。對于在一定地域內的相關公眾中約定俗成的撲克游戲名稱,如果當事人不是將其作為區(qū)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商標使用,只是將其用作反映該類游戲內容、特點等的游戲名稱,可以認定為正當使用。
203. 在“金華火腿”商標行政訴訟案中【(2005)高行終字第 162 號】(5 CTMR 321),北京高院認為,“金華”是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金華火腿”屬于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金華”地區(qū),原告在現(xiàn)行商標法修正之前已經取得注冊因此繼續(xù)有效。但符合“金華”地理標志使用條件者有權對該字樣合理使用。
204. 在“金州”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4)遼民四知終字第 176 號】,遼寧高院認為,“金州牌”商標中含有金州地名,權利人未能經商標使用金州二字產生特定含義,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205. 在“百家湖”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4)蘇民三再終字第 001 號】(5 CTMR 305),江蘇高院認為,原告“百家湖”與地名“百家湖”相同,其權利應受到一定的限制。
206. 在“湯溝”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6)蘇民三終字第 0094 號】(7 CTMR 347),江蘇高院認為,商標權人將地名湯溝作為商標注冊,無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正當使用,商標權人未使用商標,“湯溝”地名知名度高于“湯溝”商標。被告在產品包裝上使用“珍湯”商標,與原告商標區(qū)別顯著。被告對“湯溝”的使用屬于對固有權利的正當使用,不會造成混淆或誤認。
207. 在“茅山”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4)蘇民三終字第 3 號】,江蘇高院認為,“茅山”為地名,被告在自制鹵菜中使用“茅山”二字,以表示產品產地的來源,該鹵菜在當?shù)赜幸欢麣?,享有在先權利?!懊┥健焙蟊蛔詾樯虡?,在后注冊的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在先權利,侵權不構成。
208. 在“BIOFRESH”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8)滬高民三(知)終字第 61 號】(9 CTMR 329),上海高院認為,被告博西華公司為描述被控侵權商品的功能使用“Biofresh” 字樣,與他人注冊商標“BIOFRESH”相似,被告使用的方式、部位、目的、后果等均不會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不構成侵權。
209. 在“DP”商標不侵權訴訟案中【(2008)甬鄞民一初字第 2691 號】(9 CTMR 336),寧波鄞州區(qū)法院認為,“DP”是一種服裝面料抗皺整理技術的通用縮寫,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210. 在“宅急送”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3)朝民初字第 22372 號】(3 CTMR 350),北京朝陽區(qū)法院認為,原告注冊的“綠色猴子圖形加文字”組合商標中放棄了“宅急送”文字的專用權,被告注冊了“必勝宅急送”文字商標同樣放棄了“宅急送”專用權?!罢彼汀比衷诳爝\行業(yè)已經喪失顯著性而成為通用名,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211. 在“金華火腿”商標侵權案中【(200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 239 號】(6 CTMR 323),上海二中院認為,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范圍的核心是“金華火腿”。被告永康火腿廠標注“金華火腿”的目的是表明原產地域產品,不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212. 在“法律人”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5)海民初字第 17769 號】,北京海淀區(qū)法院認為,被告對于“法律人”三字本意的使用,并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屬于正當合理的使用。同時,由于原告及其合作伙伴尚未出版過相關的書籍,在圖書市場上沒有形成相應的影響力和讀者群,被告對于“法律人”三字的使用不是出于誤導公眾的考慮,也沒有使得讀者產生誤認的結果。
213. 在“甑流”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7)高民終字第 39 號】(8 CTMR 306),北京高院認為,“甑流”為注冊商標,“甑流”還是特定白酒的通用名稱。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事實說明產品的性質及特點而使用“北京甑流酒”字樣,屬正當使用。
214. 在“薰衣草”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7)高民終字第 968 號】(8 CTMR 299),北京高院認為,被控侵權商品包裝上的顯著位置標示有醒目的“心相印”商標,而“薰衣草”三字明顯小于該商標,因薰衣草可作為香料用于紙巾的制造,該使用屬于正當使用,不會產生混淆或誤認。
215. 在“避風塘”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3)滬高民三(知)終字第 49 號】(2 CTMR 386)根據(jù)“避風塘”的來歷,是在長時期、不斷發(fā)展的經營活動中,逐步成為一類特色風味菜肴和飲食經營方式的名稱。“避風塘”一詞并非由原告首先使用在餐飲業(yè)的經營中,原告不能排斥其他經營者使用該文字。但最高院認為可以對抗。
216. 在“For Volvo”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 40 號】,上海浦東區(qū)法院認為,被告突出使用“For Volvo”,文字含義不清,容易讓人誤解,不屬合理使用。
217. 在“TOFEL”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3)高民終字第 1393 號 】(5 CTMR 278),北京高院認為,“ETS”對“TOFEL”文字享有商標專用權。新東方在由其發(fā)行的TOFEL考試試題出版物封面上及聽力磁帶上在醒目的位置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TOFEL”字樣,屬于為說明和敘述有關資料而作的使用,不構成侵權。
218. 在“狗不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8)民三監(jiān)字第 10-1 號裁定】,最高法院認為,判斷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行為是否構成正當使用時,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相關歷史因素,對使用行為作出必要和適當?shù)南拗?。被告在菜譜上使用不侵權。
219. 在 “白市驛及圖”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5)渝高法民終字第 90 號】,被告在其商品上“驛”字去掉,使用“白市風味板鴨”只是將“白市驛風味板鴨”進行了拙劣縮減,不改變搭便車之主觀意圖。雖然“白市驛”是地名,但被告不在白市驛地區(qū),不屬合理使用。
220. 在“彼得兔”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4)一中行初字第 231 號,(2005)高行終字第 85 號,(2004)高民終字第 675 號,(2003)一中民初字第 6356 號(6 CTMR)】( 6 CTMR 336),北京高院認為,“彼得兔”作品的著作權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可自由使用。商標權人將“兔子小跑圖”注冊為商標,不能限制他人對公有作品的合理正當使用。被告在出版的《彼得免的故事》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圖形,屬于合理正當使用,但在其他童話書上重復、多次使用,已起到商標標識作用,有產生混淆或誤認的可能。
在先商標抗辯【商標法 9】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221. 在“康樂磁”商標侵權糾紛案中【(1994)高經知終字第 17 號】,北京高院認為,被告并未注明在先使用,且在先使用不能抗辯。
222. 在“扭扭”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0)知終字第 1 號】,最高法院認為,在先使用不能抗辯。
223. 在“老槽坊”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1)民三終字第 9 號】,最高法院認為,在先使用不能抗辯。
224. 在“萬達”商標侵權糾紛案中【(1999)知終字第 8 號】,最高法院認為,兩家共同創(chuàng)造了特有名稱,可以共同使用。
225. 在“張小泉”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 27 號】(6 CTMR 267),上海高院認為,原告的張小泉注冊商標與被告的張小泉企業(yè)名稱權均依法取得,均受法律保護。權利沖突有歷史原因,應根據(jù)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處理。被告的字號早于原告注冊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屬于合理使用,但被告不得再擴展使用。
226. 在“諸葛亮”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7)民三監(jiān)字第 37-號】,最高法院認為,“諸葛釀”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使用在先,“諸葛亮”注冊前已有一定的知名,雖然讀音、文字近似,但不會造成混淆。
227. 在“榮華月餅”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7)粵高法民三終字第 412 號】,由于“榮華月餅”的優(yōu)良品質和香港榮華公司對該產品長期、持續(xù)、大量的宣傳和銷售,使得市場一般公眾已將“榮華月餅”與香港榮華公司聯(lián)系在一起,故應當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盡管余國華在澳門注冊了與香港榮華公司“花好月圓”圖形商標相似的商標,但僅限在澳門地區(qū)使用,無權授權他人在中國內陸使用。
228. 在“好幫手”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3)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 9 號】,上海二中院認為,愛特福公司在藍迪公司注冊“好幫手”商標之前就已經開始使用“84 好幫手”名稱?!昂脦褪帧弊陨虡诉€沒有達到馳名的程度,因而不能禁止愛特福公司在他們生產的知名商品上繼續(xù)使用“84 好幫手”的名稱。
商標注冊抗辯【沖突司法解釋 1.2】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29. 在“玉兔”商標侵權案中【(2003)蘇民三終字第 008 號】(4 CTMR 232),江蘇高院認為,商標權人在使用商標時,明顯突出強化某些字形的排列,淡化其他字形的標識作用,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對產品來源產生誤認,商標權人將構成權利濫用,侵犯他人商標權。
230. 在“金鱷”商標侵權及行政訴訟案中【(2007)高民終字第 1243 號】,北京高院認為,“金鱷”商標所有人在使用商標時,明顯突出強化某一部分,淡化其他部分的標識作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構成商標侵權。
231. 在“中農”商標侵權案中【(2004)海民初字第 8212 號】(5 CTMR 286),北京海淀區(qū)法院認為,原、被告注冊商標近似,但核準商品類別不屬于同一類。被告不規(guī)范使用注冊商標,超出核準商品的合理使用范圍,其商品類別與原告注冊商標核準范圍構成類似商品,是侵權行為。
232. 在“浪登”商標侵權糾紛案中【(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 309 號】,廣州中院認為,在拉鏈上使用注冊在皮具制品的商標是對其注冊商標的合理使用,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