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等、自由與法治 陳敏昭 (三門峽行政學院 472000) [提要]1、平等的力量;2、自由的力量;3、法治的力量;4、經濟自由與產權。 專制政治與民主政治的顯著區(qū)別,就在于專制政治只有特權和等級,而沒有平等、自由,當然,專制絕對選擇的是法制而放棄的是法治。專制的力量來源于暴力和強制,而民主政治的力量則來自于人民的信仰、自由和法治。平等、自由和法治既是政治文明的價值取向,同時,也是政治民主的基本原則,其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和保障全體人民的平等與自由。平等讓我們相互尊重和博愛,自由讓我們選擇法治與寬容,而法治則又進一步保障了自由與平等。在促進社會進步的力量中,最大的動力和激勵力量是經濟自由和明晰的可靠的產權。 1、平等的力量 不平等與平等都是植根于我們人性之中的欲望。正是這種欲望,才使得人們有了競爭的壓力,通過努力,尋求差距,尋求更高水平的平等或不平等。而市場機制就是鼓勵人們進行奮斗、實現不平等或者平等欲求的最佳途徑。它在鼓勵個人奮斗的同時,也實現了社會公共利益的發(fā)展[1]。當然,市場競爭的結果,并不能保證每一個人都是成功者,而且市場競爭也不能自動地保護每一個弱者、失敗者。市場競爭的失敗者也是人類的成員,從人道方面考慮,我們理應讓他們生活得具有人的尊嚴,理應讓他們度過暫時的難關,重新加入市場競爭。而對于永遠無法參與競爭的弱者來說,人們就應該發(fā)揚人道主義的精神,給予適當的救濟(官方的和民間的)。在這些努力的過程中,公權力與市場也應該通力合作,而不應該成為公權力的壟斷領域。由于計劃經濟的遺害,中國政府的許多政策帶有極大的歧視性、不公平性,這種以不平等為基礎的政策,不僅沒有效率,而且還導致了很多不公平的現象,阻礙了統(tǒng)一的、充分競爭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對于這樣的公權力有意保護的不平等,必須堅決反對,而且應該盡快取消。 另外,我們在研究社會的平等的時候,更應該注意那些掌握公權力的組織、機構、法人、社團和個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機構、法人、社團和個人之間的平等關系。作為社會和公民,我們不能把掌握公權力的組織和個人當作“神靈”一樣高高供奉在我們頭上,任他們主宰我們的生活與命運。他們行使的權力只是我們出讓的某方面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權、處理權,干得好可以繼續(xù)留任(如果設置有明確期限的話,干得好也不能超期),干不好,解除其權力,另選他人;作為掌握公權力的組織和個人,應當認識到現代社會的公權力,不論你是通過什么手段獲得的(武裝奪取,議會斗爭,公民選舉,任命),絕非你的囊中物、祖?zhèn)髌?,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權力只能在設定的范圍內使用,任何越權、超界或不作為都是對自身的否定和自我淘汰。權力組織或個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一樣,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們沒有也不應該享有任何特權和特利,從而也不存在什么誰領導誰的問題,誰是絕對的領導者,誰是被領導者。不同的是在各自的范圍內處理不同社會事務而已。而公民個人在“法無禁止”的范圍內實施高度的自治,謀求個人的充分發(fā)展。 平等,歷來是人類追求的美好理想,是人類追求的價值目標。人人生而平等,并非是假說和假設,而是人類經過社會實踐對自身自然本性的理性認知的結果。盡管人與人之間在生理上、心理上及智力上等方面確實生而有別,確實存在著差異,這種差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人與人的關系。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人在具有個體差異的同時,也具有某些共同點,這些共同特性或一致性構成了人與人之間平等關系的基礎???span lang=EN-US>•馬克思曾論到:“平等是人在實踐領域中對自身的意識,也就是人意識到別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別人當作和自己平等的人來看待。平等表明人的本質的統(tǒng)一。人類的類意識和類行為,人和人的實際的同一,也就是說,它表明了人對人的社會關系或人的關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第48頁)。馬克思肯定了人類本質的統(tǒng)一,并揭示了平等的本質:人對人同等對待的社會關系。又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第113頁寫到:“一切人,作為人來說,都有某些共同點,在這些共同點所及的范圍內,他們是平等的這樣的觀點自然是非常古老的。” 羅伯特•達爾在《論民主》中認為,平等是一種內在的平等,是一種道德判斷,它體現了對于人的價值的一種最為根本的觀點,對于這種觀點是幾乎不能再用進一步的理性推導加以證明的(李柏光、林猛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 72頁)。伏爾泰也指出:“一切享有各種天然能力的人,顯然都是平等的;當他們發(fā)揮各種動物機能的時候,以及運用他們理智的時候,他們都是平等的。這種天然的平等,是任何統(tǒng)治者、獨裁者、暴君無法破壞的。中國的皇帝,印度的大莫臥爾,土耳其的帕迪夏,也不能向下等的人說:我禁止你消化,禁止你上廁所,禁止你思想。”[2]薩托利認為,“平等表達了相同性的概念,兩個或更多的人或客體,只要在某些或所有方面處于同樣的、相同的或相似的狀態(tài),那就可以說他們是平等的。”[3] 平等自由觀念和權利源于市場經濟。卡爾•馬克思說:“如果經濟形式,交換,確立了主體之間的全面平等,那么內容,即促使人們去進行交換的個人材料和物質材料,則確立了自由??梢姡降群妥杂刹粌H在以交換價值為基礎的交換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換價值的交換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產的、現實的基礎。作為純粹觀念,平等和自由僅僅是交換價值的交換的一種理想化的表現;作為法律的、政治的、社會的關系上發(fā)展了的東西,平等和自由不過是另一次方的這種基礎而已。”(《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上),197頁) 雖然人們對平等的認識并不一致,但是都同意平等的核心內容是反對等級特權、剝削、壓迫和歧視。與此一樣,人們在對平等的分類認識上也是說法眾多。盧梭將平等劃分為自然平等和社會平等,并認為只存在社會的不平等而不存在自然的不平等。薩托利將平等分為完全平等與比例平等。其中對于完全平等人們又有不同的劃分。有人將平等分為無差別的平等和按比例的平等,并認為前者是絕對的平等而后者則是相對的平等。有人將平等分為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認為形式平等是指相同的人給予相同待遇而不顧劃分標準的實際內容和劃分標準的道德評價;實質平等要求劃分標準科學合理,并且實際上平等。還有人將平等分為人格平等、機會平等和機遇平等。也有人將平等分為機會平等和結果平等。 事實上,平等是一種關系,一種社會比較關系。如果我們不和別人進行比較對照,也就沒有什么平等和不平等。這說明,平等是個人在特定社會結構中與他人的關系。 具體地講,平等有四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人的政治權利、法律權利平等。人人享有同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人人享有同等的權利保護,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權;二是社會權利平等,即人人都享有同等的社會尊嚴,享有反抗社會歧視的權利;三是機會均等,就業(yè)、就學、任職機會均等,崗位向才能開放,每個人都有相同的進取機會,都有平等的起點。國家負責制定全體公民平等的活動規(guī)則;四是決策程序中立,即在制定集體事物的決策過程中應當在平等地聽取各方意見的前提下以委員會方式投票,按多數原則制定政策。 從語義上講,平等是一種權利,是指每個人都有同樣的抉擇的機會(注意,是每個個體都有同樣的抉擇的機會,而不是每個個體都一樣)。在人類的歷史上,正因為有了平等的概念,才使人們能夠認識到“不平等”;正是由于一種法律將平等確立為其基本原則,盡管在開始時只有少數人才能享有平等的權利,卻導致多數人產生了平等的要求,并最終爭得了平等的權利。正是由于有了經濟活動中的平等,于是導致政治上的平等、家庭中的平等要求的出現。而“民主”只不過是平等在政治方面的表現而已。 哪里沒有平等,那里就沒有自由。反過來說,哪里沒有實實在在的自由,那里肯定存在著不平等。在盧梭先生看來,公民的平等本身,只是人們自然平等的一種形式和必然結果。因此,我們應該大聲說出來:平等是一種原則、一種信條、一種信念、一種信仰,甚至,是一種宗教。 2、自由的力量 用一個什么詞來表達人的表現權利、生存權利最恰當呢?我相信您會選擇那個神圣的詞:“自由”。自由,就是有權行動。法國啟蒙大師皮埃爾•勒魯在《論平等》中講:“所以,政治的目的首先就是在人類中實現自由。使人自由,就是讓人生存,就是使人能表現自己。缺乏自由,那只能是虛無和死亡;不自由,則是不準生存。”(《論平等》,商務印書館,1988)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識的現實化,人類的特性就是自由自覺的活動。人使自然界和自己的生命活動變成了“自己意志和意識的對象”,內在的必然性就是自由。法國《人權宣言》中這樣寫到:“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自由始終與法律相聯系。在法國1789 年的《人權宣言》中是這樣界定的:“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于他人的行為。因此,個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guī)定之。”洛克先生在《政府論》中多處講到:“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哪里沒有法律,那里就沒有自由。這是因為自由意味著不受他人的束縛和強暴,而哪里沒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這種自由。但是自由,正如先人告訴我們的,并非人人愛怎樣就怎樣的那種自由(當其他任何人的一時高興可以支配一個人的時候,誰能有自由呢?)”;“專制權力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絕對專斷權力,可以隨意奪取另一個人的生命。這不是一種自然授予的權力,因為自然在人們彼此之間并未作出這種差別”;“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政府論》,北京三聯出版社,2007)。伏爾泰先生也告訴我們:“成為自由,那就是只受法律支配”。“我不同意你說的每一個字,但是我愿意誓死捍衛(wèi)你說話的權利”(《伏爾泰語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這樣理解自由:(1)自由是指人們可以做一切不損害他人利益的事,它們以別人也享有同樣的權利為前提;(2)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3)人的自由權利是由法律規(guī)范的。孟德斯鳩先生在《論法的精神》里說:“政治自由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對此,馬克思給予了充分肯定,他說:“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 1995) 自由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合法律性,如前所述,自由只能在法律范圍內實現,并不意味著隨心所欲地各行其是。第二,自由是理性的行為,自由在理性指導之下,兩者不可分離。關于自由的理性,洛克先生告訴我們:“我們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理性在任何事物中都是我們的最高裁判和導師”。“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里多次引述康德的觀點:“人是一種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馬克思也認為:人的自由“合乎理性的本質”,它“使人們成為理性的存在物”。 3、法治的力量 法治既是政治的基石,也是實現公民自由的基本保障。法治與民主相適應,人治與專制相適應。同時,作為一項原則,法治就是運用法律來治理整個國家,從政府的公共管理到公民的個人行為,都必須依法辦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凡是違反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懲治。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有意或無意地混淆“法治”與“法制”,事實上,二者有嚴格的區(qū)別。(1)法治是動態(tài)過程,是指法律運行的狀態(tài)、方式、程序和過程。是以法律治理國家和社會,尤其是政府要依法辦事。法制是靜態(tài)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的簡稱。不僅在民主社會有法制,封建專制社會、奴隸社會中也有法制。(2)沒有民主,可以有法制;沒有民主,絕不會有法治;(3)法制是法律制度,是為政治服務的;而法治是治理政治的尤其是治理公共權力的;(4)法制關注的焦點是秩序與穩(wěn)定,法治關注的焦點是法律至上的權威,是法律對各種社會主體的規(guī)范,特別是對公共權力的有效制約。法制的對應概念是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法治的對應概念是人治;(5)法制關注的是具體的法律層次,而法治則從立法層面關注多數人的理性立法和立法代表的結構性,它所關注的重點是促進社會和諧和進步的良法的建構。 法治思想是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來得的,他認為法治優(yōu)于人治,由于法律是眾人決定的并且不帶感情因素,實行法治的意義在于能夠杜絕徇私舞弊行為和使民眾普遍遵守法律,以實現社會的公正和穩(wěn)定。到十七世紀,資產階級為了反對封建專制,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口號,鼓吹“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679年英國革命者迫使國王簽署了《人權保護法》,以保障資產階級的人身自由權利。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也強調“要法治,不要人治”。從此以后,法治原則已成為大多數國家的一項重要的憲法原則。近代西方國家創(chuàng)立了以“控權法”為基礎的現代行政法,現代行政法的產生和實行,使法治原則得到了具體的貫徹落實。 從另一方面講,法治的特點是中立,迫使政府依法辦事的手段是中立的,政府的行為原則也應當是中立的。當人類擁有了政府這個壟斷所有暴力手段的管理社會的工具,人類社會就擺脫了野蠻的叢林法則,進入了“文明社會”。但是,在這個社會里,許許多多的事實說明,各級政府是最大的、最多的行政案件的違法者,政府是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的最大的、最直接的威脅。因此,如何限制政府濫用權力和不作為就成為推進政治進步的一道難題。政治文明亦指政府依照憲法來行使權力,現代憲法應當只有人權、司法權之類的基本原則,而不能把神話權力、突出權力、鞏固權力的條文也寫進去,否則,“憲法”將不成為憲法,這樣的憲法只不過是統(tǒng)治者的專制工具、宣傳工具、欺騙工具而已。法治的根本目標不是治民,而是治理官員、治理政府,是限制政府或執(zhí)政黨的“胡作非為”。 法治還意味著除了立法權獨立、行政權獨立外,司法權也要保持獨立。即“三權分立,相互制衡”及地方完全自治。人類歷史上從來不存在家長式的“民主”,也不存在個人、組織或者政黨統(tǒng)一領導下的“法治”,任何號稱存在家長領導下的“民主與法治”,并為其歌功頌德者,如果不是弱智,那就是別有用心,自欺欺人。 皮埃爾•勒魯先生在《論平等》第二章中講:“如果說,我再一次相信自由,這是因為我相信平等;我之所以設想一個人人自由,并象兄弟一般相處的政治社會,則是由于我設想了一個由人類平等的信條所統(tǒng)治著的社會。事實上,如果人們不能平等相處,又怎么能宣布人人自由呢?如果人們既不能平等,又沒有自由,他們又怎么能以兄弟般的情誼相親相愛呢?”我們再加上一句話:如果沒有法治,也就不會有平等和自由;如果沒有經濟自由,則一切都是空的。 4、經濟自由與產權 經濟自由的含義非常廣泛,它首先意味著人的偏好自由、價值自由、使用自己的資源的自由,而這些自由中最大的自由就是利用自己的有限資源在對他人無害的條件下實現福利最大化或者利潤最大化的自由。 經濟自由要求任何力量,包括政黨、政府和其他任何擁有或掌握公權力的組織,首先不能限制消費者的任何偏好,除非這種偏好被公認為是不良的,比如吸毒、自殺等,或者具有不良外部效應,如居民區(qū)的夜半歌聲、垃圾污染等。任何產品的生產和任何勞務的提供都應該建立在消費者主權的基礎上,只要消費者的選擇沒有不良的外部效應,就應該允許消費者自主選擇。任何力量都可以勸導人們注意消費對健康的影響,但不能強制任何消費者; 其次,不應該限制任何生產者的生產偏好,除非該種生產偏好為公認不良的偏好,如生產毒品等。消費者只能通過愿意以更高的價格、或者更低的價格等信號來影響生產者的偏好。生產者也可以自由地根據價格信號來決定生產什么、生產多少、如何生產。任何人為的商業(yè)壟斷,或者是政府的壟斷,都是不允許的。除非生產者的偏好具有明顯的外在不良效應,如污染等。其三,不允許任何力量干預經濟人的自由交易和自由定價,除非這種交易本身帶有強制或者不正當性。任何交易都應該是自愿的,任何交易都不應該有人為的關卡,不能有強買,也不能有強賣,不能有價格管制,無論是最低限價還是最高限價。 任何對消費者、生產者以及它們之間交易的強制,都會影響資源的配置效率,因而不能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然而經濟自由時刻會受到各種強制的威脅,對于這種強制,市場經濟本身是無能為力的。對此,作為公權力存在的必要條件之一是要保護經濟自由免于社會勢力的強制,二是要控制公權力自己的行為。不要以保護為名,實施更大的強制。 經濟自由是市場經濟快速發(fā)展的神奇之所在。但是經濟自由往往遭到各方面的抨擊。這些抨擊往往成為公權力或者其他強權勢力限制經濟自由的理由。首先,有人認為,人應該是道德的,追求自利是不道德的,而經濟人以追求自利為人生準則,是不道德的。這些人以道德的名義攻擊經濟自由,尤其是通過政府的強權來限制乃至取消經濟自由,其結果只能是制造更大的不道德。對此,亞當•斯密已經給予了最好的回答,他看到自利的人對公共利益的貢獻遠大于那些自以為是有道德的人。(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1759) 其次,人并不一定按照最大化的原則行事,而且經濟福利的最大化也并非是所有人的道德目標。這一句話也很容易為限制經濟自由提供借口。因為既然人不一定按照最大化的原則行事,并不一定要實現經濟最大化,那么某些人這樣行事就是不道德的。這一推理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因為人實際上并不一定按照最大化原則行事,但只要人們按照這一原則行事,他就能夠用較少的資源取得同樣的福利或者利潤,或者能夠用同樣的資源取得更大的福利或者利潤。市場機制總是給不同的人以不同的獎勵或者懲罰,不按最大化原則行事的人會受到懲罰,按照最大化行事的人會受到獎勵。在這一獎懲結構下,人們會傾向于按照最大化原則行事的。而只要遵守這一原則,人類社會就能夠走向經濟增長與發(fā)展,并為其他方面的社會發(fā)展提供經濟基礎。 當然,經濟自由只是意味著經濟人的自由。如果某些人企圖利用損人利己的手段來操縱經濟,那么就應該限制其自由。如果政府行為也是損人利己的,那么政府的行為也應該禁止。在改革開放的三十多年中,我國各級地方政府竭力操控當地土地市場,通過極低的價格把農民的土地征收過來,然后高價倒賣,使土地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嚴重損害了、侵害了農民的利益。這一例子說明政府公共政策目標與其預算最大化行為發(fā)生了矛盾,說明政府的確是以預算最大化為目標的,并且在很多情況下也會通過損人利己的手段來實現預算最大化。顯然,這樣損人利己的行為也應該禁止。還有,各級政府到處建煙廠、酒廠,并縱容媒體宣傳煙酒文化,在黃金時間做煙酒廣告,鼓勵種植煙草、生產白酒,顯然也是在通過鼓勵不良消費來實現自己的預算最大化目標。這一行為的性質也是通過犧牲國人的健康、從而實現政府的財政收入最大化,顯然是應該禁止的。  經濟自由,能夠實現繁榮和發(fā)展。但如果只有經濟自由,不給予充分的個人權利、企業(yè)權利,尤其是個人財產權保障,經濟自由就如竹籃打水,也不可能導致真正的繁榮。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契約經濟,生產和交換是借助于生產者之間、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各種契約來進行的,而要使市場能有效地運行,另一個重要的基礎就是必須要有明確的所有權關系,這是因為:一是明確所有權,所有者才能自由處置自己的物品;二是所有權關系的明確化在所有者的個人活動的成本與收益間建立了明確的關系,從而能形成有效的經濟刺激機制,而市場運轉正是依靠這種經濟刺激機制,它的原動力來自最大化公設,而明確的所有權關系則保證了個人追求自己利益的動機能受到有力的刺激。 這就是為什么市場經濟只有在產權明晰條件下運轉得最為有效的原因之所在。因為明確的所有權的關系,它直接確定了每一個人的所有權關系。同樣,許多國家比如前南斯拉夫工人自治型市場經濟不能取得成功,其原因也就在于社會所有制本身也是一種不明確的所有權關系,集體所有權雖然在靜態(tài)意義上是明確的,但其收益與損失由誰負責,卻不甚清楚。它與全民國家所有制無法取得較高經濟效率的原因是一樣的。 明確所有權,尤其是明確與靜態(tài)財產權有關的收益與代價的直接責任者,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制度條件。在這一條件下,市場制度的獎懲結構才能發(fā)揮充分的作用。在我國,民營企業(yè)得到了迅猛的發(fā)展,其發(fā)展的速度遠遠超過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其原因是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民營企業(yè)的所有權配置比國有企業(yè)要明確,獎懲結構的激勵和懲罰效能發(fā)揮得更加充分。而國內市場上普遍流行的欠債不還問題,就是所有權不夠明確、產權的收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信號。產權得不到保護,更嚴重的后果還是短期行為,使大量的經濟轉入地下,或者變成逃生經濟,使得大量資金外流。這顯然不是可持續(xù)的發(fā)展之道。 從歷史上來看,中國往往不重視財產權利,而只重視財產,并且也不知道用權利來保護自己的財產,也就沒有財產權的概念。政府的法律不保護財產權,人們就會從其他途徑尋找補償財產的損失。劉軍寧先生指出:“當一個人的財產受到、尤其是受到官方的侵害時,他無法、甚至放棄用權利來捍衛(wèi)自己的財產,而是變著法、用另一種方式來補償自己的財產損失。一個農民可能會在上午乖乖地把錢交給來攤派的村干部。然后在夜晚去盜割一段電線變賣之后來補償自己上午的損失。一方面,一些商人用錢去收買某些政府官員以換取商業(yè)上的利益;另一方面,他們又成為這些政府官員攤派索賄的對象。”如果財產權受到嚴格的保護,并且農民和商人都能夠運用財產權利來捍衛(wèi)自己的權益,來抵制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那么他們就不會變著法子,利用非法的途徑去追求彌補損失,這樣政府會更加廉潔,經濟人的行為自然也會更加象經濟人,而不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黑市交易者。 注釋: [1]亞當•斯密《國富論》“看不見的手”原理。 [2]伏爾泰《伏爾泰語錄》 [3] 薩托利《民主新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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