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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3)粵01民終14624號 該案一審法院查明:2021年8月5日,廖某行(甲方)與某某公司(乙方)簽訂《法律服務合同》,約定乙方為甲方在交通事故事宜過程中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合同第二條約定,甲、乙雙方確認交通事故賠償?shù)姆煞兆稍冑M為10000元,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支付上述法律服務咨詢費;現(xiàn)支付4968元風險檢測報告,剩余費用在報告解讀三天內(nèi)支付;后期甲方收回賠償費用的,按實際賠償費用的15%支付法律服務費。第三條(三)乙方有權轉(zhuǎn)委托正規(gu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甲方案件訴訟活動,所產(chǎn)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須予以配合簽署相關的委托法律文書手續(xù),否則所產(chǎn)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2021年9月6日,廖某行(甲方)與某某公司(乙方)簽訂《法商咨詢服務補充協(xié)議》,約定:1.甲乙雙方確認交通事故賠償?shù)那捌诜煞兆稍冑M10000元,此款項已于2021年8月30日支付完畢;2.甲乙雙方確認交通事故賠償?shù)暮笃诜煞召M為甲方獲得賠償費用的15%:(1)甲方需在每筆賠償費用到賬后3天內(nèi),向乙方支付獲得賠付費用的15%作為法律服務費;(2)如甲方未在期限內(nèi)支付法律服務,自欠付之日起,乙方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廖某行與某某公司確認廖某行已向某某公司支付37000元。某某公司確認其為廖某行提供有償?shù)姆煞?,其向廖某行收款的依?jù)是其向廖某行出具了風險報告并為廖某行進行解讀,并協(xié)助廖某行提供一些非訴訟業(yè)務的服務,具體指指導廖某行在交通事故中需要的咨詢。某某公司提交了《法商資訊訴訟方案報告書》,廖某行對該報告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某某公司有償從事法律資訊服務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 某某公司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授權委托書擬證實其已按照合同約定,將該案件委托廣東某律師事務所進行代理,雙方約定律師費按照風險代理收費,而該律師費由其承擔,其與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尚未就此進行結(jié)算。廖某行表示,其并未在上述兩份合同上簽名。 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某楷、曾某濤代理廖某行、梁某杏、張某鑫、張某耀,向廣東省陽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向該院申請緩交訴訟費及先予執(zhí)行。廣東省陽山縣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案號為(2021)粵1823民初2072號,并裁定由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江門中心支公司向廖某行、梁某杏、張某鑫、張某耀先予賠償180000元。該180000元已執(zhí)行到位,廣東省陽山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出具結(jié)案通知書。 另查明,某某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為企業(yè)信用管理咨詢服務、法律咨詢(不包括律師事務所業(yè)務)。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廖某行與某某公司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及《法商咨詢服務補充協(xié)議》無效。 二審查明以下事實:根據(jù)某某公司提供的《法商咨詢訴訟服務方案》顯示,收費方式為一般收費方式,根據(jù)《廣東省律師服務費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提供半風險代理方式,即基礎費用10000元,廖某行按照執(zhí)行賠償金額的15%向某某公司支付綜合服務費,綜合服務費包括法商專家團隊咨詢費用、律師團隊案件代理費用、身份調(diào)查、交通差旅、文印材料費用等。 另,廖某行陳述,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已經(jīng)就廖某行交通肇事和工傷賠償兩案向廣州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廖某行支付代理交通肇事案和工傷賠償案的律師費。目前該兩案尚在仲裁過程中。 二審法院對案涉兩份《法律服務合同》和《法商咨詢服務補充協(xié)議》的效力分析認定如下: 第一,從案涉兩份《法律服務合同》和《法商咨詢服務補充協(xié)議》合同約定來看,合同約定某某公司為廖某行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廖某行向某某公司支付相應的費用,其中費用包括前期咨詢費用,后期服務費用,前期費用為10000元,后期按獲得賠償費用的15%計付。縱觀合同條款,其實質(zhì)上是以獲取代理費為目的的訴訟代理合同,而訴訟代理人和法律服務行業(yè),國家對該行業(yè)及主體有嚴格的限定,某某公司作為一家普通咨詢公司,其經(jīng)營范圍是企業(yè)信用管理咨詢服務、法律服務(不包括律師事務所業(yè)務),從事與律師職業(yè)無異的法律服務及代理業(yè)務,并從中獲取高額利潤,已經(jīng)超出其經(jīng)營范圍,明顯有規(guī)避法律監(jiān)管的故意,已經(jīng)妨礙了有序的法律服務市場。 第二,某某公司上訴稱向廖某行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包括向車主及保險公司索賠,向美團進行工傷賠償,但是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已就其提供交通事故和工傷部分法律服務另行提起仲裁,要求廖某行支付法律服務費,故某某公司陳述其提供的服務與律所提供的服務沖突,某某公司要求就該服務支付15%的獲賠費用顯然沒有依據(jù)。 第三,《律師法》規(guī)定律師收費在工傷賠償中是不能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收費尚且需要嚴格限定,某某公司與廖某行服務合同卻仍然按照獲賠金額約定風險代理,該代理行為擾亂了現(xiàn)有的社會公共秩序。故一審法院認定該合同無效,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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