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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直播購物盛行,相隔千里就能在直播間里選購自己心儀的商品,給熱衷網購的人帶來了新的體驗。然而,網購有風險,遇到貨不對版的情況該如何應對呢?請看沁陽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蔣某在某平臺上開設了直播間展示手鐲毛料并出售玉鐲,如網友看到自己喜歡的毛料,就通過添加蔣某微信下單,向蔣某轉貨款,蔣某負責將毛料加工為成品手鐲,然后郵寄給下單者。2024年3月26日,宋某看到蔣某在直播間展示手鐲毛料,就給蔣某發(fā)私信稱想購買,蔣某讓宋某添加其微信。通過微信聊天,宋某挑選了一塊手鐲毛料,雙方協(xié)商加工成手鐲價格為2000元,蔣某保證后續(xù)宋某收到的手鐲是和田玉真品、無紋、無裂,有紋有裂的包退包換,確定手鐲寬度1.8厘米、圓口0.535厘米,后宋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于2024年3月26日支付蔣某貨款500元,2024年3月28日又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支付蔣某貨款1500元,合計2000元。宋某收到手鐲后,發(fā)現(xiàn)該手鐲存在裂紋,手鐲的寬度也未達到標準,且沒有附帶玉石鑒定證書,無法證明該手鐲是否為和田玉真品,同時,該成品手鐲跟手鐲毛料的顏色分布區(qū)域明顯不符。于是,宋某便聯(lián)系蔣某要求退貨退款,卻遭到蔣某拒絕。雙方協(xié)商未果,宋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經營的網絡平臺直播間購買涉案商品,雙方之間成立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中,原告收到的玉鐲存在明顯瑕疵,與先前選定的毛料明顯不符,且沒有附帶玉石鑒定證書,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商品有欺詐行為,故依法判決蔣某返還宋某貨款2000元,并支付賠償金6000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直播帶貨等新興銷售模式日漸蓬勃,商品種類也日漸多樣化。法官提醒,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應擦亮雙眼,謹慎甄別和挑選,并注意留存交易證據,一旦產生糾紛,請及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恪守誠信經營原則,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切勿虛假宣傳,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往期精彩回顧▼ 焦作政法微信矩陣▼ 焦作中院丨焦作檢察丨平安焦作丨焦作司法丨平安沁陽丨孟州政法丨溫縣政法丨平安博愛丨武陟政法丨平安修武丨解放政法丨山陽政法丨平安中站丨馬村政法丨焦作市法學會 (排名不分先后,點擊查看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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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劉13989130130 > 《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