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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南寧,一女子趕著去上班,結果在公司樓下的負一樓不慎摔致骨折。后女子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認為女子的情況屬于工傷,但公司卻認為這是意外事件,且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于是公司申請了復議,未果后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支持人社局的認定,但二審法院卻撤銷了一審判決,認為女子的情況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無奈之下,女子申請了再審,那這起一波三折的案件結果到底如何呢?(來源: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據(jù)悉,黃女士是南寧某商貿(mào)公司商務部的一名員工,其在2020年3月入職該公司,她的辦公地點是在某商務樓的20樓,每天朝九晚六。 因為每天上班高峰電梯特別難等,所以黃女士習慣早點到公司。為了確保能擠上電梯,黃女士還會從安全通道下至負二樓乘坐電梯上20樓。 事發(fā)當天,黃女士提前了半小時來到公司大樓,卻在走樓梯至負二樓的過程中,在負一樓的轉角處一腳踏空,直接從樓梯上滾了下去,導致她的右腳疼痛難忍。后黃女士聯(lián)系了同事將其送到醫(yī)院治療。 經(jīng)診斷,黃女士的右腳的外腳踝出現(xiàn)了撕脫性骨折。 事后,黃女士認為自己的情況肯定是工傷,所以就向公司提出申請工傷認定,但公司拒絕了。無奈之下,黃女士只得自行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經(jīng)過調(diào)查,并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此,人社局很快便做出了認定,并將《認定工傷決定書》發(fā)送給了黃女士。 可黃女士所在公司卻不干了,公司領導認為黃女士并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受傷的,而是在上下班途中自己不小心摔傷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也就是說,上下班途中要求認定工傷,必須滿足發(fā)生交通事故,且事故責任為次責或無責等情況才能認定工傷。 按照公司的說法,好像的確沒什么問題。因此在公司申請行政復議后,復議機關撤銷了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并責令重新作出決定。 黃女士不服行政復議決定,于是將復議機關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行政復議決定,并維持人社局的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黃女士及其他員工每天進入公司上班,必須要乘坐電梯,這是上下班合理的通行方式。因此在認定工作場所時,應當將電梯包含在內(nèi),這是合理的延伸。 此外,黃女士摔傷的時間也符合上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內(nèi)。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維持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 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行政復議機關和公司均提出反對,并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對此案有了不同看法,認為一審法院在工作時間上認定錯誤。 按照公司的考勤打卡時間,黃女士的上班時間是上午9時,而黃女士摔倒的時間是8時30分左右。 黃女士沒有證據(jù)表明公司有安排她提前上班,所以這不應該認定為上班時間。 同時,一審法院在工作場所上的認定也存在過錯。 公司的辦公所在位置是大樓的20樓,這一樓及負一、負二樓均不屬于公司辦公場所區(qū)域,也不在公司實際管理控制范圍內(nèi),所以不應認定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更何況,黃女士當時并未在處理工作任務,而她的摔傷與工作內(nèi)容無關。 因此,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缺乏合理性。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黃女士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后,黃女士和人社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經(jīng)過仔細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點在于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工作原因的認定,以及合理延伸的幅度。 最高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作時間,不能簡單看考勤打卡時間。 像黃女士這種情況,她處于公司所在區(qū)域,又是在公司規(guī)定的上班時間段內(nèi),為去上班做了準備,應該視為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 工作場所也不只是代表公司實際辦公的場所。 如果是銷售人員,他的辦公地點是不固定的。因此,只要符合為完成工作任務合理涉及的相關區(qū)域,就應當認定為辦公場所。 工作原因必須要與工作職責具有關聯(lián)性,這個的確沒有問題。 但是也不能只看員工是不是正在做具體的工作,像黃女士為去公司工作而等電梯、乘坐電梯的,可以視為正在從事與工作目的相關的事情。 最重要的一點是,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的。 因此,工傷保險應當著重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不要將規(guī)定卡的死死的,這就違背了《條例》制定的初衷。 最終,最高院裁定撤銷了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和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對此,您怎么看?歡迎留言交流。 ![]() 打開今日頭條查看圖片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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