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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 01、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02、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03、第十二條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jīng)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04、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5、第二十一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wǎng)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wǎng)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wǎng)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wǎng)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wǎng)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6、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根據(jù)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裁判觀點 07、民間借貸糾紛中,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償還借款,此時一般保證人向出借人出具《還款承諾函》,載明“現(xiàn)借款已到期,借款人沒有歸還借款本息?,F(xiàn)本人同意承擔擔保責任,承諾于××××年×月××日前還清全部借款本息”,此行為的性質如何認定?出借人可否據(jù)此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依據(jù)我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其中,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依據(jù)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此被稱為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但依據(jù)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于這種先訴抗辯權,保證人可以書面形式放棄。一經(jīng)放棄,保證人不得再行主張。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若保證人對于債務人的借款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基于其先訴抗辯權,出借人不能越過借款人直接起訴保證人,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但如果保證人出具了上述內(nèi)容的《還款承諾函》,這意味著保證人在明知借款人沒有歸還借款本息的情形下,仍愿意承擔保證責任,并且進一步承諾在限定的日期之前向出借人還清全部借款本息,這相當于排除了“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適用,應視為其以書面形式放棄了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若承諾一旦逾期,出借人據(jù)此向其主張權利的,其不能再以先訴抗辯權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3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4月出版。 08、出借人或借款人犯罪情況下?lián):贤m紛的審理 根據(jù)《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八條的規(guī)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關于擔保人責任的認定,《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jīng)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比绻耖g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有效的,擔保人應當依約定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借貸行為構成犯罪導致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進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93輯 09、以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擔保產(chǎn)生糾紛的審理 民間借貸市場上,借款人通常缺少有價值的擔保財產(chǎn),為擔保借款合同的履行,當事人通常約定以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根據(jù)《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根據(jù)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概言之,以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擔保,合同有效,產(chǎn)生合同效力,形成合同債權債務關系,但出借人享有的是債權請求權,而非擔保物權請求權,可請求將賣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拍賣價款償還民間借貸債務,但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同時,也不能產(chǎn)生流押的效果。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93輯 三、《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10、關于互聯(lián)網(wǎng)借貸平臺的責任 近年來,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及其相關技術的發(fā)展,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發(fā)展。自從1979年出現(xiàn)p2p概念,并將小額信貸和互聯(lián)網(wǎng)技術相連接以來,p2p網(wǎng)絡借貸逐步進入了人們的視野,并于2007年正式進入我國。2013年以來,p2p網(wǎng)絡借貸出現(xiàn)井噴式發(fā)展,在一年之內(nèi)由最初的幾十家增長到幾千家,從而不僅實現(xiàn)了數(shù)量上的增長,借貸種類和方式也得到擴張。我國已經(jīng)形成了有別與國外p2p網(wǎng)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產(chǎn)生了平臺角色復雜、監(jiān)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tǒng)缺乏等新問題,在當前涉及p2p網(wǎng)絡借貸平臺的法律規(guī)范缺失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我國網(wǎng)絡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fā)展,本《規(guī)定》分別對于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中的條款內(nèi)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wǎng)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wǎng)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wǎng)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wǎng)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jù)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wǎng)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四、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冀高法〔2023〕31號)(2023年5月10日審判委員會總第十八次會議討論通過) 11、夫妻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個人名義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如果夫妻一方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而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擔保利益歸屬于家庭或與家庭利益有實際關聯(lián)的,則擔保債務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2、借款人因借貸行為涉嫌犯罪,出借人單獨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借人單獨起訴擔保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出借人同時起訴擔保人和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出借人將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交給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出借人堅持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應裁定駁回出借人對借款人的起訴,并將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同時繼續(xù)審理出借人對擔保人的訴訟請求。如因借款人涉嫌犯罪導致民間借貸案件基本事實無法查清,需以借款人涉嫌犯罪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 五、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7號) 13、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或者僅起訴保證人的,法院不主動追加保證人或者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被訴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參加訴訟的,經(jīng)法院釋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請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僅就保證之訴進行審理。 14、保證合同是借貸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以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法院在依法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確認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合同無效時,法院應當根據(jù)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證人的過錯,由其各自承擔返還價款、賠償損失等相應民事責任。借貸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或者因借貸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法院應當分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七條、第八條確定當事人民事責任的承擔。 六、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溫中法〔2013〕20號) 15、為他人借款提供保證或無對價受讓債務而負債的情形。行為人以個人名義為他人借款提供保證或無對價受讓他人債務,行為人往往沒有實際取得借款,提供保證或受讓債務一般也不是出于家庭共同生活、經(jīng)營所需,除非債權人舉證證明行為人的配偶對此明知且未提出異議,一般應以缺乏夫妻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且負債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jīng)營所需為由認定行為人的負債為其個人債務。 16、出借人主張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未提出保證期間抗辯的,仍應依職權對出借人有否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事實進行審查。出借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仍自愿承擔保證責任的,可以不予干預。 七、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溫中法〔2012〕143號) 17、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他人借款提供保證或無對價受讓債務,債權人主張夫妻應共同承擔保證責任或償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18、出借人主張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未提出保證期間抗辯的,仍應依職權對出借人有否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事實進行審查。出借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仍自愿承擔保證責任的,可以不予干預。 八、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津高法〔2020〕22號) 19、【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責任承擔】 出借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約定抵押人以其名下不動產(chǎn)為出借人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因抵押人原因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的,出借人依據(jù)抵押合同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的,應予支持。 如因抵押物滅失或轉讓等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出借人請求抵押人在抵押物的價值范圍內(nèi)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支持,但抵押人承擔責任的范圍不應超過抵押權有效設立時所應承擔的責任。 20、【借貸行為涉嫌犯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的處理】 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被生效的判決認定為犯罪,出借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區(qū)分以下情況處理: (1)出借人單獨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予以受理; (2)出借人同時起訴擔保人和借款人的,告知出借人就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線索、有關材料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報案。出借人堅持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后,裁定駁回出借人對借款人的起訴,將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線索、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繼續(xù)審理出借人對擔保人的訴訟請求。 九、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6年7月27日) 21、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決認定有罪,民間借貸案件的處理 借款人因借貸行為涉嫌犯罪,出借人單獨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借人單獨起訴擔保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出借人同時起訴擔保人和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出借人將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交給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出借人堅持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應裁定駁回出借人對借款人的起訴,并將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應繼續(xù)審理出借人對擔保人的訴求。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如因借款人涉嫌犯罪導致民間借貸案件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或擔保人是否涉嫌犯罪需以借款人涉嫌犯罪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 借款人因借貸行為被生效判決認定為有罪,出借人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要求借款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在刑事判決未涉及追贓或者雖涉及追贓但出借人未獲全部退賠的情況下,對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22、第三人在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的,出借人在訴訟中應當提供與前述合同締約過程、交易習慣、履行過程相關的證據(jù),用于證明行為人簽字蓋章具有提供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如出借人不能證明第三人在債權憑據(jù)或借款合同中的簽字蓋章有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出借人主張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 23、互聯(lián)網(wǎng)借貸平臺僅負責提供交易平臺和制定交易規(guī)則,通過一定的規(guī)則實現(xiàn)促進借貸雙方達成借款合同的目的,其與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是居間合同關系,互聯(lián)網(wǎng)借貸平臺應承擔居間人的合同義務,出借人或借款人主張互聯(lián)網(wǎng)借貸平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互聯(lián)網(wǎng)借貸平臺以自有資金為出借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應根據(jù)其與出借人訂立的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互聯(lián)網(wǎng)借貸平臺引入融資性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對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融資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互聯(lián)網(wǎng)借貸平臺提供的是信息中介服務,其根據(jù)與出借人、借款人訂立的居間合同,承擔居間人合同義務。 24、當事人就其法律關系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是民間借貸合同產(chǎn)生爭議的處理 雙方當事人就其之間的法律關系為商品房買賣關系還是民間借貸關系產(chǎn)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查明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照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況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作出判斷。 當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是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而是為民間借貸合同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 25、二審對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擔保的處理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的,如一審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起訴的買賣合同關系進行審理,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二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案件的基礎法律關系為民間借貸,則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向一審原告釋明變更訴訟請求。如一審原告同意變更訴訟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則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發(fā)回重審。如經(jīng)二審人民法院釋明后,一審原告拒不變更訴訟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駁回一審原告起訴。 26、夫妻一方對外提供擔保的認定 夫妻一方非因家庭利益而以個人名義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如果夫妻一方基于家庭利益而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或者擔保利益歸屬于家庭的,則擔保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十、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2013年) 27、第三人為借款提供擔保,可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八條的規(guī)定,在主合同無效導致?lián):贤瑹o效的情形下,根據(jù)擔保人的過錯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的刑民交叉問題的會議紀要》(江蘇高院審委會會議紀要〔2014〕4號) 28、借款人因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被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出借人起訴擔保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按照上述三項的規(guī)定處理。 29、借款人的借款行為已經(jīng)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非法集資犯罪,出借人起訴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相應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無效,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十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借款、擔保合同案件涉及經(jīng)濟犯罪若干問題的紀要》(會議紀要[2016]2號) 30、民間借貸、借款、擔保行為本身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貸款詐騙、騙取貸款、合同詐騙等經(jīng)濟犯罪,債權人起訴主債務人,或者單獨起訴一般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31、民間借貸、借款、擔保行為本身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貸款詐騙、騙取貸款、合同詐騙等經(jīng)濟犯罪的,債權人單獨起訴連帶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的,無論刑事案件是否審理終結,人民法院均應受理。 32、刑事案件尚未審理終結前,債權人單獨起訴連帶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待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后恢復審理: (一)涉嫌刑事犯罪系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犯罪的; (二)主債務人因涉嫌犯罪被相關部門接管清盤的或者被宣告破產(chǎn)的; (三)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可能對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效力、當事人過錯程度等認定產(chǎn)生影響的。 33、民間借貸、借款、擔保行為本身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貸款詐騙、騙取貸款、合同詐騙等經(jīng)濟犯罪,債權人起訴擔保人的,主合同、擔保合同不因行為涉嫌或構成犯罪而當然無效。主合同、擔保合同的效力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予以認定。 十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以物抵債若干法律適用問題的審理紀要》(2014年4月14日) 34、當事人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該協(xié)議具有擔保債權實現(xiàn)的目的,如債權人以債務人違反以物抵債的約定而要求繼續(xù)履行以物抵債協(xié)議或對所抵之物主張所有權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但經(jīng)人民法院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請要求繼續(xù)履行原債權債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35、當事人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約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動產(chǎn)進行抵債,并明確在債務清償后可以回贖,債務人或第三人根據(jù)約定已辦理了物權轉移手續(xù)的,該行為符合讓與擔保的特征,因違反物權法定原則,不產(chǎn)生物權轉移效力。債權人如根據(jù)抵債協(xié)議及物權轉移憑證要求原物權人遷讓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十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蘇高法〔2013〕1號) 36、當事人之間以借貸為目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作為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雙方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民間借貸關系。出借人以房屋買賣關系提起訴訟,請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按照民間借貸關系變更訴訟請求;出借人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37、借款人涉嫌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被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出借人起訴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8、借款入的借款行為已經(jīng)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出借人起訴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保證合同無效,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確定保證人的民事責任。 十五、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民事審判工作例會紀要》 39、關于民間借貸中借新還舊的保證人的責任承擔問題。 在民間借貸中借新還舊的,保證人責任如何承擔?對此需要把握三點: (1)擔保法解釋第39條關于借新還舊的規(guī)則適用于民間借貸。 (2)民間借貸實踐中,“換據(jù)”屬于“借新還舊”的一種方式。 (3)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存在“借新還舊”事實的,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事實外,保證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存在“借新還舊”事實的舉證責任由保證人承擔,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新還舊”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債權人承擔。 十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宏觀經(jīng)濟形勢下依法妥善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9]45號) 40、依法設立的典當企業(yè)依據(jù)《典當管理辦法》簽訂的以房地產(chǎn)、財產(chǎn)權利、動產(chǎn)為其向債務人出借款項設定質押、抵押擔保的典當合同,應當認定為借貸合同性質。 41、典當企業(yè)出借款項未依法設定抵押或者質押的,其性質屬于違反《典當管理辦法》關于典當企業(yè)“不得從事信用貸款”規(guī)定的非法金融活動,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借款人應當返還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但因抵押登記機構未及時辦理登記、城市建設規(guī)劃調(diào)整等非因當事人過錯原因導致典當企業(yè)未依法取得抵押權、質押權的除外。借款人僅向典當企業(yè)提供保證擔保的,借貸合同和保證合同均應當認定無效。 十七、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寧中法審委[2010]4號) 42、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如保證合同有效,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或者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不主動追加保證人或者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被訴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參加訴訟的,經(jīng)釋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請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僅就保證合同之訴進行審理。 43、保證合同是借貸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以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在依法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確定保證人的責任。保證合同無效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證人的過錯,確定其各自承擔返還價款、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民事責任。借貸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或者因借貸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分別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十八、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民間借貸案件審理工作的指引》(2019年1月24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43次會議討論通過)(衢中法〔2019〕12號,2019年1月28日印發(fā)) 44、原告僅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應引導其將借款人作為共同被告;原告同時起訴借款人和保證人,后又申請單獨撤回對借款人或保證人的起訴的,應要求其書面說明理由,并視情決定是否予以準許。 十九、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通知》(豫高法〔2020〕81號) 45、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shù)陌讣?,案由應確定為追償權糾紛。 二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相關問題的紀要》(法官會議紀要〔2019〕1號) 46、僅起訴擔保人未起訴借款人的主體認定。原告僅起訴擔保人而未起訴借款人的,如屬于連帶責任保證,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借款人參加訴訟的,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47、中間人補寫借條等借款憑證的處理。出借人通過中間人借款給債務人,事后,中間人又向出借人補寫借據(jù)的,出借人應就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提供證據(jù)證明。如出借人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中間人應就補寫借據(jù)的原因、補寫借據(j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有自愿承擔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等提供證據(jù),作出說明。人民法院應對上述情況綜合分析后,認定中間人是否承擔責任,如認定承擔保證責任的,應追加原債務人為被告參加訴訟。 48、他人在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借款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的,出借人應當提供與前述合同締約過程、交易習慣、履行過程等相關證據(jù),證明行為人簽字蓋章具有提供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 如出借人不能證明他人在借款憑證或借款合同中的簽字蓋章有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應駁回出借人主張他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請。 49、當事人就其法律關系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是民間借貸合同產(chǎn)生爭議的處理。當事人就其之間的法律關系為商品房買賣關系還是民間借貸關系產(chǎn)生爭議的,應當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查明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照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況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作出判斷。當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是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而是為民間借貸合同提供擔保的,應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 50、二審對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擔保的處理。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如一審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起訴的買賣合同關系進行審理,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二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件的基礎法律關系為民間借貸,則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向一審原告釋明變更訴訟請求。如一審原告同意變更訴訟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diào)解。如經(jīng)二審人民法院釋明后,一審原告拒絕更訴訟請求,或雖然同意變更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調(diào)解不成的,裁定撤銷原裁判,駁回起訴。 51、職業(yè)放貸人作為出借人的借貸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無效,擔保人存在過錯的,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十一、鄭州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向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風險告知實施辦法》 52、以物權法規(guī)定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質押登記的財產(chǎn)或財產(chǎn)權利作為擔保的借貸案件,應當?shù)较嚓P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未依法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設立,出借人對擔保財產(chǎn)或財產(chǎn)權利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抵押人、質押人應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責任。 53、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的形式,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仍按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但如果出借人堅持請求對方履行買賣合同,人民法院將駁回起訴。 二十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皖高法〔2013〕470號) 54、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借款人參加訴訟的,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未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55、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構成犯罪并不必然導致?lián):贤瑹o效,出借人起訴請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受理,應當在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二十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機構借貸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 56、保證合同無效,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未在保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內(nèi)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57、抵押行為發(fā)生在擔保法生效以前,抵押權人在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后向法院請求行使抵押權的,應予支持。 58、抵押合同無效,金融機構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滿后兩年內(nèi)向抵押人主張權利,請求抵押人賠償?shù)?,應予支持?/p> 59、借款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無效,金融機構無過錯的,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nèi)對金融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金融機構、抵押人有過錯的,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nèi)對借款人不能清償部分的債務承擔二分之一為限的賠償責任。 60、國家機關以用于商業(yè)經(jīng)營的財產(chǎn)設定抵押的,可認定抵押有效。 61、共同共有的房產(chǎn)登記為個別共同共有人所有,登記的產(chǎn)權人私自與金融機構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金融機構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的,應認定抵押合同有效。 62、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抵押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抵押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抵押人及抵押人自愿承擔責任的除外。 二十四、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 63、民間借貸債務有保證人的,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導致主合同及保證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在依法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根據(jù)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確定保證人的責任。 二十五、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要點及裁判標準》(深中法發(fā)〔2019〕4號) 64、借貸行為涉嫌犯罪的合同是否當然無效的認定問題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構成犯罪,且雙方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有關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無效亦應認定為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十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債務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65、擔保之債作為債務的一種,同樣適用于法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審查認定標準。當夫妻一方對外承擔擔保之債與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密切相關,對外擔保產(chǎn)生的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時,該擔保之債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十七、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企業(yè)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66、單位破產(chǎn)時,借款利息自破產(chǎn)申請受理時停止計算,擔保債務亦應停止計息 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后,根據(jù)《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46條規(guī)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chǎn)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chǎn)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鑒于擔保合同屬于從合同,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應以主債務為限,故擔保債務亦應停止計息,保障擔保人的合法權益。 二十八、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 67、在民間借貸中,債權人僅以擔保人為被告起訴至法院的,一般應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 債權人僅以擔保人為被告起訴至法院,通常應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此類案件的審理不僅包括擔保關系,還包括主債務,即借貸關系。擔保的主要基礎法律關系為借貸,擔保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是借貸關系成立與否。 二十九、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滬高法民一〔2009〕17號) 68、借款人父母在借條上簽字的法律后果 審理此類案件時要著重審查借款人父母在借條上簽字的真實意思。如借款人父母與子女共同作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在借條上補簽名的,父母、子女應當作為共同借款一并承擔還款義務;如借款人父母事后在借款人個人出具的借條上簽字明確表示同意與借款人共同歸還借款的,屬于債的加入,借款人父母應與借款人一并對出借人承擔還款義務;如借款人父母簽字明確同意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擔保的,借款人父母的行為應適用《擔保法》的規(guī)定承擔責任;如借款人父母僅僅是在借款人出具的借條上簽字,但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該簽字具有上述意思的,則借款人父母只能作為證明借款事實的證人,而不產(chǎn)生上述債務承擔或擔保還款的法律后果。 三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類案辦案要件指南之原告訴請的審查》 69、在借條上未明確以擔保人的名義簽字的人擔保責任確定 他人在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無權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 70、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審查 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為便于事實查明,人民法院宜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71、要求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審查認定 (1)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有效成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的,抵押權未有效設立,但債權人可以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因抵押人怠于履行辦理登記義務、抵押物滅失以及抵押物轉讓他人等原因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人應該以抵押合同成立時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相應責任。 (2)債權人怠于履行不動產(chǎn)抵押登記協(xié)助義務,導致抵押權不能實現(xiàn)的,可以減輕抵押人的責任。 7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通過將不動產(chǎn)轉至債權人名下的方式,為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擔保的,該合同有效。作為擔保的不動產(chǎn)已經(jīng)進行變更登記的,可以參照擔保物權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73、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審查認定 (1)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lián)擔保的,債權人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形式審查;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lián)擔保,債權人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形式審查。 (2)債權人的審查注意義務包括書面的擔保合同、擔保人的簽章、擔保債務的性質、具體內(nèi)容、擔保期限等。 (3)債權人未盡審查義務的,不得主張擔保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但可以按照擔保無效的規(guī)則處理。 三十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類案辦案要件指南之被告抗辯的審查》 74、被告抗辯非擔保人的審查 (1)借條等債權憑證上有無載明擔保人; (2)如債權憑證上有被告簽字,并確認該簽字真實性,應審查被告有無在借條上簽字的合理解釋; (3)依法律規(guī)定需辦理擔保登記的,有無辦理登記; (4)出借人、借款人與被告的關系; (5)是否超過保證期間或擔保期限; (6)原告有無曾要求被告承擔責任或被告是否作為擔保人向原告歸還借款或支付利息。 ※對擔保責任的抗辯審查 75、未約定保證責任審查要點 (1)是否采用書面形式約定保證責任; (2)主合同中如沒有保證條款,是否以保證人的身份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 76、已過保證期間的抗辯審查要點 (1)合同有無約定保證期間,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期間屆滿后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即使保證人未提出已過保證期間的抗辯的,法院也應當依職權主動審查。 77、絕對登記效力的抗辯審查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未設立。 78、相對登記效力的抗辯審查 (1)以動產(chǎn)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以動產(chǎn)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jīng)營活動中已經(jīng)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chǎn)的買受人。 (3)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可以將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chǎn)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chǎn)品抵押。 79、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沒有主張權利的,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十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類案辦案要件指南之民間借貸相關問題的認定和裁判規(guī)則》 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對擔保人的責任承擔應區(qū)分對待: 80、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擔保合同的效力取決于擔保行為本身。若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若擔保合同無效,出借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借款人對出借人的本金及利息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出借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超過借款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81、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借款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三十三、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商事審判若干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四)》 82、為企業(yè)借貸合同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的效力和擔保人責任如何認定? 我們認為,企業(yè)借貸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為從合同,主合同被認定無效,擔保合同也應當被認定無效。應當按照《擔保法》第五條和《擔保法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確定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份額。但是,如果擔保人是在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后,為主合同中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提供擔保的,則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應按約定擔保方式承擔擔保責任。 三十四、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2年)》 83、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如保證合同有效,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或者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如當事人不申請追加保證人或者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可不予追加。被訴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參加訴訟的,經(jīng)釋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請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僅就保證合同之訴進行審理。 84、保證合同是借貸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的,根據(jù)主合同涉嫌犯罪的性質確定保證合同的效力。保證人以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依法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確定保證人的責任。保證合同被認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證人的過錯,確定其各自承擔返還價款、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民事責任。借貸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或者因借貸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應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分別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85、未約定借款期限或還款時間的借款合同、借條(據(jù))等,屬于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合同,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和保證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權利時起計算。 三十五、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疑難問題》 86、保證合同中保證期間的抗辯問題。 《擔保法》第25條,第26條,對保證期間作了明確規(guī)定,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nèi)按照《擔保法》所規(guī)定的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期間作為除斥期間,可以發(fā)生消滅保證債權的法律效果。有種觀點認為,如果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而保證人未提出已過保證期間抗辯的,就應當認為保證人放棄了抗辯的權利。法官能否主動審查并援引保證期間已過的抗辯,對案件作出裁判? 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并非訴訟時效,根據(jù)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一般保證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提起訴訟或仲裁,連帶保證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主張權利,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發(fā)生保證債權消滅的法律效果。所以在目前現(xiàn)行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對保證債權是否存在,應作為法院審理的對象,不能簡單以保證人未抗辯即不予審查。 87、在審理保證合同糾紛案件時,保證人死亡,原告要求其遺產(chǎn)繼承人作為被告訴訟,其遺產(chǎn)繼承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的保證之債,保證之債是保證人的個人債務,保證之債能否轉移,目前法律沒有規(guī)定,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可以追加其遺產(chǎn)繼承人為被告承擔保證責任,但其保證范圍僅限于繼承遺產(chǎn),其遺產(chǎn)繼承人享有保證人的所有權利,包括抗辯權、追償權等。 88、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人所出具的借據(jù)沒有約定還款時間,擔保人僅是以擔保人的身份在借據(jù)上簽字,此類情形保證期間的起算日應如何界定的問題。 保證期間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對借款中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其保證期間的起訴日如何起算,應看法律規(guī)定的主債務屆滿之日的確定?!睹穹ㄍ▌t》第88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逗贤ā返?2條第(四)項也作了同樣的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谏鲜鲋鱾鶆諏脻M之日的確定,《擔保法》解釋第33條規(guī)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務人要求主債務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至于寬限期限應根據(jù)案情把握。 本文轉載自“類案同判規(guī)則”,如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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