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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庫: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裁判要旨匯編(22則)

 儒雅的八爪魚 2024-04-25 發(fā)布于山東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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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借款關系的認定和裁判規(guī)則(3則)

1. 未經(jīng)批準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發(fā)放貸款行為應認定為民間借貸

參考案例  四川省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訴四川某某源置業(y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08-2-103-018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川0105民初9112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未經(jīng)批準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發(fā)放貸款屬于變相從事金融業(yè)務,應歸入民間借貸范疇,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案件。

2. 以交付差額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對外出借款項,實質(zhì)系套取銀行承兌信用的,應認定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

參考案例  中鐵某物資公司訴沈陽某房地產(chǎn)公司、金華某建材公司、遼寧某商貿(mào)公司、樊某某、劉某、陳某、陳某某、遼寧某實業(yè)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08-2-103-028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18 / (2021)最高法民終365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出借人以交付差額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對外出借款項,實質(zhì)系通過套取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套取銀行承兌信用,使其能夠擴大出借時自身對外借款的本金數(shù)額,此與套取銀行貸款等信貸資金本質(zhì)并無不同,應認定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之情形,該借款合同無效。因借貸關系在匯票交付時已經(jīng)發(fā)生,出借人以其在承兌匯票到期前向銀行補足資金為由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騙取貸款罪與一般商業(yè)貸款糾紛的區(qū)分

參考案例  李某等騙取貸款案

2024-04-1-112-006 / 刑事 / 騙取貸款、票據(jù)承兌、金融票證罪 /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7.09.30 / (2017)皖16刑終332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設立騙取貸款罪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信貸資金安全,防范金融風險,而非使用刑事手段懲罰一切不合規(guī)范的貸款行為。行為人在貸款中提供的擔??煽炕蛘叩盅何镎鎸嵶泐~,未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即使提供了虛假資料,亦可作為商業(yè)貸款糾紛處理。
二、金融借款金額的認定和裁判規(guī)則(2則)

1. 貸款機構有義務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實際利率

參考案例  田某、周某訴某信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4-08-2-103-009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1.04 / (2020)滬74民終1034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貸款人有義務明確披露貸款實際利率,若以格式條款約定利率,還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借款人注意,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予以說明。若因貸款人未明確披露導致借款人沒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實際利率,則應視為雙方未就“按照該實際利率計算利息”達成合意,貸款人無權據(jù)此計收利息。此時,合同利率的確定應當依據(jù)合同解釋原則,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zhì)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采用一般理性人標準。

2. 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等超過年利率24%的,如何處理

參考案例  某銀行訴某投資公司、景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08-2-103-021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2.03.15 / (2021)豫民終949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現(xiàn)階段,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如無法定無效情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的,應當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三、金融借款擔保的認定和裁判規(guī)則(11則)

1. 涉嫌偽造質(zhì)押合同附件印章的犯罪事實不影響金融借款合同關系和保證合同關系的成立

參考案例  某證券投資有限公司訴某開發(fā)總公司、某工程項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海安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08-2-103-029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最高法民終654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在金融借款合同關系中,擔保人與債權人簽訂應收賬款質(zhì)押合同,并承諾在質(zhì)權未設立或無效情形下,擔保人作為出質(zhì)人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及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擔保人主張質(zhì)押合同附件中的《應收賬款確認函》存在涉嫌偽造印章的犯罪事實,因《應收賬款確認函》的確認方是擔保人的債務人,與擔保人(出質(zhì)人)的債權人(質(zhì)權人)無關,故該涉嫌犯罪事實并不影響應收賬款質(zhì)押合同的成立,故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進行審理,同時將涉嫌偽造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印章的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處理。

2. 指導性案例57號: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訴浙江創(chuàng)菱電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16-1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4.05.14 / (2014)浙甬商終字第369號 / 二審

裁判要點

在有數(shù)份最高額擔保合同情形下,具體貸款合同中選擇性列明部分最高額擔保合同,如債務發(fā)生在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的決算期內(nèi),且債權人未明示放棄擔保權利,未列明的最高額擔保合同的擔保人也應當在最高債權限額內(nèi)承擔擔保責任。

3.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時,法院需依職權主動審查是否構成越權擔保

參考案例  某信托公司訴某建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08-2-103-022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1.10.18 / (2021)京0102民初7664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債權人負有對公司章程、公司權力機關作出的擔保決議等與擔保相關文件的合理審查義務,否則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產(chǎn)生效力。在擔保人未對擔保合同效力提出異議的場合,法院仍需要主動依職權審查債權人對公司對外擔保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主要理由為:

1.無論擔保人公司是否到庭參加訴訟,公司作為組織機構的屬性并未變化,在訴訟中未提出異議,并不能當然視為公司整體及公司的所有股東在簽署擔保合同時同意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法院仍然需要主動審查公司組織機構的意思表示。

2.法院主動審查擔保合同簽訂時債權人是否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系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因為查明案件基本事實是法院的職責,即使擔保人未提出抗辯,法院也需依職權主動審查。

3.法院主動審查擔保合同效力有助于保護公司和中小股東權益。擔保的無償性特點決定了擔保權人在獲得擔保債務清償時無需支付任何對價,而公司其他債權人在獲得債務清償時系基于對待給付義務。因此,即使擔保人未對擔保合同效力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也應對債權人是否盡到合理審查義務進行主動審查,以平衡保護債權人和公司、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

4. 指導性案例168號: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訴陳志華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1-1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19)最高法民再155號 / 再審

裁判要點

以不動產(chǎn)提供抵押擔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債權人依據(jù)抵押合同主張抵押人在抵押物的價值范圍內(nèi)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權人對未能辦理抵押登記有過錯的,相應減輕抵押人的賠償責任。

5. 金融借款合同中抵押權的認定與保證責任承擔

參考案例  揭陽某銀行訴陳某、高某、某房地產(chǎn)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16-2-103-018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3.10.27 / (2023)粵52民再6號 / 再審

裁判要旨

在商品房按揭貸款交易中,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是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完成的義務,開發(fā)商已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及案涉房屋不動產(chǎn)權證書并及時將該不動產(chǎn)權證原件交給了抵押權人即已履行其義務,此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的條件也已成就。因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怠于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致使抵押權不成立的,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怠于履行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不應再由開發(fā)商承擔階段性連帶保證責任,否則可能導致往后開發(fā)商不積極辦理建筑物所有權登記及不動產(chǎn)權證書,不利于維護良好的房地產(chǎn)交易秩序。

6. 第三人承諾在借款未獲清償時收購案涉抵押物和質(zhì)押物成立“非典型保證”及其責任的認定

參考案例  某資產(chǎn)管理公司訴某水產(chǎn)公司、某海洋產(chǎn)業(yè)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023-10-2-103-003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青島海事法院 / 2021.05.27 / (2020)魯72民初2175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金融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中,借款人以其海域使用權設定抵押,借款人的股東以其所持借款人的股權設定質(zhì)押,擔保人向銀行出具的關于借款人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時,其對已設定的抵押和質(zhì)押,將以不低于未獲清償借款本息的價格收購的承諾,實系提高抵押物和質(zhì)押物變現(xiàn)能力的增信措施,具有擔保案涉?zhèn)鶛鄬崿F(xiàn)的作用,其性質(zhì)應認定為“非典型保證”,可依據(jù)《民法典》擔保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判令該擔保人對主債務人、抵押人、出質(zhì)人、保證人均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

7. 指導性案例95號: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龍首支行訴宣城柏冠貿(mào)易有限公司、江蘇凱盛置業(y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18-1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4.10.21 / (2014)皖民二終字第00395號 / 二審

裁判要點

當事人另行達成協(xié)議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jīng)存在的債權轉入該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只要轉入的債權數(shù)額仍在該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內(nèi),即使未對該最高額抵押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該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轉入的債權,但不得對第三人產(chǎn)生不利影響。

8. 刪除不良信用記錄法律屬性的認定

參考案例  王某訴河南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08-2-103-025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汝南縣人民法院 / 2022.06.08 / (2022)豫1727民初2523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1.由于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具有從屬性的特征,其啟動程序也相應具有從屬性,也應遵循給付之訴中法律確立的基本規(guī)則。但是并不是給付之訴都可以附帶提起信用瑕疵確認之訴,啟動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需要自身特有的條件。過錯責任是啟動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的先決條件,若利害關系人的損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商業(yè)風險等不可歸責的原因導致的,則不能啟動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程序。也就是說,只有在過錯責任的條件下才能啟動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程序,而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不應適用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程序。過錯推定本質(zhì)上仍然是過錯責任,應適用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程序。

2.該案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未向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保證人不用承擔保證轉讓,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而不是保證人的原因,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未向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對此,保證人沒有過錯,故法院對保證人請求債權人刪除不良信息記錄的,應予支持。

9. 指導性案例53號: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訴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15-1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3.09.17 / (2013)閩民終字第870號 / 二審

裁判要點

1.特許經(jīng)營權的收益權可以質(zhì)押,并可作為應收賬款進行出質(zhì)登記。

2.特許經(jīng)營權的收益權依其性質(zhì)不宜折價、拍賣或變賣,質(zhì)權人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質(zhì)債權的債務人將收益權的應收賬款優(yōu)先支付質(zhì)權人。

10. 第三人向債權人承諾代為償還債務,未明確免除原債務人的清償義務,債權人亦不認可債務已經(jīng)轉移,應認定構成債務加入

參考案例  揭東某行訴吳某標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4-10-2-103-002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9)粵52民終421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第三人以自己名義與債權人簽訂還款協(xié)議,約定第三人分期代為償還債務人欠債權人的借款及利息,但“代為償還”一詞不能當然說明債務已轉移。在沒有改變原借款合同內(nèi)容和債權人沒有明確表示免除原債務人的清償義務情況下,且債權人明確表示不認可債務已經(jīng)轉移,應認定第三人對“代為償還款項”構成債務加入,債務加入不影響擔保責任的承擔,第三人應與債務人、連帶責任保證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清償義務。

11. 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追償權利

參考案例  某乙公司、某丙總公司、某丙西南分公司等訴成都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16-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0)最高法民終1177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追償權利。

四、金融借款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裁判規(guī)則(2則)

1. 聯(lián)戶聯(lián)保最高額借款責任限額應以戶為單位

參考案例  某銀行訴崔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4-08-2-103-005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濟南市鋼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4.12 / (2018)魯1203民初89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因聯(lián)戶聯(lián)保貸款所組成的聯(lián)保小組以戶為單位,故在最高額限度內(nèi)承擔責任時亦應以戶為單位,而不能讓每戶的每個人均在最高額限度內(nèi)承擔責任,否則,將變相加重聯(lián)戶聯(lián)保小組家庭成員的還款責任,背離聯(lián)戶聯(lián)保貸款業(yè)務的初衷。

2.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債務的認定

參考案例  某銀行訴張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16-2-103-013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京0102民初15701號 / 再審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刑名交叉案件的審查與認定(1則)

1. 單位工作人員涉嫌刑事犯罪不影響對方當事人依據(jù)合同對該單位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案例  曹妃甸某銀行訴遷西某商貿(mào)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01-2-103-005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0)最高法民再238號 / 再審

裁判要旨

民刑案件是否構成“同一事實”,是選擇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還是“刑民并行”程序的核心標準。如何認定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交叉中涉及的事實是“同一事實”,總體上看,應該是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主體相同,且案件基本事實存在競合或者基本競合的,可以認定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構成“同一事實”。如果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與刑事案件的主體不一致的,不能認定為“同一事實”。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實與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無關的,即使主體相同,也不構成“同一事實”。即如本案中行為人董某某,在正常訂立貸款合同后采取欺詐手段拒不還貸,涉嫌職務侵占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因金融借款合同的逾期還款違約事實的認定,不受合同履行過程中犯罪的影響,人民法院對金融借款糾紛可繼續(xù)審理。
六、訴訟程序(3則)

1. 債權人同時起訴主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根據(jù)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權

參考案例  某某銀行訴某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4-01-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1.07 / (2019)最高法民轄終526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債權人根據(jù)主合同和擔保合同提起訴訟,同時向主債務人和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根據(jù)主合同確定案件的管轄權。

2. 審理過程中發(fā)生的事實,原則上應納入審理范圍并予以查明

參考案例  肇慶某鋁廠有限公司訴某銀團、某集團有限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肇慶某管理有限公司、鄺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10-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19)最高法民終1949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對將起訴之后、審理過程中發(fā)生的事實納入審理范圍并不持排斥態(tài)度,僅對將新的事實納入審理范圍的時間進行了必要的限制。為避免當事人訟累,增加判決執(zhí)行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對于在庭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查明的相關事實,如果能進一步查清具體事實,不宜僅對相關事實做概括性描述而將細節(jié)事實留待執(zhí)行程序中解決,而應在事實查明部分予以查明并在判決中明確載明。

3. 在原告請求減少訴訟請求標的額未獲準許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雖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仍具有上訴利益

參考案例  某股份銀行湖北分行訴某典當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0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鄂民終147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1.雖然一審法院支持了某股份銀行湖北分行的全部訴請,但從某股份銀行湖北分行變更訴訟請求的理由來看,其并非簡單減少訴訟請求標的額,實質(zhì)是請求法院對其行使抵銷權的事實進行審查并確認該行為的效力。一審法院對某股份銀行湖北分行兩次變更訴訟請求的主張不予準許,并在判決中認定其轉賬、扣款行為系行使抵銷權,認為其行使抵銷權的條件不成就,實際是駁回了某股份銀行湖北分行提出的對其行使抵銷權的事實進行審查并予以確認的請求。在該情形下,某股份銀行湖北分行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對相關事實進行審查和確認,具有上訴利益。

2.某典當公司對其名下銀行賬戶上的資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某股份銀行湖北分行將款項匯入某典當公司在該行開立的賬戶并備注履行生效判決,意思表示明確,可發(fā)生清償生效判決確定債務的后果。某股份銀行湖北分行扣劃某典當公司銀行賬戶存款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系依約扣收,產(chǎn)生消滅等額債權、減少本案訴爭相應欠款本息的法律后果。某股份銀行湖北分行轉賬、扣收行為并未加重某典當公司的債務負擔,不損害第三人利益,且有利于解決另案的執(zhí)行,簡化債的清償,從整體上減少當事人訴累,法院應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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