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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補償,依法有據(jù),應依法維權。 01 案件回放 嚴某系河南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7年7月28日,當?shù)啬晨h相關部門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因某段高速公路建設,需進行征收,由縣自然資源局組織實施征收,嚴某的宅基地及地上附著物房屋在該片區(qū)征收范圍內。2017年8月7日縣自然資源局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由縣機關批準實施。三年后,縣機關作出《被征收地上附著物房屋補償決定書》。嚴某認為,縣機關未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并作出補償決定,作出的征收地上附著物房屋補償決定書內容違法。因此,嚴某將縣機關訴至法院,請求撤銷。 最終,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縣機關作出的《被征收地上附著物房屋補償決定書》確定的補償數(shù)額明顯不當,應予撤銷。故判決撤銷,責令在法定期限內對嚴某被征收土地上附著物作出補償決定。 02 京尹律師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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