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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行政機關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后,當事人主張的損失包含房屋所占土地補償款的,應當以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益為前提條件。如若存在土地權屬爭議的,則申請行政賠償?shù)臅r機暫未成熟,可待土地爭議確權之后,再行主張賠償。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599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新義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張澤中,該區(qū)人民政府區(qū)長。 再審申請人王新義因訴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牡丹區(qū)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魯行終85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王新義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應依法審理土地爭議案件,而不應推托給有關人民政府進行處理。王新義所占土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相關生效民事判決能夠證明其與東和社區(qū)第十八居民組關于案涉土地的爭議已經解決。案涉土地地上建筑物系其父親所建,強拆導致的物品損失等應當依法予以賠償。請求撤銷二審裁定,依法再審支持其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1景钢?,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政府已經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確認牡丹區(qū)政府拆除王新義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王新義具有向牡丹區(qū)政府申請賠償?shù)臋嗬?。因王新義請求賠償?shù)慕洕鷵p失包含案涉房屋所占土地的補償款,而案涉土地權屬尚存爭議,無法確定王新義應得的賠償款項及數(shù)額。王新義申請行政賠償?shù)臅r機暫未成熟,可待案涉土地爭議確權之后,再行就牡丹區(qū)政府拆除其房屋的違法行為請求賠償。在王新義再行請求行政賠償涉及起訴期限時,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的期間應當予以扣除。 綜上,王新義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王新義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于 泓 審判員 朱宏偉 審判員 仝 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劉 瀲 書記員 耿丹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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