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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新峰 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
股權激勵之激勵對象的持股方式 一、激勵對象持股方式的比較 在股權激勵中,激勵對象持有主體公司股權,可以是直接持股,也可以是間接持股。激勵對象間接持股的,均是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有主體公司股權。
相對于激勵對象直接持股,激勵對象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股,具有如下優(yōu)點: 1、有利于主體公司控制權的穩(wěn)定。主體公司實際控制人通過持股平臺集中激勵對象的股權,并通過持股平臺的章程或協(xié)議設置取得持股平臺的控制權,從而可以穩(wěn)固實際控制人對主體公司的控制權,是謂“分股不分權”。 2、有利于保持主體公司股東與股權的穩(wěn)定。激勵對象之間或激勵對象與持股平臺之間如存在股權爭議,或是激勵對象所持激勵股權發(fā)生流轉,則前述變動僅在持股平臺層面發(fā)生,可以減少主體公司層面股東或股權的變動頻率,有利于保持主體公司股東或股權的穩(wěn)定,即持股平臺可以起到“減震器”和“防火墻”的作用。 3、有利于增加股東人數(sh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shù)不超過50人,如以一家有限合伙作為持股平臺入股,理論上股東人數(shù)(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合計)可以達到99人;如以兩家有限合伙作為持股平臺入股,理論上股東人數(shù)(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合計)可以達到148人;以此類推,如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50名股東均為有限合伙,則理論上股東人數(shù)(間接持股合計)可以達到2500人。 二、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于激勵對象持股方式的規(guī)定 《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yè)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第三條第六款規(guī)定,持股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yè)、合伙制企業(yè)、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有股權。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桿融資。持股平臺不得從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經(jīng)營活動。 《國有科技型企業(yè)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激勵對象可以采用直接或間接方式持有激勵股權。采用間接方式的,持股單位不得與企業(yè)存在同業(yè)競爭關系或發(fā)生關聯(lián)交易。 《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關于<國有科技型企業(yè)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的問題解答》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激勵對象可以采用直接持有激勵股權;也可以通過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yè)持股平臺,采用間接持股的方式持有激勵股權。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jiān)管指引第6號——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監(jiān)管要求(試行)》第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掛牌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進行自行管理的,應當由公司員工通過直接持有公司制企業(yè)、合伙制企業(yè)的股份(份額)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相應權益進行間接持股。 《關于試點創(chuàng)新企業(yè)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和期權激勵的指引》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試點企業(yè)上市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公司制企業(yè)、合伙制企業(yè)、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間接持股。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chuàng)板股票發(fā)行上市審核問答》第十一條規(guī)定,發(fā)行人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公司、合伙企業(yè)、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間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臺內部的流轉、退出機制,以及股權管理機制。 三、持股平臺的概念與分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持股平臺是指單純以持股為目的,不開展其他經(jīng)濟活動的組織或契約。 根據(jù)持股平臺是否取得工商登記,我們可以將持股平臺分為實體型持股平臺和契約型持股平臺。持股平臺取得工商登記的,為實體型持股平臺,包括公司型持股平臺和有限合伙型持股平臺。持股平臺未取得工商登記的,為契約型持股平臺,包括員工持股計劃、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等。
在具體實踐中,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激勵、限制性股票激勵)均為直接持股,即激勵對象作為自然人股東直接持有主體公司股權。 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均為間接持股,持股平臺包括:員工持股計劃、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等。新三板掛牌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有時是直接持股(即參與對象作為自然人股東直接持有主體公司股權),有時是間接持股,持股平臺包括: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業(yè)、員工持股計劃等。 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yè)員工持股和國有科技型企業(yè)股權激勵,大多為激勵對象間接持股,持股平臺多為有限合伙企業(yè),有時也會采用資產管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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