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岳陽,農(nóng)村男子徐某,頭腦靈活,勤勞踏實,全家人都積極上進,家風也很好,因而沒過幾年,其家庭經(jīng)濟條件,便進入了村里的前列。 徐某家為三層小樓,院子也比較寬大,家里有小汽車,也有輕便摩托車。 平時,徐某自己出行,是開小汽車,摩托車則由其父親老徐騎。 事發(fā)當年4月的一天晚上,徐某正在家里一樓看電視,突然,其父親老徐神色慌張地進屋說,他停在院子里的輕便摩托車不見了。 要命的是,他的身份證、駕駛證等證件,全部都放在該輕便摩托車的車底座下面的。 更為不巧的是,上午趕集,他去鎮(zhèn)上銀行取了幾千塊錢,也一起放在了摩托車底座下面,忘了拿出來。 ![]() 徐某聽后一驚,隨即回憶起,剛剛不久前,摩托車還在院子里的,小偷應該還沒有跑遠。 想到這里,徐某連忙起身,一邊拿起手機,打電話報警,一邊出門開車,追趕小偷。 村里小路眾多,四通八達,徐某無法確定小偷走的哪條路,正在猶豫時,徐某突然想起來,家里被盜的輕便摩托車油不足了,而附近不遠處就是加油站,小偷極可能去那里加油,否則跑不遠。 于是,徐某便加快車速,往加油站駛去。 到了加油站,徐某四下查看,沒有發(fā)現(xiàn)摩托車的影子,他等了一會兒,正打算放棄時,卻看到一輛輕便摩托車從路上過來了。 等走近了,徐某仔細一看,正是自己家里的摩托車,徐某二話不說,立即追了上去。 ![]() 偷徐某摩托車的,是一個20歲左右的年輕男子,徐某追上他后,放下車窗玻璃,喊話要求他停下,歸還摩托車。 偷摩托車的年輕男子,聽到徐某喊話后,非但沒有停下,反而加大了油門,向前逃竄。 徐某則在后面緊追不舍,就這樣,漆黑的夜晚,在鄉(xiāng)村小路上,上演了一場“生死時速”。 就在兩人你追我趕時,突然來到了一個三叉路口,偷摩托車的男子一遲疑,車速慢了下來,后面的徐某沒來得及減速,一下子撞了上去。 偷摩托車的男子,當即被撞出了十幾米遠,重重地摔倒在了地上,傷得不輕。 徐某的車也發(fā)生了側翻,但人并無大礙,徐某上前將偷摩托車的男子控制住后,再次撥打了報警電話。 ![]() 失主徐某 很快,警察到達了現(xiàn)場,見偷摩托車的男子傷勢較重,連忙安排車輛,將他送去醫(yī)院治療。 后經(jīng)公安機關查實,當晚偷盜徐某家摩托車的男子為付某,是一5人盜竊團伙的頭目。 對于這次事故,由于事發(fā)農(nóng)村,沒有監(jiān)控錄像,交警隊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察,在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后,作出了事故認定,認定徐某駕駛小汽車追尾付某駕駛的輕便摩托車,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付某承擔次要責任。 在醫(yī)院里,經(jīng)醫(yī)生檢查,付某傷得確實不輕,門牙掉了三顆,下顎骨移位,頭部顱骨開裂。 后經(jīng)鑒定,付某的傷,構成十級傷殘。 ![]() 經(jīng)過一個多月的住院治療,付某出院了,隨即便被公安機關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到案后,付某對盜竊徐某家摩托車一事,供認不諱。 偵查終結后,公安機關認為,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較大,其行為,涉嫌構成盜竊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遂移送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件到了法院后,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付某犯盜竊罪,罪名成立,遂作出刑事判決,以付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零9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本次事故發(fā)生后,付某在監(jiān)獄服刑期間,付某的家人,多次找上徐某家,以付某遭受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隊認定,徐某承擔主要責任為由,要求徐某賠償。 一開始,徐某想著對方經(jīng)濟條件不好,付某受傷較重,現(xiàn)又正在服刑,本著大事化小,解決問題的目的,徐某打算支付付某家屬一定的人道補償。 然而,得知徐某的想法后,付某的家屬獅子大開口,提出了33萬多元的賠償要求。 ![]() 自然的,遭到了徐某的嚴詞拒絕。 徐某表示:“從內心講,事發(fā)當天,我一直都沒有傷害他的意思,我追他的用意,是想讓他停車,如果他當時停下來,把車還給我,他直接就可以走了,根本不會發(fā)生后面的事!” 見徐某態(tài)度堅決,付某的家屬只好作罷,再沒有上門索要賠償了。 【案例來源: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然而,就在徐某以為事情結束了的時候,令他沒有想到的是,付某服刑結束后,自己又以交警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jù),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徐某和徐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起賠償其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我偷你的車,是我的錯,但是你開車撞了我,你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兩回事!” “我偷你的車,就算要抓我,也是警察的事,你開車撞我,就是違法,應該賠償我!” 法庭上,付某振振有詞。 ![]()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付某提起的民事訴訟,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對于本案的事故認定,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予以確認。 但是,參照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結合本案實際,原告付某盜竊被告徐某的摩托車在先,主要責任,應由付某自己承擔。 徐某在追趕過程中,沒有保持有效車距,也存在一定的過錯,酌定其承擔本案10%的責任。 據(jù)此,法院作出判決,主要內容為: 徐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本案原告付某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1.5萬余元,徐某個人賠償1255元。 ![]() 一審判決下達后,三方均不服。 付某認為,自己都十級傷殘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只支持了11萬多元的賠償,太少了,提出了上訴。 保險公司和徐某,都認為一審判決錯誤。 保險公司認為,徐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依法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付某盜竊受傷,損害后果應由其自己承擔。 徐某自己,自然認為自己沒有責任,不應當賠償。 據(jù)此,三方都提出了上訴。 ![]() 二審法院受理后,經(jīng)過仔細研究,認真合議,認為本案焦點在于徐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以及其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審審理期間,法院認為本案案由應為健康權糾紛,并作了糾正。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和法院的刑事判決表明,本案付某受傷,系在盜竊摩托車的過程中,被失主徐某發(fā)現(xiàn)后,追趕時造成的。 本案徐某的行為,屬于保護自己財產(chǎn)權的合法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且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最后,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了本案一審判決,駁回了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徐某和其保險公司,不需要賠償付某一分錢。 ![]() 【律師說法】 一、本案徐某的行為,系保護自己合法財產(chǎn)的正當行為,且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依法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為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chǎn)權而實施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 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u> 本案中,付某來到徐某家,偷偷騎走了其院子里停放著的輕便摩托車。 徐某發(fā)現(xiàn)后,駕車尋找,在村里小路上看到了付某正騎著自己家的摩托車。 徐某追趕上付某后,要求其停下,將摩托車還給自己。 付某非但不停車,反而加大油門逃跑,此時,從法律正當防衛(wèi)的角度看,付某雖然處于逃跑中,但其是騎著盜竊的摩托車逃跑,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徐某有權采取正當防衛(wèi)措施,保護自己的財產(chǎn)。 在追趕過程中,因付某遇岔路突然減速,徐某來不及剎車,撞傷了付某。 徐某的行為,依法屬于正當防衛(wèi),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以上規(guī)定,對付某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 ![]() 二、本案付某在偷車時受傷,盜竊屬于犯罪行為,其屬于“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損害后果,應當由其自己承擔。本案發(fā)生后,經(jīng)公安機關調查,以及后來法院的刑事判決,付某構成盜竊,其受傷,是在實施盜竊過程中造成的,足以認定。 一方面,付某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盜竊后拒不停車,駕車在夜里的鄉(xiāng)村公路上逃跑,可能面臨的危險,是有足夠的認識能力的。 其置自身危險于不顧,以致造成自己受傷,其損害后果,應當自行承擔。 另外一方面,盜竊屬于犯罪行為,其損害,雖然與徐某有關,但是,徐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法律上不認為是侵權,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此帶來的后果,由犯罪者付某自己承擔。 ![]() 三、針對本案,有網(wǎng)友提出,根據(jù)一審判決,付某可以得到11萬多元的賠償,他是“人心不足”才導致最后“竹籃打水,一場空”的。如果他不上訴,是否就可以避免?對于這個問題,涉及到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問題,許多非法律專業(yè)人士,弄不明白,存在疑問,有必要在此作專門的普法。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一審判決下達后,并不是立即生效的,存在15天的上訴期。 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只要其中一方提出了上訴,該判決便不會生效,隨后進入二審。 據(jù)此,本案中,即使付某在一審判決下達后,認可該判決,不提起上訴。但是,由于徐某和保險公司提起了上訴,該案進入了二審,一審判決不生效,據(jù)此,付某即使不上訴,仍然也不可能得到賠償。 ![]() 四、本案民事訴訟,從證據(jù)上看,沒有監(jiān)控視頻和證人證明,徐某的主張,為何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雖然沒有現(xiàn)場監(jiān)控和證人證明,付某是如何受的傷,但是根據(jù)全案事實和證據(jù),特別是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徐某正當防衛(wèi)的訴訟主張,具有高度蓋然性,能夠認定。 民事訴訟中,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有義務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案發(fā)現(xiàn)場沒有監(jiān)控,也沒有其他證人看見,因而付某提出異議。 對于徐某來說,要證明自己系正當防衛(wèi)的主張,其根據(jù)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結合本案事發(fā)經(jīng)過,綜合分析,徐某提出的“正當防衛(wèi)”的主張,具有高度可能性,能夠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于此,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8條規(guī)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鞯模瑧斦J定該事實不存在。” 因此,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結合本案事實和證據(jù),綜合分析,可以得出結論,付某身上的傷,系其盜竊過程中形成的,徐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 付某受傷的損害后果,應由其自己承擔。 ![]() 對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議? 無論你是贊同,還是反對,都可以在下面評論區(qū)發(fā)表你的高見,我們一起“華山論劍”! 歡迎留言討論,下方評論區(qū)更精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