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二 故意制造勞動糾紛, “勞動碰瓷”被判駁回 裁判事項:李某在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期間李某存在上班睡覺等不遵守工作紀律的行為。工作不到2個月,李某即主動提出離職。經協(xié)商一致,公司支付給李某工資及社保補貼等相關費用。后李某訴至法院,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 法院查明,兩年來,李某先后七次在不同法院起訴不同單位,均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李某在不同單位的工作時間短則數日,長則數月,且用人單位均抗辯李某在工作中存在不遵守工作紀律等行為。法院認為,李某利用用人單位管理漏洞,故意制造勞動糾紛以獲取不當利益,嚴重違反了誠信原則,依法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價值:“不寶金玉,而忠信以為寶?!敝腥A民族歷來有敬業(yè)樂群、忠于職守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古有“鞠躬盡瘁,死而后已”,今有勞動精神、勞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時代詮釋。本案李某專找用工不規(guī)范的單位“勞動碰瓷”,有心“找茬”,無心工作,濫用訴權謀取不當利益,有違職業(yè)道德。本案裁判旨在遏制“碰瓷式”維權,同時也教育指引人們誠信為人、踏實工作。 (案例來源:淮安市淮安區(qū)人民法院) 案例七 嚴重超時工作致“過勞死”, 用工及派遣單位連帶賠償 裁判事項:張某被勞務派遣到某公司從事裝訂工工作。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外包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工作時間為每日11小時,每月286小時。張某實際月均工作300小時左右。某日,張某上夜班后在單位暈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人社部門認定,張某為工傷。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均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張某家屬訴至法院,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連帶賠償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法院認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協(xié)議約定的勞動時間和張某實際工作時間均遠超國家勞動標準的上限,給張某造成了損害,依法判決兩單位連帶賠償張某家屬各項費用。 案例價值:“愛人利物之謂仁?!鄙辽?、人民至上的價值理念,體現了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和仁愛精神。天地之性人為貴。休息權是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正當休息權得到保障,勞動者才能健康工作、幸福生活。本案中,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關于工作時間的約定既違反法律規(guī)定,又違背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用工單位只圖效益,長期安排張某嚴重超時勞動,對其死亡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案判決警醒企業(yè)提高合法化、規(guī)范化和人性化管理水平,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發(fā)展。 (案例來源: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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