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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11月16日,清政府與法國簽訂《廣州灣租界條約》,將原屬高州府吳川縣、雷州府遂溪縣部分陸地、海島、海灣、洋面等租借給法國,租期99年,《廣州灣租界條約》將這一大片租借區(qū)域統(tǒng)稱為“廣州灣”。 廣州灣隸屬于越南全權管轄,選派廣州灣公使代表其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采用市鎮(zhèn)、公局及鄉(xiāng)等三級行政建制,其中公局是代表法國當局落實其管轄職能的重要機關,駐守有紅帶兵、藍帶兵等一定數量的軍事武裝力量。廣州被日軍攻陷后,已經投靠德國的法國維希政府容許日軍占領廣州灣。1945年8月,日本戰(zhàn)敗后,廣州灣這塊租借地重新回到祖國懷抱。(封面圖為廣州灣法國公使署舊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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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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