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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只剩3天了,公司人事部以“不合格”為由,要開除技術員。所幸技術員早有準備,當即提交一份信函,要求賠償75000元,否則勞動仲裁見。然而,細節(jié)上的失策,又讓一切努力成空。 小王年初應聘一家科技公司,約定合同2年,試用期6個月,月薪6000元,轉正后10000元。 簽勞動合同的時候,公司“忘記”一式兩份,所以只給了小王一份復印件。 小王的工作是繪圖,沒多少技術含量,給出每月10000元的工資,簡直是老板良心發(fā)現(xiàn)。 就在試用期僅剩3天的時候,人事經(jīng)理突然通知小王:由于你的表現(xiàn)未達到預期,考核不合格,所以不予正式錄用,請在3天后自行離開公司。 一名同事悄悄告訴小王:你這個崗位早就被內定了,只不過領導安排的大學生還沒畢業(yè),你就是一個“代崗”的。 同事還酸溜溜地說:工資也是為那人專門設的,咱倆一個崗位,我轉正后每月就6000元工資。 小王沒有理會同事的醋意,而是一肚子氣:你們內定就內定,別耍我呀,讓我白白耗了半年時間!幸好我防了一手,不然真是吃啞巴虧! 小王沒有爭辯,而是默默地來到人事部,遞給人事經(jīng)理一份信函。 人事經(jīng)理打開信函一看,笑容立即僵在臉上。 小王在信函中很認真地列舉了幾個事實,并要求公司賠償75000元。 1、公司給我的試用期不合法。勞動合同期2年,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因此后4個月工資,你們要按10000元的標準補給我,除此之外,還要另外賠償我4個月工資40000元,共計56000元。 2、公司給我的試用期工資不合法。我的正式工資是10000元,按規(guī)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8000元,因此,2個月的差額也應補給我,計4000元。 3、由于公司給我設的試用期超期,因此我已自然獲得轉正資格,如果你們認為我不合格,要先對我培訓、轉崗。直接解雇我,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有權要求雙倍賠償金,再加20000元。 以上共計80000元,只要公司給我75000元,我就主動離職,否則勞動仲裁見。 人事經(jīng)理眉頭緊鎖,看來小王列舉的事實,他不好反駁。 但是他很快揚起頭,笑著說:我們的勞動合同不是簽的3年么?6個月的試用期沒問題啊。還有,你的崗位,其他正式員工只有6000元,試用期給你6000元很合理,你盡管去仲裁好了。 說完,人事經(jīng)理從后面的柜子里翻找出一份勞動合同,攤在桌上讓小王仔細看。 小王看到那份合同上,赫然寫著:“合同期限3年”時,不禁傻了眼。 他憤怒地指出,這份合同是被篡改的,與他手中的復印件不一樣。 人事經(jīng)理不以為然,反問道:證據(jù)呢?大家會相信原件,還是復印件? 小王氣得說不出話,轉身摔門而出。 @職言新語 作為一名人力資源從業(yè)者,我覺得小王的遭遇對職場新人有警示意義,有些知識點也應該掌握: ①《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小王請求的第一項,56000元是有依據(jù)的。 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小王與公司簽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10000元,試用期工資應該不低于 10000元的百分之八十,即8000元。但由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并不高于6000元,這就使得有一定爭議,因為從同工同酬角度看,小王利益并未受損。說實話,很多條文加上一個“或”字就有漏洞可鉆了。 ③用工試用期超期現(xiàn)象比較普遍,有的單位會以“領導研究”等理由拖上幾天,其實這是比較愚蠢的。試用期滿之前如果單位并未正式出具員工不合格的意見,試用期滿則視為合格,自動轉正。其法律依據(jù)就是“試用期不得超過X個月”。 同時,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勝任直接開除,屬違法解除合同,需按正常補償金的雙倍數(shù)額支付賠償金。 可是,小王這個幾乎“必勝”之局,被“勞動合同為復印件”這一細節(jié)攪黃。盡管勞動合同正本和復印件不同,正本也有可能是偽造的,但頂多是個線索,無法成為證據(jù),也不符合常理。所以仲裁起來,小王很難取勝。 綜上,小王對《勞動合同法》比較了解,但是社會經(jīng)驗卻不足,所以依然吃了悶虧。 職場并非風平浪靜,而是布滿了荊棘,僅僅熟悉法條還遠遠不夠。老板、HR的花樣數(shù)不勝數(shù),需要不斷吸取教訓,避免被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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