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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為善? 吳澄:和,平之也。怨,有所憤恨于人。大怨,其怨深至。余怨,其怨藏宿于中而不盡為,如夫子為衛(wèi)君乎之為猶言救助之也。善,善人也。怨者兩相仇,必和而后解。兩善人自無怨,而何待于和。兩惡人有怨,則惡貫滿盈而自相殘,或一勝一負,或俱傷兩敗,旁人靜觀之可也。惟善人不幸與惡人有怨,善人平恕,雖無仇惡人之心,惡人忿狠,必有仇善人之事,惡人報怨則善人受害矣。故有心救助善人者,必須和其怨,使之解仇釋憾,意欲為善人也。然阻遏惡人報怨之心,使不得逞,中有藏宿不盡之怨,暫和于今,暴發(fā)于后,是今日之和怨不能已其它日之報怨也,而安可以為善人乎? 原成:和大怨,必有余怨,焉可以為善? 原成:老子曰:其安也,易困也。其未兆也,易謀也。其毳也,易判也。其幾也,易踐也。為之于其無有也,治之于其未亂也。 能做到“為之于其無有,治之于其未亂”,此謂之“善”也。善,猶言凡事處理得當。 老子曰: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成之臺,作于虆土。百仞之高,始于足下。 合抱之木,猶言大怨形名已成,非可改易也,故曰焉可以為善。 是以圣人執(zhí)左契,而不責于人。 吳澄:執(zhí)左契不責于人,無心待物也。契者,刻木為券,中分之各執(zhí)其一,而合之以表信。取財物于人曰責。契有左右,左契在主財物者之所,右契以付來取財物之人。臨川王氏曰:《史記》云操右契以責事,《禮記》云獻田宅者操右契,則知左契為受責者之所執(zhí)證。謂執(zhí)左契者,己不責于人,待人來責于己,有持右契來合者即與之,無心計較其人之善否。和怨者有心于為善人也,不若無心待物,如執(zhí)左契而不責于人,靜中觀物而任其自然也。 原成:是以圣人右介,而不以責于人。 原成:人君自謂“孤寡不??”,而從不允許它人稱人君為“孤寡不??”。故曰“不責于人”。 此句猶言水以已身善利萬物,而從不假借它物來善利萬物。 有德司契,無德司徹。 吳澄:有德,無心待物。無德,有心待物。徹,通也。古者助法,一井之田分為九區(qū),八家各受私田一區(qū),其中一區(qū)為公田,八家同耕公田而各耕私田,私田百畝所收,或食九人,或食八人,或食七人,或食六人,下食五人,由其各家丁力多寡強弱不同故也。周改助為徹法,恐八家私田所收之不均,故八家私田亦令通力合作而均收之,八家所得均平而無多寡之異。司左契者任人來取,無心計較其人,故曰有德司徹。法者患其不均,有心計較,故曰無德。和怨者恐善人受害,有心為之,亦如司徹者有心于為力弱之家,恐其所得者寡矣。 原成:故有德司介,有德司徹。 原成:徹,猶撤也??统分叵Y也。 “為之于其無有,治之于其未亂”,司介之謂也。“合抱之木,生于毫末”,司徹之謂也。 天道無親,常與善人。 吳澄:與猶為也。圣人無心待物,不遏惡人之報怨,忍坐視善人之受害乎?曰:天道無所私親,常救助善人。圣人雖無心于為善人,而天常為之,必不令惡人得以肆毒也。前言圣人不用刑而天殺惡人,此言圣人不和怨而天為善人,老子之道無為自然,一付之天而已。然天之殲惡佑善,豈若人之有心哉。惡者必禍,善者必福,理之自然而然爾。 原成:夫天道無親,恒與善人。 原成:吳氏所注迂曲,不取。 老子曰: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圣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安蝗省保试惶斓罒o親。 善人,以“道”做為萬物唯一標準者。 不善人,以好惡之心為導向的主觀意志做為萬物唯一標準者。 善人司介,不善人司徹。 ![]() 圖片來源網(wǎng)絡(luò),如有侵權(quán),請聯(lián)系刪除。 更多內(nèi)容可參閱作者的“道德經(jīng)原成”系列視頻。 本文為原創(chuàng)作品,未經(jīng)著作權(quán)人授權(quán),禁止轉(zhuǎn)載和使用。你的點贊、關(guān)注,是一種鼓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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