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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地招標網 2021-07-02 1670 重新招標主要是指招標人對招標項目招標失敗后依法對招標項目進行重新招標。那么重新招標的情形具體有哪些呢?為了增進大家的了解,小編整理了重新招標的6種情形,供各位閱讀參考。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三)評標委員會界定為不合格標或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四)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和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只能重新招標。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guī)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進行招標”。(《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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