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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民間借貸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那么,不同情形下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該怎么確認?今天我們就來說一下。 一、被告住所地的甄別 1、如果被告是公司法人,一般以公司注冊地為住所地; 2、如果被告是自然人,又分為以下兩種情況,a自然人的戶籍所在地,或者b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 二、合同履行地的甄別 1、不同于商品買賣等其他類型的合同糾紛,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的“履行合同”包括出借人向借款出借款項以及借款人向出借人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2、在借款合同對“合同履行地”未作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合同履行地”的認定應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準。 3、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的認定,又區(qū)分為兩種情況,并根據民間借貸所處的不同階段加以確定。 4、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出借100萬元,簽訂了借款合同并提供擔保后,出借人并未按約出借款項,此時借款人起訴要求出借人交付借款,則借款人所在地即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 5、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出借100萬元,簽訂了借款合同并提供擔保后,出借人按約出借款項,但到期后未按期歸還本金及利息,此時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違約金,則出借人所在地即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 在(2017)最高法民轄終245號案件中,最高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 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黃某某、荔昌公司、曾某某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戴某某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本案系因借款歸還問題發(fā)生的爭議,應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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