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可轉債投資已經屬于權益投資工具池中不可錯過的品種之一。 但可轉債因為各種條款設置的原因,其實要比股票投資更加復雜,更加需要深入研究。 尤其是,強贖條款等三大關鍵條款。
來源:高禾投資研究中心 今天我們以東財轉3為例,簡單介紹一下“強贖條款”的關鍵知識點。 請看今天的小作文,enjoy: 一、什么是可轉債“強贖條款”? 可轉債贖回條款,可以分為兩種: 第一種:到期贖回 可轉債畢竟是一種公司債,既然是債券,就有借債期限,期限一到,發(fā)行人就將按債券的價值(面值+一定利息)贖回可轉債。 以東財轉3為例,招募說明書是這樣約定的: 在本次發(fā)行的可轉債期滿后5個交易日內,公司將按債券面值的107%(含最后一期利息)的價格贖回未轉股的可轉債。 東財轉3到期日是2027年4月6日,如果這時候還持有債券沒有轉股,在債期滿后5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就會以約定的價值107元贖回投資者手上的可轉債。 第二種:有條件贖回 習慣性簡稱為強制贖回,或強贖。當可轉債在轉股期內,觸發(fā)一定的情況時,發(fā)行人就有權決定,按照一定的價格強制贖回投資者手里的可轉債。 這里面有這樣幾點要注意: (1)強贖一定發(fā)生在轉股期內 強贖一定是發(fā)生在“轉股期”,而下修只要是可轉債“存續(xù)期”就可以,并且大多數(shù)可轉債的“轉股期”是從發(fā)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開始計算的。 (2)“發(fā)行人有權決定”,也就是說這是發(fā)行人的權利 既然是權利,那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大多數(shù)時候,發(fā)行人都會行駛這一權利,當然也有一些情況,發(fā)行人不會行使。 (3) “一定的贖回價格”,這個贖回價格通常是很低的 發(fā)行人愿意出的贖回價格一般也就是100出頭,通常是債券面值+當期利息。 (4)“觸發(fā)一定的情況”,強贖觸發(fā)通常分為兩種情況 這兩條也就是簡稱的“15/30,130%”+“未轉股余額不足3000萬”。 還是以東財轉3為例,招募說明書是這樣約定的: 在本次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公司股票連續(xù)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權按照本次可轉債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本次可轉債。本次可轉債的贖回期與轉股期相同,即發(fā)行結束之日滿六個月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轉債到期日止。 此外,當本次可轉債未轉股余額不足人民幣3,000萬元時,公司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授權的人士)有權決定以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未轉股的本次可轉債。
來源:高禾投資研究中心 二、“強贖條款”監(jiān)管規(guī)則的最新變化有哪些? 2022年1月7日,證監(jiān)會和滬深交易所同時發(fā)布了多項監(jiān)管規(guī)則,在規(guī)范證券發(fā)行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資者權益保護等多個維度的同時,也對轉債市場細則作出指引,其中便包括了過去兩年中對轉債價格結構形成直接影響的強贖披露規(guī)則等。 其中,變化最大的還是深交所的相關規(guī)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22年修訂)第7.2.4條: 上市公司應當持續(xù)關注可轉換公司債券約定的贖回條件是否滿足,預計可能觸發(fā)贖回條件的,應當在預計贖回條件觸發(fā)日的五個交易日前至少發(fā)布一次風險提示公告。公司應當在滿足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條件的當日決定是否贖回并于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公司決定行使贖回權的,還應當在滿足贖回條件后每五個交易日至少發(fā)布一次贖回提示性公告,并在贖回期結束后公告贖回結果及其影響;決定不行使贖回權的,公司應當公告不贖回的具體原因。 其中,最關鍵的一條就是“公司應當在滿足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條件的當日決定是否贖回并于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 過去深交所轉債,除發(fā)行人自愿披露不贖回公告之外,投資者大概率只能通過“轉債達成強贖條件后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發(fā)布執(zhí)行公告”來側面判斷發(fā)行人放棄本次提前贖回權。 更通俗點說,過去只要上市公司不公告,投資者都只能靠公告信息“猜”,現(xiàn)在只要轉債滿足強贖條件,那就必須要公告,要么強贖,要么不強贖,且在下一次交易日開市前公告。 規(guī)則修訂后,可轉債市場即迎來了一波強贖潮。 2022年1 月24 日,可轉債密集公告強贖安排,強贖/不強贖各有7 只/9 只。主要原因就是多數(shù)轉債以2022年1月1日作為強贖日的重新計算日,1 月24 日(間隔15 個交易日)共有16只轉債發(fā)布強贖決策相關公告,其中有7只宣布強贖,分別為東財轉3、星帥轉債、比音轉債、同德轉債、銀河轉債、奧瑞轉債與中鼎轉債。截止1月24日,轉債余額來看,東財轉3/奧瑞轉債/中鼎轉債的轉債余額相對較高,分別為150.37/11.54/5.66 億,其余個券轉債余額均在5 億元以下。從溢價率維度來看,除銀河轉債外,其余品種轉股溢價率均在5% 以下,已充分反映了強贖預期。 三、觸發(fā)“強贖條款”該如何應對? 一旦可轉債的“強贖條款”觸發(fā),投資人和發(fā)行人雙方皆大歡喜。 按照強贖條款,說明可轉債初始持有人至少賺了30%以上的利潤,上不封頂,而且可以馬上拿錢走人;同時,可轉債的上市公司可以把所有“債權人”轉化為“股東”,債券融資變股票融資。 這時候,對于可轉債持有人也意味著需要盡快做出交易決策,賣出或者轉股,以保存勝利果實。 實際上,可轉債的強贖是可轉債投資中面臨的大概率事件。自2010年6月中行轉債發(fā)行以來,225只已退市的可轉債中,有201只轉債是因為強贖而退市,占比89.3%。
來源:高禾投資研究中心 觸發(fā)“強贖條款”時, · 一般在股價都處于高位,觸發(fā)強贖條款時,大多數(shù)上市公司選擇強贖,以敦促投資者轉股; · 對轉債投資者而言,在強贖公告期內, 第一,如果是可轉債初始持有人,意味著已經實現(xiàn)賬面盈利,可以選擇是否轉股,但轉股要面臨正股波動的風險,而不轉股則直接賣出轉債獲利了結,也是不錯的選擇; 第二,如果是可轉債是從二級市場直接買入的,按照這兩年可轉債市場很少有100元以下價格交易的情況,尤其是觸發(fā)可轉債的情況下,二級買入很多時候都已經是高價轉債。 這個時候可轉債的股性已經非常強,如果過高的轉債溢價率則意味巨大的投資風險,既會面臨高溢價率回歸的壓力,也可能面臨正股股價波動的壓力,盡管也有人認為這個階段可以博弈市場上漲的可能,但我們認為保守起見,最好規(guī)避這樣的風險,這次東財轉3的市場波動風險就是最好的例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