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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字數共計6701字,大約花費21分鐘閱讀時間。 保理(Factoring),全稱保付代理,又稱托收保付,是一個金融術語,指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1保理合同故已有之,《合同法》原來沒有將其列為有名合同,《民法典》才將保理合同列為典型合同之一。根據其第761條,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民法典》用9個條文規(guī)定保理合同,內容涉及保理合同定義、合同主要內容、虛構應收賬款法律后果、保理的通知、基礎合同變更或終止對保理的影響、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保理、多份保理合同的清償順序以及債權轉讓規(guī)定對保理合同的適用。保理屬于供應鏈金融,是債權人融資方式之一?!睹穹ǖ洹穬H用9個條文規(guī)定保理合同,略顯單薄。筆者將以《民法典》的規(guī)定為起點,對保理相關問題展開分析。 一 保理法律結構 根據《民法典》第761條對保理合同所作的定義,保理至少包括三方主體,即保理商、應收賬款債權人及債務人;兩個法律關系,即保理合同關系及基礎合同關系,基礎合同關系包括買賣合同、提供服務合同、施工合同等。保理商為債權人提供服務內容包括:融通資金,包括貸款和預付款;管理與應收賬款有關的賬戶(銷售分戶賬);代收應收賬款;對債務人欠款提供壞賬擔保。當然,在具體保理業(yè)務中,保理商可能僅提供其中的部分服務而非全部服務,中國銀行業(yè)協會制定的《中國銀行業(yè)保理業(yè)務規(guī)范》(銀協發(fā)[2016]127號)規(guī)定銀行保理是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yè)銀行,銀行至少應當提供上述四項服務中的一項。 《中國銀保監(jiān)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yè)保理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jiān)辦發(fā)[2019]205號)規(guī)定商業(yè)保理業(yè)務是供應商將其基于真實交易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yè)保理企業(yè),商業(yè)保理企業(yè)向供應商提供相應的保理服務。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會《國際保理公約》則規(guī)定保理商受讓供應商的應收債權后,至少應當提供上述服務中的兩項才能稱為保理。2債權人轉讓應收賬款,提前回籠資金。債務人獲取貨物或者享受服務,向保理人支付款項。保理商是中心,基礎合同是起點,三方主體配合,最終實現資金融通。保理三方主體及其法律結構如下圖: 有些保理還存在擔保機制,由第三人為保理商收回賬款提供擔保,此時主體變成四方,增加擔保和委托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有些保理存在多個保理商,法律關系更為復雜。 二 保理的法律性質 《民法典》第769條規(guī)定保理合同可以適用債權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言外之意,保理合同本質上屬于債權轉讓。這一法律定性未必準確。如上文所言,保理服務內容包括四個方面,債權轉讓是保理必不可少的一項內容,不論是我國《民法典》、業(yè)務管理規(guī)范,還是《國際保理公約》都將債權轉讓作為保理業(yè)務的固有內容,但是如果保理商同時提供了債務人欠款壞賬擔保服務,此時保理的主要功能不單單是為債權人融通資金,還有給債務人提供擔保。雖然保理由債權人所啟動,但是債務人是保理不可或缺的一方。保理的性質不能僅取決于債權人,還要考慮債務人。擔保功能和融資功能并無先后優(yōu)劣之分,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看,兩者都能促進貨物或者服務貿易,確保交易順利完成。法律定性不能厚此薄彼。 因此,如果保理商沒有提供壞賬擔保服務,那么把保理定性為債權轉讓當無疑義,如果有壞賬擔保服務內容,那么保理的性質兼具債權轉讓和擔保功能,而這種擔保并非是債權的附屬,從功能上看是和債權并列的,僅僅把保理定性為債權轉讓顯然不夠準確,至少應當定性為混合了債權轉讓和壞賬擔保的綜合性法律關系。當然,并不會因為保理商提供了壞賬擔保服務而就想當然的認為法律適用上會指引到擔保方面的規(guī)定,即使有這樣的指引,也仍然來自于債權轉讓的規(guī)定,并非是壞賬擔保所引起?!睹穹ǖ洹分灰?guī)定保理合同可以適用債權轉讓有關規(guī)定并不存在立法漏洞。 三 保理種類 《民法典》只提到兩種保理類型,即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保理,除此之外,還可以分為單保理和雙保理、公開型保理和隱蔽性保理、直接保理和間接保理、到期保理和融資保理。還有一些特殊的保理,比如背對背保理、池保理、再保理等。 (一)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保理:追索權針對債權人而言,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商如果不能從債務人處收回賬款,有權向債權人索回已經支付的款項并不再支付尚未發(fā)放的融資款;無追索權保理商則不管是否能從債務人處收回賬款,都應當按照保理合同約定支付融資款,無權向債權人索回已經支付之款項。這種劃分依據是保理商是否對債權人享有追索權,實質區(qū)別在于保理商是否對債務人的付款信用提供擔保。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商顯然不為債務人的付款向債權人提供擔保。 當然,所謂的無追索權保理也并非是絕對沒有追索權,保理商可以通過保理合同約定,在特殊情況下保留對債權人的追索權?!吨袊y行業(yè)保理業(yè)務規(guī)范》(銀協發(fā)[2016]127號)第六條規(guī)定,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yè)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銀行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顯然,其隱含的相反意義是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存在商業(yè)糾紛,銀行(保理商)對債權人仍然享有追索權。 (二)單保理和雙保理:按照參與保理服務的保理商個數,可分為單保理和雙保理。單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機構單獨為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本文上圖所列為典型的單保理結構。雙保理是由兩個保理商分別向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由國際保理商集團(IFC,或稱國際保理商組織)首創(chuàng),是國際保理業(yè)務的主流模式,出口商和進口商分別和各自的保理商(一般都位于各自國家或法域內)簽訂保理協議,兩家保理商簽訂合作協議,相互委托代理業(yè)務,出口保理商和進口保理商根據出口商的需求,共同提供保理業(yè)務。借鑒國際雙保理模式,國內貿易中也已經發(fā)展出了雙保理模式,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的保理商共同合作,為債權人提供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及買方付款擔保的保理服務。國內雙保理主要是因為債權人和債務人相處兩地,距離較遠,資信調查較為困難。債權人保理商提供融資,債務人保理商協助債權人保理商對債務人進行資信調查以及催收賬款等。相比單保理,雙保理費用更高,但有利于保理商降低成本,控制風險。以銀行保理為例,雙保理的結構如下圖: (三)公開型保理和隱蔽性保理:按照是否將應收賬款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可分為公開型保理和隱蔽型保理。公開型保理指簽訂保理合同后即將轉讓應收賬款事項通知債務人,隱蔽型保理恰恰相反,并不立即通知債務人。這兩種保理區(qū)別有時候僅僅在通知時間的不同,隱蔽型保理商一般保留通知債務人的權利,在必要的時候有權將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以控制風險?!吨袊y行業(yè)保理業(yè)務規(guī)范》也規(guī)定隱蔽型保理中銀行保留一定條件下通知債務人的權利。 (四)直接保理和間接保理:根據保理商敘做保理后債務人付款對象不同,保理可分為直接保理和間接保理。如果是直接保理,債務人將賬款支付給保理商,而間接保理中債務人并不直接向保理商支付賬款,而是仍然按照基礎合同關系向債權人支付賬款。如果保理商向債權人提供了融資,債權人收到賬款后應轉付給保理商。顯然,上述隱蔽型保理即屬于間接保理。 (五)到期保理和融資保理:以保理商是否向債權人提供融資為標準,保理可以劃分為到期保理和融資保理。到期保理的保理商在賬款到期前并不向債權人支付款項,主要提供應收賬款管理催收服務,賬款到期,保理商收到債務人支付的款項后再支付給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不按基礎合同約定支付賬款時,保理商也向債權人支付款項。融資保理則于保理合同生效后,債務人付款期限屆滿前保理商就向債權人支付款項。采用何種保理取決于債權人是否有融資需求,到期保理中債權人的融資需求不強,只希望借助保理商的資源和能力來管理應收賬款,保理商所收取的也只有保理費。融資保理因為保理商提前向債權人支付款項,保理商既提供了應收賬款管理服務,也為債權人融資,因此會收取保理費及融資費,后者一般在保理合同中以利息的形式出現。 (六)背對背保理:背對背保理屬于雙保理,是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的結合。在國際貿易中,有時候出口商對于某一國家的業(yè)務并不是直接面對眾多的采購人,而是集中通過某一個經銷商來做。此時,如果供應商已向出口保理商申請辦理了一項保理,則此時經銷商擔當了債務人的身份和地位,而經銷商所在國也存在一個進口保理商。由于經銷商的主要業(yè)務是從出口商處進口,然后在進口地進行銷售,因而資金需求量較大。經銷商就與進口保理商簽訂國內保理業(yè)務協議,以國內合同分銷項下應收賬款債權與進口保理商申請辦理國內保理,并以該國內保理的應收賬款債權作為還款來源,獲取一定比例的預付款融資,此時進口保理商在國內保理中又相當于賣方保理商的地位。3背對背保理的結構如下圖: 背對背保理一般會約定進口保理商有權在必要時將出口保理商轉讓給他的對經銷商的應收賬款債權與在國內保理協議下進口保理商對經銷商的應付擔??铐椷M行抵銷,進口保理商向經銷商提供的融資往往僅占應收賬款債權的較小比例,主要用于經銷商在經營中的正常費用開支,其余部分用于對國際保理中擔保付款的還款保障。? (七)池保理:池保理較早由深圳發(fā)展銀行提出,為國內銀行保理常用概念。一般的理解為:在債權人向保理銀行轉讓的應收賬款能夠保持事先確定的最低余額情況下,保理商給予債權人融資的期限可以超過具體每筆應收賬款的期限,并且該保理融資款不因為給予融資時的具體某筆應收賬款到期而收回的一種特殊保理模式。 池保理多用于應收賬款批次較多但單筆金額不大的企業(yè)。一般的保理債權轉讓后即歸保理商所有,債權人無權支用該債權的回款,而在池保理模式下,在滿足“應收賬款池內的合規(guī)應收賬款余額×保理融資比例≥保理融資款余額”的條件時,債權人可以支取池內應收賬款回款,或者用其他應收賬款置換保理池內的應收賬款。在上述條件成就前,保理商會用回款沖銷應收回的保理融資或者用債權人置換入池的其他應收賬款來替代。? (八)再保理:“再保理”本質上是債權的再轉讓,即企業(yè)將其因貿易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再將此轉讓后的權利義務轉移給其他保理商的行為。再保理的法律結構如下圖: 我國一般由銀行充當再保理商的角色。商業(yè)保理商為債權人提供保理后,為了自身融資的需要,將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銀行為商業(yè)保理商提供融資。我國商業(yè)保理商資本實力不強,但和銀行相比,管理應收賬款的能力更強,而銀行保理業(yè)務普遍存在“重融資職能,輕應收賬款管理”的特點。再保理使得兩種保理商揚長避短,取長補短,更能促進保理業(yè)務的健康發(fā)展。 再保理雖然存在兩個保理商,但不屬于上文所說的雙保理。再保理存在兩層保理關系,法律結構像再保險,而雙保理雖然有兩個保理商,但只存在一層保理關系,一個保理關系,法律結構類似于保險法律關系中的共保而非再保險。 除上述所列的分類外,保理還有其他分類方法,限于篇幅,不再羅列論述。 四 保理與供應鏈金融其他融資模式的區(qū)別 保理屬于供應鏈金融,和供應鏈金融其他融資模式存在一定的區(qū)別。 (一)保理與票據貼現:票據貼現指票據付款期限屆滿前,持票人將票據背書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支付貼現利息,提前獲得票據款項的行為。保理和票據貼現都給債權人提供了融資,兩者的區(qū)別在于:第一,票據貼現的前提是債務人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的方式支付,而保理不受此限,票據貼現的適用范圍比保理窄。第二,票據貼現都有追索權,貼現人不能獲得票據款項時有權向背書人追索,而如果保理合同約定無追索權,保理商即使不能從債務人處獲得賬款,也無權向債權人追索。第三,票據遵循無因性,債務人不能向票據權利人主張其在基礎合同中對背書人享有的權利,保理的主要交易結構是債權轉讓,債務人可以向保理商主張其在基礎合同中對債權人的抗辯權。第四,票據貼現是票據行為,屬于商行為,受票據法調整,而票據法屬于民事特別法;保理是合同行為,屬于一般民事行為,受民法典合同篇調整。 (二)保理與應收賬款質押:兩者存在本質區(qū)別,保理中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了保理商,而應收賬款質押屬于借款擔保方式,債權人僅僅用應收賬款向貸款人提供擔保,并未轉讓債權。應收債權質押需要辦理質押登記才能生效,保理并無此需求,債權轉讓合同生效保理即生效,不辦理債權轉讓登記不影響保理的效力?!吨袊y行業(yè)保理業(yè)務規(guī)范》提倡銀行辦理保理業(yè)務時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征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平臺”進行轉讓登記,但監(jiān)管部門并無要求轉讓登記的強行規(guī)定,《民法典》也僅規(guī)定登記具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并未規(guī)定債權轉讓登記是保理合同有效的條件。應收賬款質押不免除應收賬款債權人的還款義務,不存在保理中的無追索權情形。當然,貸款人除了給應收賬款債權人提供融資外,也不會提供保理所能提供的其他服務內容。 (三)保理與信用證: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指一項安排,不管冠以何名或者如何描述,其構成一項不可更改、確定的承諾,在交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將予以承付。?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2016]第10號)規(guī)定信用證是指銀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立的、對相符交單予以付款的承諾。保理和信用證都有融資功能,但是兩者存在本質區(qū)別。第一,保理存在債權轉讓,保理商收回融資款的來源主要是債務人按照基礎合同約定付款(無追索權保理下債務人的付款是唯一來源),信用證法律關系中不存在債權轉讓,銀行收回款項的來源是申請人(基礎合同中的債務人而非債權人)付款贖單。第二,保理的融資人是基礎合同中的債權人,信用證融資人是基礎合同中的債務人,兩者恰好相反。第三,保理中債務人可以向保理商主張其基于基礎合同對債權人所享有的抗辯,而信用證是獨立的法律關系,銀行的義務僅僅是審核單據,只要單證相符、單據相符就應付款,不審核基礎合同。不管是信用證的申請人還是受益人,都不能向銀行主張基礎合同關系中對另一方所享有的權利(欺詐除外)。第四,保理的成本一般由基礎合同中的債權人承擔,而信用證的成本卻由債務人(也就是申請人)承擔。第五,有追索權保理中保理商不能從債務人處收回款項時對債權人享有追索權,而信用證中銀行按照信用證付款后,只能要求申請人(議付行付款后向保兌行或者開證行)付款贖單,對受益人(或議付行)不享有追索權。 供應鏈金融的其他融資模式,比如融資租賃,和保理的區(qū)別更為明顯,本文不再贅述。 五 《民法典》保理合同篇的適用進路 《民法典》用9個條文規(guī)定保理合同,實務適用中應當把握如下進路: (一)判斷是否屬于保理:根據第761條,必須存在債權轉讓,保理商必須提供四種服務內容中至少一種,而且根據該條的隱含意思,債權轉讓必須是有償的,無償的轉讓不構成保理。同時根據第762條,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口頭合同難以判斷是否構成保理。 (二)保理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根據第763和765條,保理合同一旦生效即相對獨立于基礎合同,債務人必須依照保理合同生效時的基礎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即使基礎合同是虛構的,也無權拒絕付款(保理商明知虛構的除外);債權人和債務人其后變更或者終止基礎合同的,無權以此對保理商主張對其不利之后果。 (三)保理商通知的效力:《民法典》并未否定隱蔽型保理,第764條并非強行要求保理商將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僅僅是賦予保理商通知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保理商一旦選擇通知,應當向債務人表明其保理商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反面解釋,如果由債權人通知,則無需向債務人披露保理商,當然,根據第769條,債權人通知應當符合債權轉讓的規(guī)定。 (四)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保理中的權利平衡:第766條規(guī)定了有追索權保理,767條規(guī)定無追索權保理,沒有規(guī)定默認規(guī)則,如果保理合同沒有明確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權,產生爭議將難以解決。從保理商利益出發(fā),如果是有追索權保理,合同中一定要明確。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商沒有對債務人信用風險提供擔保,不能收回賬款時可以向債權人追索,相應的如果收回的賬款超過保理合同約定有權收取的款項時,超過的金額應當返回給債權人。從債權人利益出發(fā),保理合同應當約定保理商有權收取的款項,以明確超額返還問題。無追索權保理中保理商承擔了債務人的信用風險,不能向債權人追索,債權人也無權要求保理商返還款項。但是從債權人利益出發(fā),保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保理商無追索權,以免債務人一旦逾期付款,保理商向其追索。 (五)多份保理合同的受償順序:如果同一應收賬款訂立了多份保理合同,對多個保理商的受償順序問題,第768條確立登記優(yōu)先和時間優(yōu)先原則,債權轉讓已經登記的優(yōu)先于未登記的受償,先登記的優(yōu)先于后登記的受償,均未登記的以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的時間先后受償,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受償。依照該條規(guī)定,從保理商利益出發(fā),應當盡量辦理債權轉讓登記,這不但能優(yōu)先于未登記或者登記在后的保理受償,還能優(yōu)先于其后登記的應收賬款質押權人受償。 結語 : 保理合同屬于新的典型合同,《民法典》涉及的條文較少,規(guī)定較為粗放,需要在實務中結合保理法律理論、立法精神及參照其他典型合同規(guī)定予以補充應用。相信隨著《民法典》實施和保理合同愈加廣泛的應用,保理的融資功能將越來越大,對社會經濟的作用也會越來越大。法律人可以翹首以待。 文中注釋 1、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保理/3047248?fr=aladdin ,瀏覽時間2020年6月9日。 2、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Ottawa, 28 May 1998) Article 1:2(b) the factor is to perform at least two of the following functions: —finance for the supplier, including loans and advance payments; —maintenance of accounts (ledgering) relating to the receivables; —collection of receivables; —protection against default in payment by debtors. 3、李珂麗 著:《國際保理法律機制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14年8月第一版,第24~25頁。 4、同上注,第25頁。 5、葉正欣 萬波 主編:《商業(yè)保理法律事務與案例》,復旦大學出版社,2016年4月第1版,第13頁。 6、UCP600Article2Definitions:Credits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f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s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本文作者 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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