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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下旬,一操外地口音的陌生男子到該藥房推銷標稱“蟲草強腎王”和“老中醫(yī)補腎丸中藥片”的產品(即百姓俗稱的“壯陽藥”),進價10元/盒,售價可達100元/盒,采取先鋪貨銷售再結賬的方式。 該藥店在未查驗供貨人身份信息、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等資料的情況下,受高差價誘惑,將其提供的7盒蟲草強腎王、3盒老中醫(yī)補腎丸中藥片上柜銷售。 2021年5月18日,同樣操外地口音的一陌生男子以總價824元的價格將上述10盒產品買走。當晚,該男子即以買了假冒偽劣產品為由,多次聯系當事人索賠8000元,并向藥房出示了購買該產品的錄音錄像資料和相似案例的處罰情況,藥房拒絕賠償,并明確表示會報警處理。 次日,該男子向市長專線12345及市場監(jiān)管12315投訴該藥房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并要求賠償。 該藥房購進銷售的“蟲草強腎王”和“老中醫(yī)補腎丸中藥片”標注了偽造的食品生產批號“港衛(wèi)食準字(2008)第186號”和“港衛(wèi)食進字(2007)第0716號”,包裝和說明書上都標注了含有涉及治療疾病的內容,屬于“一眼假”的地攤貨。 該藥房作為藥品及食品經營者,不執(zhí)行相關管理規(guī)范,未履行進貨查驗法定義務,購進銷售了包裝、說明書中含有宣稱治療疾病內容的非藥品,其行為違反了《湖北省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非藥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不得有涉及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療疾病的內容”的規(guī)定,應追究法律責任。 執(zhí)法人員在核查藥房的同時,多次聯系投訴人無果,進一步梳理案情發(fā)現,該投訴人對城區(qū)多家藥店實施了類似的索賠或投訴。其不以消費為目的,在短期內多次購買同一類型產品非法謀取利益的行為,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犯罪,辦案機構已將此案件線索向市掃黑辦和公安部門進行了移交。 因沒有供貨人的身份信息,加之產品標注的均為虛假信息,對送貨人的核查和涉案產品的溯源工作無法進行。 該藥房違法行為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理應從重處罰,但鑒于其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積極配合、涉案貨值較小,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且有被誘騙違法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試行)》和《湖北省藥品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對該藥房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824元,罰款7000元的處罰決定。 對該案投訴人涉嫌犯罪行為的處理,將視掃黑辦和公安部門的具體核查情況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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