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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宸
單位: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
微信:formerjudge625
與律師往往以當事人利益為出發(fā)點不同,法官是運用逆向裁判思維,預測法律后果,擬定初步結論,思考裁判主文,分析建構事實,選擇擺設法條。
上一期我們學習了法官思維模型架構下證據排列的技巧(證據到法律事實,這菜怎么做?——法官思維模型(四) |iCourt),本期將通過二審法官的裁判思維探討律師的上訴路徑,歸納上訴理由的書寫邏輯。
如果說一審是搭建訴訟邏輯和塑造裁判邏輯,二審則需要拆掉固有邏輯,重塑訴訟和裁判邏輯。在法官思維模型中,邏輯是通過垂面來體現的。
本期將從面來分析一下二審的訴訟邏輯,通過二審法官的裁判思維探討律師的上訴路徑,歸納上訴理由的書寫邏輯。
律師往往以當事人利益為出發(fā)點,追求法院裁判結果與當事人訴訟目標的最大契合。法官則運用逆向裁判思維,預測法律后果,擬定初步結論,思考裁判主文,分析建構事實,選擇擺設法條。
簡言之,逆向裁判思維的過程是:法律后果預測、裁判結論倒推、行為范式評價、思維程式固定。如圖 1 所示。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 年 X 月 X 日,原告與其他三人成立 XX 公司,注冊資本 100 萬元,原告實繳 20 萬元,占該公司 20% 股份,并辦理了工商登記。
2011 年 X 月 X 日,署名原告與陳某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公司曾要求包括原告在內的所有股東增資,但證據顯示公司隨后將增資款退還所有股東,未增資成功。后 XX 公司股東變更為劉某(占股 50%)、王某(占股 30%)、陳某(占股 20%)。
2016 年 X 月 X 日,XX 公司注冊資本由 100 萬元增加至 5000 萬元,登記注冊的股東為:劉某 65%、李某 25%、陳某 10%,三名股東均實繳增資。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陳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不是原告本人所簽,故協(xié)議無效,繼而公司的數次增資因未通知原告,侵犯其作為股東的優(yōu)先認繳權和知情權。對原告而言,該增資行為無效,對其沒有法律約束力,不應以工商變更登記后的 5000 萬注冊資本金額來降低其在 XX 公司的原持股比例,仍舊應當按照 20% 的股權比例在股東內部進行股權分配。
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為持有 XX 公司 20% 股權的股東;
二、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基于法官終局性裁判思維的特點,二審法官會優(yōu)先思考一審判決結果維持并生效的法律后果,用法官逆向裁判思維分析如下:
第一步:法律后果預測
Q1:“應當按照 20% 的股權比例在股東內部進行股權分配”?
經查,公司現任三名股東有其各自股權比例,合計 100%。判決認為原告的股權比例應當維持不變,但對其他股東的股權比例卻未做安排。預測法律后果:公司股權合計 120%?
作者心語:
1.如何既維持原告持有的 20% 股權,又不侵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其他股東不是本案當事人,法院不能就其他股東與原告之間如何分配公司股權作出裁判。
2.原告起訴要求確認其持有公司 5000 萬元注冊資本下 40% 股權,是否可以認為原告對公司增資并無異議。根據法官不能超訴訟請求判決的規(guī)定,一審判決認為增資無效,同時認定其應當按照原比例享有 20% 股權,作者認為該判決可能存在超訴訟請求之情形。
作者心語:
一審認為公司數次增資對原告無效?那么對公司和其他股東是否也無效?如果是,公司是否需要減資?如果不是,原告的股權比例如何保證(回到上一問題)。法官判決 20% 股權看似是在 100 萬元注冊資本下,但判項未予明確,若以判項為執(zhí)行依據,如何實現?
退一萬步講,假設可以執(zhí)行,預測法律后果: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其實繳 20 萬元后向公司履行過增資義務,卻通過訴訟獲得了 2000 萬元出資所對應的股東權利。亦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第二步:裁判結論倒推
若以本案判項為執(zhí)行依據,存在幾個問題:
1.直接變更登記,對內侵害其他股東利益;2.公司減資,對外可能侵害債權人利益。
作者心語:
關于股東資格確認標準應當堅持“內外有別”的原則。
在本案中,其他股東不是案件當事人,股權比例如何劃分雖然僅是數學問題,卻執(zhí)行不利。而根據“對內應當堅持實質要件優(yōu)于形式要件”的原則,應當充分審查原告是否具有退出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其股權是否已經實際轉讓等,而非僅因協(xié)議不是原告本人所簽,就確認其仍然具有股東資格。
另,對外應當堅持形式要件優(yōu)于實質要件,充分考慮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及公司的資本維持原則。
因此,審理公司糾紛案件時,不僅要考慮基本的案件裁判規(guī)則,更要把握司法對公司治理涉足的限度。
第三步:行為范式評價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了解到,雖然原告稱《股權轉讓協(xié)議》非其本人所簽,但在協(xié)議簽訂后八年,原告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亦未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種種跡象表明,原告雖未親自簽訂案涉協(xié)議,但其對于已經退出公司的事實應當系明知。而在案件的進一步審理中,法官了解到被告將面臨巨大收益,此時,原告的起訴難免給法官心證帶來影響。
作者心語:
時隔多年,本案證據缺失,當初各方是否達成合意,代簽協(xié)議是否有授權或明知,需要法官在厘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結合價值判斷認定案件的法律事實。
誠然,本案中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非原告所簽,各方對此亦無爭議,一審法院遂認定該協(xié)議無效似無不當,但如前所述,案件產生的后果未必適當。
試想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是確認之訴而是給付之訴(賠償),結果會怎樣?
第四步:思維程式固定
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理念是鼓勵公司自治,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維持公司運營的穩(wěn)定性,如果以審理合同案件的理念審理公司案件,盲目“恢復原狀”,必將導致現實困境。
作者心語: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公司,不僅應當審查各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所形成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亦應審查股權工商變更、股權轉讓款的支付與收取、股東權利的行使等相關事實,綜合作出評判。
即,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不僅應當審查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系各方當事人簽名一致的形式要件,更應審查股權是否已經發(fā)生實際變更的實質要件。
因此,一審判決結果錯誤,應當予以改判。
綜上,法官不僅要依據事實和法律查清案件,還應通過個人經驗、價值判斷,結合法律原則,對法律事實進行恰當認定,對案件結果作出合理預判,對當事人行為給予適度評價,捍衛(wèi)法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終極職責。
如圖 2 所示,將本文案例用法官思維模型表示,S 是訴訟請求,SA 是原告的訴訟路徑,全案勝訴的結果是 A:原告享有公司 40%(注冊資本 5000萬元)股權。
全案敗訴的結果是 C: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法院的裁判路徑是 TSB,判決結果是 B:原告享有公司 20% 的股權。
圖 2 法官思維模型-示例
法官的逆向裁判思維秉持后果實用主義,通過前述分析,二審法官的審理視角是:
第一步,一審判決結果 B 是否正確;
第二步,底層邏輯 SB 是否合理合法;
第三步,上訴理由是否成立,確定判決結果與訴訟目標之間的差距 AB/AC 是否適當。
1.否定一審判決結果 B;
2.否定一審裁判的底層邏輯 SB;
3.補強 SA/SC,使 TSB 向 TSA/TSC 靠近,最終實現 B=A/C。
由此可見,只有先將一審裁判的邏輯閉環(huán) TSB 打破,才有可能在二審中重構邏輯閉環(huán) TSA/TSC,實現上訴目的。
圖 3 法官思維模型-上訴理由
本案中,按該模型整理上訴理由如下(被告上訴):
1.(B?)一審判決結果錯誤。被上訴人自始至終未繳納 5000 萬元注冊資本中 20% 股權的相應對價,上訴人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均未記載被上訴人具有股東身份。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 20% 股權,既不符合取得股權應繳付對價的實質要件,亦不符合具有出資記載和證明的形式要件,該判決結果有損工商登記的公示效力,且無實際執(zhí)行之可能。
2.(SB?)一審法院認定增資行為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于 201X 年 X 月 X 日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增資,是公司意思自治的體現,且公司股東均已實際繳納增資款,不存在無效之情形,增資行為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3.(SA?/SC?)被上訴人要求確認其持有上訴人股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增資行為合法,不存在無效情形。代被上訴人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為變更登記所為,被上訴人轉讓其股權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違反意愿之情形。
綜上,被上訴人不再是上訴人的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