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著作權法》第18條規(guī)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贝嬖谟诶L畫、書法、雕塑等美術作品之上的,涉及兩種性質的權利:一種是對原件的所有權,即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誰擁有原件,誰就是原件財產權的所有人;另一種是著作權,著作權是依創(chuàng)作或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是對作品這種智力成果的擁有,而不是指擁有該智力成果的載體。作者對作品著作權的擁有與所有人對作品原件的擁有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因而原件所有權的轉移并不等同于作品著作權的轉移。簡單來說,美術作品著作權中的作品原件的展覽權是隨作品所有權轉移的。除此以外,即使是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者,也不能行使著作權人即作品作者的各種人身和財產權利,例如不能以復制、發(fā)行等方式使用該作品,也不享有發(fā)表、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反之亦然,美術作品的作者即使轉讓了原件的所有權,也依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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