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彥忱 排版/彥忱 文章字數(shù)/1194字 閱讀時長/3分鐘 小案例 小C為入職某單位的設計總監(jiān)職位,在面試時虛構了自己在原單位為設計高級經(jīng)理,入職后單位領導發(fā)現(xiàn)小C無法勝任設計總監(jiān)職位,提交的設計成果質(zhì)量較差、根本不能投入使用,于是該單位進行了背景調(diào)查后發(fā)現(xiàn),小C在原單位僅僅是設計助理。 該單位感覺自己受到了欺詐,于是單方解除了與小C的勞動合同,小C不服提起勞動仲裁。 仲裁中,該單位向仲裁庭提交了小C的應聘登記表,上面由小C親筆書寫在上家單位任設計高級經(jīng)理一職。 最終,法院駁回了小C的勞動仲裁申請。 01 法律規(guī)范層面 應聘登記表又叫應聘申請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看到用人單位的招聘啟事后,認為自己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而向用人單位提出應聘請求,其法律性質(zhì)屬于要約。 其作用有二: 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的重要途徑。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由此可見,應聘登記表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的重要途徑,也是用人單位固定勞動者主體資格、能力、工作經(jīng)歷等信息的重要手段,是判斷該勞動者是否符合工作崗位的重要依據(jù)。 二、證明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的重要手段。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guī)定,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該勞動合同無效。如本文案例,小C以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 02 成本權衡層面 用人單位怠于行使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的知情權,在勞動者欺詐應聘時,可能導致之后沒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誠信行為;貿(mào)然解雇的,則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從而陷入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的不利境地。 03 工具管理層面 1、應聘登記表應當包括與單位決定錄用有關的所有信息,比如學歷、工作履歷、從業(yè)經(jīng)歷、從業(yè)資格、培訓經(jīng)歷、健康情況等;其中工作履歷應當詳細記載用人單位名稱、職位、起止時間和離職原因。 2、對員工口頭敘述的內(nèi)容與勞動合同相關的內(nèi)容應當補充記載,比如獲得專利、國外深造經(jīng)歷、學術論文發(fā)表等。 3、應聘登記表應當列明員工提供證書的清單和編號。 4、為了預防將來可能發(fā)生的糾紛,應當在應聘登記表中設置承諾條款并由員工親筆簽名,寫明勞動者“知曉應聘登記表記載事實為公司決定錄用的唯一依據(jù),保證所提供的信息不存在造成公司誤解,也不存在任何程度的虛假陳述,否則將視為欺詐,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5、本公眾號后臺私信“應聘登記”,可領取小郭法師制作的“應聘登記表”示范文本。 特別說明 1、此次為勞動法專題第二季,以用人單位為視角展開論述,內(nèi)容相對偏向?qū)崉詹僮?,寫作中也盡量保持“法律+成本+工具”的形式。 2、本季預計有十個項目,本篇為第一項目“招聘管理”中的第三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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