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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針對被告人將被害人帶離現場后隱藏或遺棄的情況,還應當包括如下證據:1、證明被害人傷殘等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 1、應重點審查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傷亡的情況及原因、公私財產直接損失數額及被告人無能力賠償數額。2、對于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應查明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 |
| 2、診療人員及鑒定人員對診斷、鑒定意見進行的專業(yè)闡釋的證人證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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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事發(fā)后被害人身體狀況或治療情況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 |
| | 關于被告人無能力賠償數額,基本證據還包括: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的保單、被告人關于肇事車輛投保情況和賠償能力的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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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以及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時間。有條件的還應包括案發(fā)地及周邊監(jiān)控錄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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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于發(fā)生在無法確定是否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的案件,還包括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性文件。 | 在查證犯罪地點時,應注意事故是否發(fā)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建成尚未通行的路段、鄉(xiāng)間無名小路等不能成為公眾通行的地方不屬于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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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證明車輛權屬單位執(zhí)業(yè)資質的書證,如營業(yè)執(zhí)照、相關許可證等;3、車輛權屬單位對外簽訂的承包合同、協(xié)議等書證;4、車輛權屬單位提供的證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承包人職責范圍、特定義務的書證,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公司內部章程、任命書等。 | 涉及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強令肇事者違章駕駛,以及上述人員或乘車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需重點注意指使、強令者的身份和職務情況、與肇事車輛的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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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以往關系、有無矛盾、被告人肇事時前往案發(fā)地點原因的證人證言。 | 在案發(fā)時被告人在主觀方面應為過失,并應排除存在主觀故意的可能性。 |
| 在交通肇事后離開現場的,還應查明被告人對事故的發(fā)生是否明知、出于何種原因離開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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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案發(fā)時被告人有毒駕、酒駕的行為,基本證據包括:1、毒品尿樣(毛發(fā))檢測報告單2、血樣提取登記表、證實血液內乙醇含量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 一般的,案發(fā)時被告人在客觀上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駕駛行為。如果被告人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離開犯罪現場的,還包括有無將被害人隱藏或遺棄等處置行為。如果未能調取案發(fā)地監(jiān)控錄像的,應對未調取原因出具書面情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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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被告人供述受他人指使、強令進而違章駕駛的,基本證據包括:1、證實指使、強令違章駕駛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2、證實指使、強令違章駕駛的通話記錄、短信或微信聊天記錄 |
| 證實案發(fā)時車速、紅綠燈狀況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
| 如果被告人肇事后離開犯罪現場的,重點是被告人離開現場的原因,包括對事故的發(fā)生是否明知、是否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是否因他人指使逃離現場以及在逃離過程中有無對被害人的隱藏或遺棄等處置行為的:1、證實肇事車輛案發(fā)后移動軌跡的監(jiān)控錄像、機動車行駛GPS數據;2、證實被害人被被告人移動產生的指紋、足跡、毛發(fā)、血跡、遺留物等痕跡勘驗筆錄、扣押清單、檢驗報告;3、手機軌跡記;4、逃離過程中與被告人發(fā)生接觸或目睹逃離經過的證人證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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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提出異議的,還包括證據:1、當事人的書面復核申請;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復核結論。 | 應重點審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以及該認定在形式上和實質上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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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實肇事車輛安全裝置和安全機件狀況的司法檢驗報告書、司法鑒定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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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相關待查證事實是否存在缺失;2.證據之間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證據的瑕疵是否都已補正;3.被告人的辯解是否都已查證并合理排除;4.是否遺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5.其他應查證事項。 |
| | 證明自首、坦白等情節(jié)的案發(fā)、偵破、抓獲經過、被告人供述等 | 對于民事賠償已經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還包括民事判決書、保險理賠款轉賬記錄等判決金額支付憑證等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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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立功情節(jié)的立案決定書、判決書、情況說明等 |
| 證明前科劣跡的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
| 被告人肇事后的表現,有無積極施救、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報告公安機關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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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肇事后有無找人頂包、毀滅罪證、干擾證人作證等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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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協(xié)議、賠償憑證(收條、轉賬憑證、醫(yī)療費發(fā)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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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不同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確認案件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
| 1. 案發(fā)地點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之外的,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罪名; | 4.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如追逐競駛、醉酒駕駛機動車、超載超速等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
| 2. 事故發(fā)生在生產、作業(yè)中,因行為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發(fā)生事故,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等罪名; | 5.被害人的死亡或嚴重殘疾的后果系由行為人逃逸后隱藏或遺棄被害人所致,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
| 3.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發(fā)生事故,行為人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能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 6.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