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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人民法院為律師提供訴訟服務,應當遵循公正透明、合法規(guī)范、高效便捷、集約智能的原則。 第二條 律師通過網上平臺、訴訟服務大廳、12368熱線等提出的訴訟服務需求,應當依法及時答復、辦理。 第三條 人民法院為律師提供“一站式”的在線訴訟服務,依法保障律師更便捷參與訴訟活動。律師可通過移動微法院、訴訟服務網、律師服務平臺等進行網上立案、查看本人代理的案件訴訟流程節(jié)點以及相關法律文書、聯系法官、送達等訴訟活動。 第四條 律師可以通過網上平臺提出保全、鑒定、延期申請等。相關部門或承辦法官應當在收到律師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及時回復律師。 第五條 人民法院利用移動微法院、訴訟服務網、律師服務平臺等為律師提供網上閱卷服務,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卷宗材料外,不得限制律師的閱卷內容和閱卷次數。 第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實習律師代為立案。實習律師需提供身份證明、《申請律師執(zhí)業(yè)人員實習證》和所在律所出具的委托函等,并經人民法院核實后可以代為辦理立案手續(xù)。 第七條 人民法院應開通“綠色通道”,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律師參與訴訟應免予安全檢查,有特殊情況確需對律師人身和隨身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的,應事前說明。 律師在訴訟服務大廳遞交材料為復印件的,可不核對原件。 訴訟服務大廳排隊人數較多需要較長時間等待的,應優(yōu)先安排律師通過自助立案設備自助立案或引導其通過網上平臺立案。 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實習律師,持律所出具的書面授權及律師執(zhí)業(yè)證或《申請律師執(zhí)業(yè)人員實習證》,可以領取文書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律師工作室、調解室、律師參與化解糾紛工作室等服務場所,律師掛牌上崗,開展相應法律服務工作。 第九條 人民法院通過對接律師信息庫或者采集信息的方式進行律師身份信息認證和更新。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與本地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協(xié)溝通合作,完成本地律師的認證全覆蓋。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主動接受律師監(jiān)督,通過開設投訴舉報窗口、12368熱線、院長投訴信箱等平臺,暢通律師投訴、申訴、控告的渠道,完善律師訴訟權利救濟機制。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律師存在明顯濫用訴權、怠于履行訴訟義務、故意拖延訴訟進程、擾亂正常訴訟秩序的,可以依法予以訓誡,也可建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xié)會給予相應懲戒。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負責律師服務工作的日常管理、督促、協(xié)調。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可以定期匯總相關數據,對網上立案數量多、成功率高、實際運用情況較好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以適當方式予以鼓勵。 第十四條 本規(guī)范自公布之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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