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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住房與建設法制調研中心獲悉,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關于調整我市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辦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擬對租房提取條件、租房提取額度等作出調整。
《征求意見稿》指出,本次調整是為進一步規(guī)范租房提取,加強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中低收入人群的保障,體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更好地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對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支持。 《征求意見稿》提出,職工在本市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關于租房提取額度明確: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提取額度按住建部門公布的住宅指導租金標準的55%乘以公租房建造標準(建筑面積 60平方米,個人為30平方米)確定。每次最多可提取當前提取年度的額度,不往前追溯。每年7月1日前,管理中心根據住建部門公布的最新住宅指導租金標準,向社會公布當年度的最高可提取額。每次租房提取后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少于500元。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實際房租支出金額提取,房租支出金額按職工提供的租金繳納證明核定,職工需在房屋租賃合同確定的首租月起12個月內申報,超過12個月申報的,只能按申報當年(自然年)的1月份起計算提取額,以前的部分不作計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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