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為促進上海一中院及轄區(qū)基層法院審判質量、審判能力共同提升,自去年開始,上海一中院以共性法律適用難題和新法學習、實務研討等為主要內容,先后組織召開多場轄區(qū)審判指導與交流片會、新法學習會和實務研討會。在此基礎上,2021年,上海一中院將進一步深化上述重點工作,現(xiàn)官微推出《實務紀要》專欄,陸續(xù)推送此類會議實務干貨,以供參考。 近日,上海一中院審委會開展“法律方法”第1期學習,由民事審判庭何建審判長主講《請求權方法的理解與適用》,該院審委會全體委員、相關業(yè)務庭干警及轄區(qū)法院院、庭領導及干警代表參加。(后附課程干貨) <<< 左右滑動查看更多 >>> 2020年,上海一中院在審委會層面就民法典各分編開展6次專題學習,線上線下兩級法院共同參與,收獲如潮好評。2021年,該院繼續(xù)以提升能力作為重點,采用“導學+研討”的形式,開展一系列法律方法及新法的學習。 “法律方法”第1講主題為“請求權方法的理解與適用”。請求權方法是裁判者將抽象規(guī)范運用到具體案例的基本思維方法,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廣泛運用。剖析請求權方法的內在機理,檢視請求權方法對司法裁判的現(xiàn)實影響,讓請求權思維成為裁判者的自覺遵循,幫助法官構建知識體系、厘清審判思路、促進適法統(tǒng)一。 上海一中院黃祥青院長指出,法學完整的知識體系包含價值論、原理論、方法論三項內容,而方法論一直是學習運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法律方法是貫通價值、原理與實務運用的橋梁。強化方法論的學習與應用,能夠為公正高效的審判提供支撐;兩級法院共同學習,能夠推動法律效果的最大化。在具體學習和運用過程中,要重點關注以下三點: 第一,注意司法裁判與法教義學對法律方法的定義差異。 傳統(tǒng)的法學方法論主要關注法律事實的發(fā)現(xiàn)、法律規(guī)則的解釋、法律責任的歸屬,而司法裁判更關注動態(tài)的法律適用和實際的司法運作。司法實務中的法律方法能將規(guī)范、抽象的法律,轉化為鮮活的、能解決現(xiàn)實矛盾和實際問題的法律。 第二,注意法律方法各內在要素間的聯(lián)動作用。 政策、證據及程序等要素在司法裁判中不可或缺。這些要素不同程度地關聯(lián)綜合,會在不同案件中規(guī)制法律責任和裁判結果,進而影響司法公正性。要結合這些內在要素,適時對既往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條分縷析式的整理,形成對將來裁判的指引;同時要持續(xù)性地加強實務研討,努力形成具有共識的價值指引和裁判規(guī)則,推動適法統(tǒng)一。 第三,注意法律方法學習和運用的實際效果。 方法論的導學、研討、切磋,都要緊扣有利于提升司法裁判質量、提高法官思維能力水平、讓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感受到司法公正的目標。法官的思想和行動均要圍繞這一目標去努力,通過方法論的學習和運用,切實提高裁判品質和司法公信。 主講人授課后,與會人員就法官如何行使釋明權、當事人請求權基礎不明情形如何處理、如何利用訴的合并實現(xiàn)司法效率和價值平衡、如何尋找新型權利的請求權基礎等問題交流了看法。 目錄 01 請求權方法的價值與意義 02 請求權方法的內涵與外延 03 請求權方法的運用與實踐 何建 領軍人才培養(yǎng)對象 民事庭審判長 四級高級法官 法學博士、博士后 PART 01 請求權方法的價值與意義 司法活動需要科學的方法論指引,方法論的指導讓案件裁判有章可循。對于絕大多數(shù)案件而言,請求權方法在案件審理中發(fā)揮著“牛鼻子”作用,牽一發(fā)而動全身。 (一)理論與實務相互聯(lián)動 法律思維的核心在于法律適用,請求權基礎在理解法律、適用法律過程中具有樞紐性的地位。德國法學家梅迪庫斯指出,請求權方法是民法教學的脊梁。請求權體系本身具有整合民法典各分編及處理具體案例的功用。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引言中提到,要樹立請求權基礎思維。近年來,在裁判文書中援引“請求權基礎”表述的法律文書呈現(xiàn)出不斷上升的趨勢。法律職業(yè)群體要具備相同的法律思維和法律論證能力,落實同案同判原則。 (二)法律與事實來回穿梭 請求權方法離事實最近。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權利主張,法院圍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開展事實調查,與具體法律適用相對接。法官的目光總是在案件事實與法律規(guī)范之間來回穿梭,在查明事實過程中法官需不斷思考所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從而在特定的法律部門或者多個部門法中確定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并加以逐項審查。 《民法典》第10條規(guī)定了適用的法源,同時法官不得以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拒絕裁判。制定法存在法律解釋問題,習慣存在證明問題,如果存在法律漏洞或法外空間,須進行漏洞填補或法律續(xù)造。 (三)規(guī)范與裁判協(xié)同發(fā)力 從思考體系化角度,請求權可分為債上請求權(包括不當?shù)美?、無因管理、侵權)、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親屬及繼承請求權,已形成穩(wěn)定的結構體系。 從流程標準化角度,請求權方法是標準化的方法,法律適用者使用相同的方法,相互之間不同觀點或者對法律理解存在沖突的情形大大降低,也能有效避免司法權的肆意與任性。 從結果可視化角度,裁判結果應當通過有效的方法而得到檢視和驗證。通過共享一套體系和標準,能確保不同的法官和不同案件具有相同的裁判水平和質量。 在繁簡分流、隨機分案的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要承辦各種類型的案件,需要有共同的方法論作為基本遵循。獨任制改革也對法官的審判能力、裁判品質提出更高的要求。樹立請求權思維,有利于增強庭審效率,避免爭議焦點概括偏離當事人訴請;有利于加強文書說理,增強論證透徹程度;有利于提升審判質量,促進裁判的全面性。 PART 02 請求權方法的內涵與外延 請求權是連接實體法與程序法權利的橋梁。請求權方法的內涵與外延要從以下三方面進行把握: (一)緊抓一條主線——以請求權為主線 請求權是實體權利通過訴訟予以主張并得到實現(xiàn)的權利。案件審理過程就是尋找支持一方當事人主張的規(guī)范基礎。如何順利獲取案件事實、擇取法律規(guī)范、妥帖地對法律規(guī)范進行解釋、合理地對法律規(guī)范和案件事實的價值和邏輯關系形成內心確信,作出有說服力的判決,就涉及到方法論問題。請求權方法將事實和法律規(guī)范要件進行涵攝,可以較為容易地得出是否發(fā)生法律效果的結論。 <<< 左右滑動查看更多 >>> (二)錨定兩組規(guī)范 法條本身是法律規(guī)范的表現(xiàn)形式。請求權規(guī)范基本的邏輯結構是由(前提條件、行為模式)即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兩個要素構成。 在確定請求權基礎或者法律規(guī)范的過程中,有兩組規(guī)范需要我們進行錨定,主要是:完全性法條與不完全性法條;主要規(guī)范、輔助規(guī)范與抗辯規(guī)范。 完全性法條:兼有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兩個部分,能夠作為請求權的獨立依據 不完全性法條:本身缺失了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不能直接作為請求權的裁判依據 <<< 左右滑動查看更多 >>> 針對不完全法條而言,又分為四種類型: 一是定義性法條,如《民法典》第180條第2款 二是限制性法條;如《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 三是擬制性法條,如《民法典》第16條 四是引用性法條,如《民法典》第960條 另一組規(guī)范:主要規(guī)范、輔助規(guī)范和抗辯規(guī)范。 主要規(guī)范:支持原告請求權的規(guī)范,具體化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的規(guī)范,如《民法典》第566條第1款 輔助規(guī)范:進一步具體化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的規(guī)范,如《民法典》第180條第2款 抗辯規(guī)范:支持被告抗辯,產生排除或限制另一規(guī)范之法律效果的規(guī)范,如《民法典》第145條 (三)厘清三個邊界 1 訴的類型 (1)給付之訴 法院處理的案件絕大多數(shù)都是給付之訴。隨著訴訟標的理論的發(fā)展,一項請求權并非嚴格對應一個訴訟標的。訴訟法上的一個請求權,對應的是一個給付之訴;但一個給付之訴并非僅包含實體法上的一項請求權,也會產生法條競合的問題,可能包含多種類型的請求權。 (2)形成之訴 形成之訴對應形成權的行使,形成權就是使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權利,所以行使形成權的訴訟又稱變更之訴。 (3)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源于19世紀后半葉歐洲大陸社會生活復雜化和確立民事權利的需要發(fā)展而來,是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 形成之訴、確認之訴必須基于法律明確規(guī)定才能行使。 在離婚訴訟中,通常有兩個訴,一是形成之訴,也就是解除婚姻關系;二是給付之訴,即財產分割。這涉及到訴訟法上訴的合并問題,并不與請求權方法相沖突,仍是我們在檢視過程中需要去解決的先決性問題。 2 規(guī)范競合 (1)排斥的競合 排斥的競合是指,同時滿足數(shù)項請求權規(guī)范相互排斥,其中一項排除其他規(guī)范的適用。典型如對于人格尊嚴的保護,在憲法和民法典中均有規(guī)定。在上位法與下位法均有規(guī)定時,下位規(guī)范應當優(yōu)先適用。競合的規(guī)范為同位規(guī)范的,適用規(guī)則是:在時間上新法優(yōu)先于舊法,在內容上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 (2)并存的競合 選擇性行使——只能行使一項,如:《民法典》第588條 請求權競合——僅能擇一行使,具有排斥性,如:《民法典》第186條 請求權聚合——可以同時主張,如:《民法典》第996條 3 廣義抗辯 請求權與抗辯權是矛與盾的關系,充分彰顯了民事訴訟對抗性的本質??罐q與抗辯權不同。對于訴訟中的抗辯,抗辯由當事人提出,法院需要依職權審查,從事實上審視這些抗辯是否成立;抗辯權基于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抗辯事由產生。 PART 03 請求權方法的運用與實踐 (一)請求權基礎的檢索 <<< 左右滑動查看更多 >>> 請求權體系將一個龐雜的民事實體法區(qū)分為幾個類別,確立適用順序,以減輕思考的負擔,更迅速、準確地發(fā)現(xiàn)個案中的焦點問題,進行妥善處理。請求權次序如下:合同、類似合同、無因管理、物上請求權、不當?shù)美⑶謾嘈袨?。選擇不同的請求權基礎,對訴訟管轄、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分配、責任形式、法律適用均會產生不同影響。 通過案件事實與法律規(guī)范之間不斷涵攝具體化,自然得出該結論:在訴訟中,法官總是圍繞著當事人的請求權能否得到支持而展開訴訟流程。從秩序上看,原告遵循“請求權主張——請求權基礎——符合請求權構成要件的事實”的邏輯提出主張,被告遵循“抗辯權主張——抗辯權基礎——印證抗辯權成立的事實”的邏輯進行應訴。 <<< 左右滑動查看更多 >>> (二)請求權次序的檢視 <<< 左右滑動查看更多 >>> 德國法哲學家斯塔姆勒認為,一旦有人適用一部法典的一個條文,他就是在適用整部法典。請求權基礎應當經過三個層次的檢索:第一,檢索涉及請求權的積極和消極產生要件,即應滿足請求權成立要件,不存在請求權未產生的抗辯;第二,檢索涉及權利消滅抗辯事由,即不存在請求權已消滅的抗辯;第三,檢索涉及對抗請求權的實體法抗辯,即不存在阻卻請求權行使的抗辯權。 <<< 左右滑動查看更多 >>> 文:司小函 圖:蘇弋 編輯:李丹陽 近期熱文
|
|
|